在落实常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重点督查工作
会议上的讲话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杨先平
(2010年8月3日)
同志们:
今年五月,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人民法院贯彻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活动,检查结束之后针对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为了促进这个决议的贯彻落实,也为了帮助法院化解执行难题,主任会议决定,组织一次重点督查活动。这就是在全市范围内,集中精力、集中一段时间、集中法律资源,采取统一联动的方式,重点督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对象为行政事业单位和人大代表的执行不到位的问题。通过对上述重点问题的督查,促进市人大常委会决议的贯彻落实,促进法院的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在此之前,市人大内司委和市中院就此次活动的工作方案分别向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的有关领导作了沟通和汇报,得到了他们的大力支持,刚才市政府沈副市长和市委政法委饶副书记的讲话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在此,我代表市人大常委会表示衷心感谢!为了搞好这次重点督查活动,我想讲四个方面的意见。
一、认识要上来
组织这样一个重点督查活动,提高相关人员的思想认识十分重要,关键是两个方面的认识要上来。
1.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方面
这方面作为监督的主体,我觉得,至少有三个方面要统一认识。第一,我们人大要认识到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是法律法规要求我们做的规定动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职权。首先,按照这个法定职权,人大常委会监督法院的执行工作,就是从结果上保证了法律的实施。彭真同志曾经说过,“如果人大常委会不搞好法制,叫名存实亡,还有一句叫尸位素餐。”法院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保证法律效果的关键环节。人民群众反映许多“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都是执行不到位的结果。我们人大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占信访总量的60%以上,而执行一这块就占涉法涉诉信访的一半以上,执行不到位,法律就成了一纸空文,公正就成了一句空话。其次,按照这个法定职权,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必须保证今年6月29日常德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我们说人大上下级之间没有领导关系,只有指导关系,但上级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下级人大必须保证遵守和执行,这是法律规定的,所以,这个《决议》是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遵守和执行这个《决议》,是法律要求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规定动作。譬如,关于司法救助基金,决议中提到的50万、30万从实际需要来看当然不够,但至少先把50万、30万的资金落实,这就是决定了要兑现,各区县(市)人大必须监督政府对决议的落实。
第二,要认识到重点加强对行政机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监督,是依法治国要求我们做的关键动作。《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一是我们的“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制度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通过两次权力委托,第一次是人民把权力委托给代表,第二次是代表再把职权委托给“一府两院”。两次委托规定了代表受人民监督,“一府两院”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同时,“一府两院”是本级法律实施机关。“一府两院”上述在政权体系当中这种政权性质的法律规定性和在依法治国中作用的特殊性,决定了人大必须把依法治国的重点放在依法治权、依法治官。二是人大把依法治国的重点放在依法治权、依法治官,也是在拯救权力,支持权力。大家知道,毒品使人不成其为人,不受制约的权力同样使当权者不成其为人,使当权者脱离常人的感受,脱离常人的逻辑,脱离常人应有的自知之明,以及自制和谦卑。制约权力对当权者而言,决不是利益减量,而只有利益增量,就象戒毒对于瘾君子,纵然采取强制手段也决不意味着迫害,而恰恰意味着拯救与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属于政权执行部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大重点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治权,依法治蛮,就是对权力的拯救。三是如果听任行政机关和人大代表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置若罔闻、为所欲为,就等于放任了强权横行,践踏法律。社会若予仿效,法律将威信扫地。在一个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方略的国度里,对一个以保障依法治国为己任的权力机关来说,这是绝对不能容许的。
第三,要认识到重视对人大代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教育,是选民要求我们做的应有动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从这个角度来说,人大代表也是“官”。因为人大代表是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而且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执行代表职务,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代表法》第二十九条只作出了“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规定,只有这样一个实体豁免权,除此之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对生效法律文书,因是人大代表而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显然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是一种有法不依的行为。这次我们收集的案件中,武陵区有两名人大代表,每人都有四、五起不履行执行义务的案件,象这样的人大代表今年执行不到位的话,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向其选区的选民公布,由选民监督人大代表。如果有人要把人大代表作为自己张狂的“催情剂”,这就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沾污,这就是对选民的背叛。从我们收集到的选民意见来看,选民已经对这样的人大代表表示了极大的不满。作为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人大常委会,对于选民的这种不满,不应该也决不能无所作为。
2.“一府两院”及其组成部门方面
作为法律实施机关:第一,要有一种执法者必须先守法的认识。毋庸置疑,作为法律实施机关的“一府两院”,是希望维护法律权威的。但维护法律权威,既需要广大民众自觉遵守法律,又需要国家官员切实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一些生效的法律文书之所以得不到执行,在很大程度上是这些机关的领导人执政理念还没有从以管理民众为中心转变到以控制公共权力为中心,还存在着一种“重治民轻治官”的执法理念,认为法律是治民之器,不是社会公器,殊不知,执法者如果不带头守法,执法更无办法。我国的法律法规很多,绝大部分是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如果各个机关都只强调“我法必依、他法不守”,这就必然造成“众法不依”的社会乱象,就会打开“潘多拉魔盒”,生出违法可行的模仿效应。因此,“一府两院”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带头守法,只有带头守法,才有向我看齐的号召力;只有带头守法,才有依法办事的公信力。
第二,要有一种当权者应信法至上的认识。有些单位之所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源于“两个非常”,即有时非常自信,有时非常胆怯,自信体现在他们认为自己可以无所不能,胆怯体现在他们认为上级可以无所不能。因此,他们只相信权力,不相信法律,法律一本书不如上级一声吼。要解决两个“非常自信”,除了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执法之外,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通过法律宣传教育,让所有的公职人员都要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观念,违反法律,就是违反了“天条”,在这个社会上,自己包括上级谁都只不过是法律的“笼中之鸟”,只有法律至上,没有法律之上。
第三,要有一种为官当怀大意志的认识。有人说,从每个官员身上可以发现三种意志:一种是他自己的意志,一种是他作为官员的意志,一种是人民的意志。三种意志,第一种最小,第三种最大,但对一般人来说,这三种意志当中,第一种意志最强,第三种意志最弱。我们有些单位,之所以法院判决该出的钱不出,该退的物不退,该赔的款不赔,堂堂正正的国家机关变成了东躲西藏的“老赖”。主要是第一种意志太强,把单位当成了自己的家,为了家的利益,忘了人民的利益。结果是债也没赖脱,名声却扫地。不仅涂鸦了法律的尊严,也损伤了政府的形象。这种以个人意志至上而对法律、对他人、对自己都不负责的行为,实在是让人汗颜,但是有人居然还心安理得。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不应该这样,何况我们还是法律实施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就更应该在大意志和小意志之间做出正确的选择!
二、原则要坚守
搞好这次重点督查,必须坚守以下几条原则:
1.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相统一的原则
加强党的领导,是搞好我们这次活动的政治保障。活动的开展,人大和法院要主动向同级党委汇报,征得党委的同意,活动开展中,要将活动进展的情况、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及时向党委反映,争取党委的支持。党委对活动提出的要求,要认认真真地贯彻落实,保证整个活动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有序地进行。
依法治国是我们国家的基本方略,在这次活动中我们必须严格坚守,整个活动中都要坚持依法办事,各个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开展活动。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应当做到尽职不越位,决定不处理,监督不代办。对监督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应责成“一府两院”予以处理解决,人大常委会不直接处理和直接参与法院执行,不能侵犯和代替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要始终注意对“一府两院”寓支持于监督之中。
人民当家作主是人大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活动中一定要注意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人大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真正做到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法律与行政、经济、人事、道德威慑相协调的原则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19个部委联合签署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执行工作综合治理将翻开新的一页,标志着法院的执行将由法院单打独斗模式转变为以法院为主,各部门协作联动模式,由单独依靠强制执行的工作模式转变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并举的工作模式。我们要按照《意见》要求,在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国家强制执行职能作用的前提下,通过法律手段和社会各方面的通力协作与配合,加大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成本和代价,使被执行人感受到来自法律以及行政、经济、人事、道德等各方面的威慑力,促使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发挥在执行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力军作用,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职责要求,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加大联动威慑的力度,以形成内外合力,破解执行难题。
3.将执行进行到底和实现和谐稳定相一致的原则
执行到位是我们这次活动的工作要求,和谐稳定是我们人大工作的基本要求。实现这两个要求的统一,是检验我们这次活动成效的既定指标。我们既要有将执行进行到底的决心,又要有和谐稳定的科学方法。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要坚持法律宣传在先、执行告知在先、执行调解在先,坚持和风细雨与威慑强制相结合,以达到执行到位、社会稳定的效果。
三、职责要明确
我们这次活动,是按照中央要求采取的一种联动机制。根据中央19部委联合签署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对这次活动中有关部门职责要求,分别提出以下建议:
1.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各工作机构
主要是依据《监督法》和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要求,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在整个活动,既要注意从结果上监督,也要注意过程中跟踪监督。在监督过程中,要善于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促进监督实效的提高。同时,要主动做好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对象为人大代表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以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2.政府办
要按照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逐条落实。同时,按照层级管理的要求,一是监督被执行对象为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是督促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行执行联动职责。
3.监察机关
对人民法院移送的,在执行工作发现的,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违反规定干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必要时,应当立案调查。有上述问题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4.人事部门
要通过群众信访举报、公务员考核,及时了解公务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碍执行等情况,对有上述问题的公务员,督促其及时改正,并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5.新闻工作部门
应当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各界树立诚信意识,进行正确舆论导向。配合人民法院建立被执行人公示制度,及时将人民法院委托公布的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其他干扰、阻碍执行工作的行为予以曝光。
6.检察机关
应当对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依法从严进行追诉,并依法查处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渎职侵权、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
7.公安机关
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决定拘留的人员及时收押,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车辆查封、扣押和转移登记手续,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等财产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8.司法行政部门
应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观念教育,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指导律师、公证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9.各有关部门(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
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协助采取执行联动措施,不得对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建议函进行实质性审查。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得拖延或拒绝采取相应措施。
10.人民银行
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系统中被执行人的帐户信息,将人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11.人民法院
要发挥在执行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力军作用,层层负责,公正司法,努力提高案件期限内执结率和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抓重点、带全面,以此为契机,开创执行工作新局面,取得执行工作新绩效(重点抓权力大、群众反映大、社会影响大的案子)。
四、成效要明显
这次活动,主要看以下三个方面的效果:
1.看此次提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积案是否做到了案结事了
从量上来讲,我们提出来的这些案件要做到“零积案”。“案结”重点看两率,案件期限内执结率和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事了”有两个方面,一个是要定纷止争,另一个是罢访息诉。
2.看联动机制确定的责任单位是否做到了责尽功到
我们这次搞联动机制也算是一次创新,对11个部门的责任要进行考察,我们对这次考察,人大主要是抓两手:一手抓活动中的跟踪督查。人大及其专门和工作委员会在活动中将组织联合跟踪督查,重点督查部门履职情况,并将督查情况及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这一块主要由内司委和联工委负责。第二手抓活动后的专项报告听取。活动方案中已提到,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在活动结束后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然后按照《监督法》组织审议,对不尽责的将按监督法的规定形式、程序,根据实际需要分别进行询问、质询等,这样通过上述措施,促使《决议》的贯彻落实。
3.看广大市民对我们这次活动是否点头称好
一是将通过一些典型案件的公开、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此次活动的反映;二是组织人大代表座谈,听取人大代表对此次活动的评价;三是对部分当事人进行了解,听取他们对此次活动的看法。如果这三个方面都获得了满意或基本满意,我们就算尽到了自己一点职责,我们的活动就算收到了一点实效。
这次活动是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要求加强司法监督的一个尝试,活动中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但不管出现什么问题,只要我们坚持依靠党的领导,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就会找到破解问题的妙招。活动结束后,市人大活动小组及各区县(市)人大就活动的开展,要进行认真地总结。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将专门听取这方面的情况汇报。会后,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活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各负其责,努力工作,以此次活动开展为契机,推进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讲话材料根据录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