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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发布时间:2012-03-27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12229日常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法治常德建设,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114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和《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现就2011年至2015年在全市公民中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作出如下决议。
  一、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突出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大意义、基本经验、基本构成、基本特征的学习宣传;突出抓好宪法确立的我国的国体、政体、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和精神的学习宣传;突出抓好国家基本法律和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氛围。
  二、进一步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在对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广大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宪法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不断改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做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要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接受能力,结合道德品质教育和公民意识教育,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培养青少年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和新经济、新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应当重点学习掌握与市场经济、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诚信守法、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观念。要在城乡居民中重点宣传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开展专项法律集中普教活动,引导群众依法维护权益、表达诉求、化解纠纷,提高群众参与基层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活动的意识与能力。
  三、进一步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载体。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要切实履行好社会责任,通过开办法制栏目(专栏、专版)等,广泛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新兴媒体的特点和优势,发挥政府网及门户网站在法制宣传中的重要平台和示范带动作用。鼓励、支持、引导和组织各类文化团体参与法治文化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完善城市、乡村公共活动场所法制宣传教育设施,推进城乡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园地建设。完善并落实公务员法律学习培训制度,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讲师团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研究,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四、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推进法治常德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区县()创建活动,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社会法治化建设。深化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创建活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化基层法治创建活动,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和民主法治建设。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大力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
  五、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估内容。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情况实行年度和阶段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进一步落实牵头部门责任制,加强执法主体的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学习规定的法律知识,根据国家、省和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安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类主题活动。各部门、各单位要统筹安排经费和人员,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各级政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六、加强对本决议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组织实施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做好中期督导检查和终期评估验收,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以及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决议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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