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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代表活动办法
  

(1998年12月29日常德市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 权,履行代表义务 ,发挥代表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湖南省县 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活动,是指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开 展的各种活动。

  代表在闭会期间依法开展活动,也是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 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具体组织本选举单位的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 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 形式干涉或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第五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工 委)归口负责代表活动的组织、协调、情况综合等事宜;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 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相互配合,各司其职。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应当经常 研究代表工作,对开展代表活动的情况每年年底进行总结,并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内容之一向市人民 代表大会报告。

  第七条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代表活动,认真执行代表职务,严格履行代表 义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回答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 活动的询问,协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 联系代表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代表保持联系。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代表。联系代表的名单由联工委 提出,并报请主任会议确定。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个别走访、组织座谈、通讯等形式联系代表。

  第十一条 印制统一的《联系和接待代表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 联系和接待代表时,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并在每年年底交联工委归口整理后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 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时,可以邀请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列席会议的 对象,根据会议的具体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提议报主任会议确定。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每年年初召开一次代表座谈会,听取他们对人大工作 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邀请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 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代表座谈会议情况,由联工委整理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机关和人员。

  第三章 组织代表视察、调查、执法检查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每年四季度统一安排一次 代表视察活动。必要时,也可以组织部分代表进行专题视察。

  视察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写出视察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转交市人民政府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上述机关和组织对代表视察提 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按要求向主任会议回复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根据代表的要求,市人大常 委会联系安排代表持代表证就某单位或某方面的工作进行视察。有关单位应当热情接待,如 实提供情况。

  第十六条 代表进行视察,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也 可以提出约见本级 或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应当听取代表 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回答代表的询问。

  第十七条 代表个人可以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 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职权和职责所涉及的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可以随时向市人大 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其建议、批评和意见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代表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 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十九条 代表可以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织执法检查、调查研究时,可以吸收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 代表视察、调查、执法检查时,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四章 组织代表评议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 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评议。

  第二十二条 评议对象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评议时间和内容由主任会议 确定。

  在评议前,主任会议应当组织代表到被评议机关、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听取意见。被评议机 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搞好代表评议工作,为代表评议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 代表进行评议时,被评议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汇报工 作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代表评议中提出的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转交被评议机关,被评议机关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并 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评议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责成有关国家机关进行 调查处理,限期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作出决定。

  第五章 办理和督促办理代表建议

  第二十五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和 在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认 真办理和督促有关机关认真办理。

  办理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应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至迟不超过5个月) 内答复代表;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从收到建议之日起按上述时限办理。

  代理对建议办理答复不满意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再作研究处理,并在收到反馈意见后一 个月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六条 代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由联工委 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如属重要建议,由分管代表工作的常委会负责人提请主任会议讨 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会同市人民政府至少组织一次代表建议办 理工作会议,交流经验,表扬先进,提出办理计划,落实办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督促办理代表建议的具体日常工作由联工委归口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依法提出的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的提议,主任会议应当及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章 开展代表小组活动

  第三十条 代表由选举单位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 。每个代表应当参加由本级人大代表组成的一个代表小组。代表小组组建后,应当报市人大 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每个代表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正副组长由该 组全体代表民主选举产生,并同时报代表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每个代表小组应当制定本届和每年的活动规划,制定活动制 度。对年度活动规则,应当每半年回顾检查一次,年终进行总结。对规划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应当有完整的记载。每届最后一年的九月底以前,应当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并同时报代表 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三条 每个代表小组每个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活动。活动由组长组织 并主持。组长也可以委托副组长组织和主持小组活动。

  代表应当服从组长安排,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须经小组组长同意。

  代表参加小组活动,应当有考勤记载。

  第三十四条 若干代表小组可以联合开展活动,也可以参加下级人大代表 小组活动。

  第三十五条 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可以邀请或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

  第三十六条 代表小组活动产生的建议,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组织代表争先创优

  第三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开展“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 人民”的争先创优活动。

  第三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届任期内,开展2-3次代表活动积极分子和 先进代表小组评选活动,评比条件和比例由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具体评选由选举单位组织, 结果由联工委综合,提请常委会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表彰。

  第三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利用机关刊物和其他形式,宣传和推介代 表的先进事迹。

  第八章 为代表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依法开展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按有关法律 法规予以保证。代表参加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按正常出勤对待,并列入工作实绩考核范 围。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参加代表活动,由本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一条 少数民族代表执行职务时,有关单位应当在生活习惯等方面 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第四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 及时为代表传递信息,寄送资料,通报有关情况。

  每年下半年,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召开一次工作情况通报会, 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代表参加。

  第四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有计划地开展以学习法律和人大业务知识 为主的代表培训活动。每届第一年,由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小组组长培训一次。其他代表的 培训委托代表所在选举单位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组织。

  第四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代表个人档案。代表档案的建档与管 理由联工委负责。

  第四十五条 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职务而拒绝履行其义务,或者阻碍代表 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或者对代表执行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按《代表法》第三十九的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 、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依法组 织由本市选举产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市人大常委会1988年11月制定的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党务委员会关于联系市人大代表开展代表活动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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