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9月6日常德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切实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其全面有效地贯彻实 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
三、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和宣传,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措施,书面通知所属单位,积极组织实施, 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贯彻执行情况。
四、区、县(市)人大常委会要保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一般要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上次人民代表大会有关重要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
六、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可视需要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
七、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作出后,要及时组织专题调查,了解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写出专题报告。
八、市人大常委会要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检查、督促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及时反映并督促解决视察中发现的问题。
九、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时,应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列入检查内容。
十、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不力或没有执行的国家机关或部门,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向国家机关或部门提出询问,受询问的机关或部门应作出认真答复,积极进行整改。
十一、本制度自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