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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法检查办法

发布时间:2022-04-2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法检查办法   

 

2009630日常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负有执法责任、而又不属于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的项目建议,由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提出:

(一)常务委员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整理提出;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整理提出,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配合;

(四)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该项调查研究工作的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部门整理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整理提出,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配合;

(七)一府两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整理提出;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各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执法检查项目建议,与一府两院沟通协调,提出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建议。年度计划建议应当包括执法检查的项目、理由、重点、时间安排和具体组织实施的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等。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本级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并通过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或者一府两院的要求,可以适当调整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及时通知一府两院办事机构。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

第九条  相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制定执法检查的具体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组组成和分组情况,以及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等。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常委会相关副主任担任。

执法检查组可以分若干小组,围绕有关主题,分别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执法检查组要听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全面了解执法情况。

执法检查组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和整理,采取多种方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实际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并出具报告。

执法检查组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开展执法情况满意度测评、领导班子执法信任度测评和执法人员执法信任度测评。

第十一条  “一府两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协助、配合执法检查组的工作。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急需处理的违法事件,应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按有关规定转由一府两院或相关部门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活动结束时,可以向接受执法检查的当地人大常委会和法律法规实施的相关部门反馈所了解的当地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在执法检查结束后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由组长委托检查组其他成员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交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一府两院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结束后及时整理,经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审议意见书。

审议意见书连同执法检查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送交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同时,通过常务委员会公报通报本级人大代表,并通过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的执法情况,常务委员会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同时向上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  “一府两院应当于收到审议意见书后三个月内,将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方案送交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六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大代表,通过常务委员会公报通报本级人大代表,并通过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一府两院落实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跟踪检查结束后,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出跟踪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八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询问和提出质询案。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组成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调查委员会调查后向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法涉诉问题,依照《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拒不接受检查、不提供真实情况或者对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决议、决定拒不办理或者无故拖延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可以按照监督法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依法予以撤职。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制定具体的新闻报道计划,组织新闻媒体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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