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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8-10-29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2008年10月29日在常德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向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全面了解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情况,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我市招标投标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今年工作要点的安排,8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8月中下旬市人民政府及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电业局等市直相关部门进行了自查,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和德山开发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了执法检查。9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两个执法检查组,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启祥、石成林同志带队,对鼎城区、桃源县、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电业局进行了重点抽查。抽查中,不仅采取了听汇报、查阅案卷资料、考察现场等方式,还分别召开了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投标人代表及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座谈会,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与此同时,还就我市贯彻实施《湖南省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gt;办法》的情况一并进行了调查了解。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各级政府为确保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是开展了普法宣传,全社会依法招投标意识不断增强。市县两级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gt;办法》纳入了“四五”、“五五”普法内容,并在每年的“12·4”普法宣传日,组织系列宣传活动,借助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等平台,比较全面系统地宣传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我市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政策。

  二是强化了组织领导,招标投标的监管体系基本健全。市县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均建立了以主要领导挂帅的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相应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目前,全市基本形成发改部门实施综合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监管、纪检监察部门实施再监督的招投标监管体系。为确保招投标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协调,各级政府全面开展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并出台了《常德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形成了以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为主体、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招标投标法律和政策体系。

  三是培育了活动载体,招标投标中介市场逐步成熟。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培育招标代理机构、加强招投标交易平台建设,通过近几年的努力,基本上建立了竞争较为有序、运作较为规范的招投标中介市场。

  四是实施了全程监管,招标投标行为渐趋规范。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落实“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招标项目核准,强化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加强招标投标代理活动的监管,大力查处招标投标违法案件,促进了我市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普法宣传不够深入。尽管招投标法实施已八年多,但仍然存在法律盲区,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的大有人在。由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够深入,社会对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认识还存有误区。特别是一些建设单位对依法强制招标制度尤其是依法强制公开招标制度在思想上认识难以到位,认为招标尤其是公开招标不仅费时费力且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很多人对依法招标投标缺乏信心。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管理体制不够顺畅。我市现行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权分属于多个部门,这种分散的监管体制对建立统一、开放的招投标市场带来一些弊端:一是多头管理、重复执法。根据现行的职能分工,发改部门对所有项目的招标履行“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的职能,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招投标履行监管职能,相关部门都有执法权,难免出现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往往令招投标人无所适从。同时在发生纠纷时容易出现互相推诿、监督缺位的现象。二是部门保护、行业垄断。由于有形建设市场发育不全和一些历史原因,一些建设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与相关主管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且有的部门拥有下属企业,导致少数部门借助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权,在项目发包上想方设法对相关企业给予关照。三是同体监督、易发腐败。有的部门既是招标投标法的监督者,又是项目建设的组织者,甚至有的投标人还是本部门下属企业。由于“自家人”监督“自家人”,使得监督成为一种软约束。在整个招标投标活动处于“体内循环”的情况下,容易出现“外招内定”、“明招暗定”等暗箱操作行为,影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3.交易市场不够健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市的招投标交易平台建设普遍滞后。一方面是没有形成统一的招投标交易市场,呈现各行业招投标活动各自为政的局面。另一方面,除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施较为齐全、功能较为完善外,其他招投标交易场所的设施设备十分简陋,更不具备必要的监管条件。这种状况不仅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统一规范管理和全过程有效监督,也不利于招投标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

  4.监督管理不够到位。由于监督管理不够到位,致使招标投标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一是规避招标。一些单位将工程化整为零,使之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招标的规模标准。二是虚假招标。少数项目在招标前与投标人私下谈妥条件,基本内定后才开始招标投标。有的则是明招暗定,在招标文件上做文章,“量身定做”倾向性条件,为个别投标单位开绿灯。还有的利用资格审查、高额保证金等设置“关卡”,提高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三是围标串标。一些投标人受经济利益驱使,相互串通围标。投标人之间私下订立“君子协定”,搞“轮流坐庄”。有的投标人一人运作多个资质,以此确保中标。四是恶性竞争。少数投标人恶意下浮报价,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捞回成本。一些投标人通过变更签证实现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这些现象的存在,既不利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三、几点建议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确保我市招标投标事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切实提高干部群众对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重要性的认识,真正发挥法律法规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同时,要大力宣传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正反两方面典型,加强对招标投标当事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招投标活动主体的教育和引导;要通过宣传、学习、贯彻法律,切实提高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各类执法主体的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自觉性。

  2.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首先是要强化招投标活动综合监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可以考虑将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职能进行整合,市和各区、县(市)均设立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并赋予它执法主体地位,做到统一监管、统一执法,从根本上解决同体监督、监督缺位等体制性问题。另外,在目前体制下,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索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完善监督管理手段,形成完整的监管链条和强大的工作合力。一是建立联合监督机制。法律实施综合部门、监察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实现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特别是要对招标投标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作为项目法人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程监管,提高监管效能。二是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要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避免多头管理、重复执法。

  3.进一步规范交易市场。要根据国家和省里的文件精神,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整合现有资源,按照同城合一、统一管理的原则,市和各区县(市)应建立集中统一的招标投标活动交易场所,为各类招投标活动提供场地、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要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交易市场。加强招投标交易场所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为招投标活动构建高效、廉结、优质的服务平台。

  4.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要继续依法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严厉查处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等违法行为。建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强化诚信建设,尽力遏制串标围标行为。强化合同履约制,强化标后合同监管,坚决打击分包、转包等行为,着力解决工程建设中垫资、压价、回扣、拖欠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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