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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1993年2月19日常德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 1年6月28日常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关于修改〈常德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 的人事任免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是法律赋予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德才兼备、任人唯 贤的干部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 个别副市长的任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办)主任、局长,并由市人民政府报 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市人民政府应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秘书长、各 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等政府组成人员。不再提任原职务的,不需办理免职手续。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 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 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本市各区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或市长的 提请,决定撤销个 别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根据主任会议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 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根据主 任会议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员的职务。
根据主任会议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地区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第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 长需要撤换,须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因 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分别在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 决定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由主任会议另行 提名,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先任命为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代理市长、代 理院长、代理检察长。

  常务委员会决定代理检察长后,分别由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 大常委会备案。

  在区、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代 理检察长,分别由区、县(市)人民检察院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 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接受市人大常委 会组成人员,专门 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 出的辞职请求。

  请求辞职人员应写出辞职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后,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省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本市各区、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 辞职。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 察机关的职务,如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市人大常委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办公室、研究室、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 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和工作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务;决定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 员的职务,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 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的时候,由市 人大常务委员会根 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 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四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 会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第十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 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六条 凡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提请机关在市 人大常委会召开会 议前七天(换届时还应适当提前),向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报送被提请任 免人员的下列材料:一、提请任免的报告(名单);二、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三、考察材 料或主要表现简介材料(免职除外);四、应作从政发言人员的从政发言材料。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提出的人事任免,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人事任免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提请人应向常务委员会 会议作出说明;提 请人不能到会说明的,可以委托副职领导人说明。分组审议时,提请人应到会或者派人到会 听取意见,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被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各委(办 )主任、各局局长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到会作从政发言,并回答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凡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由市人大常委 会行文,并在市人 大常委会《公报》和《常德日报》上公布。需上报备案的,由各提请单位在市人大常委会审 议通过任免后办理上报手续。被任免人员在未完成法律程序前不得先行到职或离职,不得对 外宣布、登报和广播。其中须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的人员职务,应以省人大常委会批 准任免的时间为准,并在批准任免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人员,均颁发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 署的任命书。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会议依照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撤职事项,应当提交书面报告、有关材料和结论 ,由提请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本办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撤 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 会议审议,或者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主任会议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提请常 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人事事项和补选、罢免省人大代表时,均 采取无记名方式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向市人大 常委会会议再次提请任命。经两次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不得再提 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事项,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的审议 即行终止。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选意见不一致时,经主任会议讨论,可以提请常务委 员会会议表决,也可以暂不提请表决。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提请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可以表示赞成,也可以反对或弃权,但不能另提他人。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表决人事事项时,推选若干名常务委员 担任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在工作人员中指定若干名同志计票。

  计票完毕,工作人员应填写表决结果报告单,并报告计票情况,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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