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9月6日常德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坚持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使市人大常委会决策更加民主化、科 学化和规范化,充分有效地行使决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一般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
第三条 重大事项是否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由主任会议确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围绕拟提请审议、决定的事项开展调查研究。主任会议根据调查研究的情况,根据党的中心和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按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确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请单位和提请人说明。
经主任会议确定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一般应于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通知到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国家机关。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要认真做好准备,包括工作报告、调查、汇报材料以及提请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草案)等,并于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这些材料送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的方式,一般包括: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汇报),听取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草案) 的说明和常委会有关负责人或工作机构对审议事项调查情况的发言,举行小组、联组会议,审议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报告(汇报),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草案)等。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工作报告(汇报)中,可以就某些问题提出询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市人大常委会多数组成人员对工作报告(汇报)争议较大,可以中断审议,由有关国家机关或部 门修改后,提交下次会议重新审议。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均应通过常委会全体 会议进行表决。除人事任免事项外,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表决决议、决定(草案),必须有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方能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多数组成人员认为决议、决定(草案)不够成熟、或有较大争议时,可暂不付表决,由主任会议重新研究,确定是否提交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都要正式公布,通常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在本市报纸上发表,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通知所属部门执行。
第七条 本程序自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