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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3-01-13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830日常德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5428日常德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1998430日常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08228日常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151225日常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20221027日常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和日程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各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一名副主任列席会议。邀请部分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前三十日,主任会议应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预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并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发出正式通知,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发送会议有关资料。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预告通知后,应围绕会议议题做好必要的学习、调查和审议准备。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围绕会议议题,于会前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形成调查报告,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报告。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可以安排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有关报告,对议案、决议决定草案或者其他草案进行表决。分组会议对议案、决议决定草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联组会议听取分组会议审议时各组提出的审议意见,对议案、决议决定草案或者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的召集人由常务委员会委员轮流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分组会议,并汇总分组会议的审议意见。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分组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分组安排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员应按时出席、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全程或部分出席、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报告,获批准后方可请假。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实行通报制度。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和缺席原因,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统计并在当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报,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列席人员的缺席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其派出部门或所在单位。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积极发表审议意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的具体要求,按照《常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报告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同时安排负责人分别列席分组会议,听取意见。

在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也可以通知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日程、议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查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的人事任免案。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的撤职案。

第十九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说明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机关、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到会作说明,回答询问。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一人在会上作说明。

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第二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听取说明并初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的议案和修改法规的议案,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可以向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也可以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专门委员会对有关法规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报告,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作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及相关具体程序,按照《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四十五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三条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向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和审议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

(六)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七)专门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八)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九)市人民政府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其他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一般在每年六月,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的市本级决算。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一般在每年八月,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报告的年度计划,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报告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之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先对报告进行初步审议,向报告提出机构提出意见。

第三十二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各项报告等会议资料,应当符合会议文件规范要求。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相关报告时,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作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及时进行整理,并于当次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在主任会议研究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以常务委员会文件形式交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的两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方案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市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按照明确的期限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确有必要的,经主任会议决定,有关机关向常务委员会口头报告。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具体程序,按照《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督办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组织进行的执法检查,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主任会议并可以决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情况报告同时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具体事项,按照《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的议题由主任会议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专题询问的议题可结合审议有关报告的内容确定。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送有关机关研究落实,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第四十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并提出开展调研询问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答复质询案的报告。

第四十三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突出主题,简明扼要。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对同一问题的再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和宣读专题调查报告的时间应遵照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记录、存档。

第四十七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表决的方式,如表决器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取举手方式或其它方式。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七章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关于市人大代表选举、补选、辞职、罢免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并通过本市主要报纸、电台、电视台及网络媒体予以刊载、公布。

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公告,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及其说明、修改情况的报告、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以及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事项,应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常德人大网上刊载。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委托主任会议对本规则负责解释,如需要修改,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修正。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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