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27日常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对外交 流合作作出突出贡献、 在市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和影响的市外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人员是指外国人、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海外侨 胞和其它市外人员。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员,可授予常德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和设备,并产生重大效益的;
(二)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交流、建立和发展本市对外友好城市的关系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本市开发利用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为本市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经贸合作,有突出贡献的;
(五)对本市农业和能源、水利、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进行开发建设,有突出贡献的;
(六)对发展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公益慈善福利事业,有突出贡献的;
(七)在本市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授予常德市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级各机关、人民团体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填写《常德市荣誉市民推荐书》, 并按下列规定申报:
推荐对象是外国人、外籍华人的,报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华侨、港澳同胞的,报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其他市外人员的,报市人民政府人事主管部门。
(二)接受申报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送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推荐报告。
(四)市人民政府综合评审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五)由市人民政府举行仪式,颁发《常德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常德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五条 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可邀请常德市荣誉市民参加,并给予 贵宾礼遇。
第六条 授予常德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七条 荣誉市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遭遇不公正待遇或在从事社会、经济 活动时受到严重阻 挠、打击报复等,可向本市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有关机关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纪律予以严 肃处理。
第八条 荣誉市民因违法犯罪受到法律制裁的,经市人民政府提请市大常 委会决定取消其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