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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办法

发布时间:2022-04-2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办法

 

    1993219日常德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1628日常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  2016624日常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撤职、撤换、通过人选、推选、决定代理人选、接受辞职等,是法律赋予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行使选举权任免权相统一,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办)主任、局长的任免,并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新一届的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办)主任、局长。不再担任原职务的,不需办理免职手续。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其所在单位机构的名称改变而职权范围没有改变的,不重新办理任免手续;所在单位机构撤销、合并以及不再作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在任期内去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上述情况由原提请人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本市各区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或市长的提请,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根据主任会议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根据主任会议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根据主任会议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第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在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人选,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由主任会议另行提名,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先任命为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代理市长、代理院长行使职权到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市长、院长为止。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到新选举出的检察长被批准为止。

常务委员会决定代理检察长后,由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检察院备案。

在区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代理检察长,由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和区县(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一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在常务委员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本市各区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其担任的常务委员会职务。

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的,不得担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如果担任常务委员会职务的,必须辞去或者免去其担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主任的提名,决定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在市人大代表中的提名,补充任命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或者免去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职务,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前款所列人员因代表资格终止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的,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第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十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补选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人事任免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人事任免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人事任免案,提请机关应当于主任会议召开前报告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 、任免理由、考察情况等内容。提请任命新设机构人员,附送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应当对人事任免案进行初步审查,由提请机关或相关部门向主任会议报告。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要求提请人补充有关材料,或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员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及其派出机构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分别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示、征求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十天。

第十九条  对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进行任职前调查,审核拟任职人员的法律任职资格,听取提出任命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条  对提请任命的人员,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组织法律知识考试。已经参加过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届内再次提请任命时,不再参加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其任命案不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有关人事任免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后,提请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七天前,换届时在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十天前,向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报送被提请任免人员的下列材料:正职负责人签署的任免议案;提请任免的说明;拟任免人员的考察材料或现实表现材料、情况简介;应当作拟任职人员的任职前发言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依照本办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撤职事项,应当提交书面报告、有关材料和结论,由提请人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依照本办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主任会议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提请议案;提请人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副职负责人报告。提请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人事任免说明。审议时,提请人应当到会或者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主任,市人民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当到会作任职前发言,并回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撤职、撤换、通过人选、推选、决定代理人选、接受辞职均采取无记名投票、按电子表决器或者其他表决方式,补选、罢免个别省人大代表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都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采用其他方式表决的,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会议再次提请任命。在同一届常务委员会任期内,经两次提请任命未获得通过的人选,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事项,在交付表决前,提请人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选意见不一致时,经主任会议讨论,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也可以暂不提请表决。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被提请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表示赞成,也可以反对或弃权,但不能另提他人。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在表决人事事项时,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在表决前从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推选两名监票人,计票人由会议主持人在工作人员中指定。

计票完毕,工作人员应当填写表决结果报告单,并报告计票情况,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和任命的人员,除代理人选外,均当场颁发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任命后,应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宣誓制度和实施办法,向宪法宣誓。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人事任免案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印发人事任免通知,并抄送有关单位。人事任免名单应当在《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常德日报》等媒体上公布。

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和撤销职务的人员,以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时间为准。其中须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人员职务,应当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时间为准,并在批准任免后公布。

 

第四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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