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30日常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 )主任会议依法履行职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以及《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联系本市实际,特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委会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决定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
(二)提出常委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草案和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准备事项,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拟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视察,并组织实施;
(五)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议题,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八)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委会全 体会议决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九)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并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题工作汇报,并将审议的意见整理成主任会议纪要,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
(十一)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十二)讨论应由常委会任命、免职、撤职、接受辞职、决定任命、批准任命和免职的人选,决定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决定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推选常委会代理主任,由主任会议分别在上述副职领导人员中提名,常委会会议审议。
任命由常委会任命的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补充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在市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中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十三)根据常委会的统一部署,讨论制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代表换届选举完成后,向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
补选出缺的市人民大会代表,由主任会议提出候选人名单,交有关区、县(市)人大常委会补选;
(十四)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的统一部署,提出应由本市选举产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依照有关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补选出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主任会议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省人大常委会认可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补选;
(十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本市选举产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六)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向常委会书面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十七)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的关于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审查报告,决定提 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八)讨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九)讨论人民群众向常委会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重大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讨论司法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在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委会闭会期间,代表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主任会议报 告。如果因为是必须依法逮捕而又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审议的,可先由主任会议许可,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下次会议确认。
(二十一)讨论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二)讨论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二十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闭会期间,指导和协调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
(二十四)讨论常委会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二十五)处理常委会授权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征求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意见后提出,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在主任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常委会办公室应将会议议题、开会日期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人员。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根据需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 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 可以应邀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有关机关草拟,由常委会办公室审核,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主任会议记录,编印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办理,并要求有关机关回复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讨论重要问题和决定重大事项,经常委会主任同意,可以通知新闻单位现场采访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常委会委托主任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