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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发布时间:2022-04-2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2008228日常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824日常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四)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备案。

第四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草案及说明,或者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决定的议案、说明及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等。

上述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十份,并报送其电子文本。

第五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法工委)〕接收。

第六条 法制委(法工委)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符合报送备案要求的,接受备案;

(二)不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告知报送机关,并退还已经报送的规范性文件;

(三)材料不齐全或者格式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报送机关五日内补正。

法制委(法工委)应当对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分类、审查,并根据文件内容和职责分工,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审查。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以下情形进行审查:

(一)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决议、决定相抵触;

(二)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由法制委(法工委)接收、审查,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审查。

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公民认为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向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法制委(法工委)接收,并对审查建议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必要时,将审查建议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审查。

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审查完毕。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加。必要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经过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不适当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制定机关及时处理。

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对主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由法制委(法工委)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必要时,由联系分管法制委(法工委)的常委会副主任协调。

第十一条 制定机关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二个月内,未作出适当处理的,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报主任会议同意后,发出《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之日起二个月内研究是否修改或者废止,并向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后,应当重新公布,并报送备案;废止原有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将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报送备案。

第十三条 制定机关收到《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后,对规范性文件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常委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

常委会会议决定撤销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束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第十五条 不报、漏报、不按期报送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委(法工委)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报。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由法制委(法工委)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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