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少军
据《人民代表报》2006年3月28日报道,某市人大近4年没有代表联名议案立案。看到这则消息,笔者顿生感慨。近几年,有关地方人代会代表议案零立案现象屡见报端,可见代表议案零立案已日益受到各方关注,也再次说明这一现象的出现与人民群众对地方人代会所寄予的期望以及地方民主法制建设自身发展的要求是不相称的。面对各地人代会上屡屡出现的这一现象,人们不禁要问:是人大代表没有提出多少议案﹖还是人代会组织者工作疏忽,没有将代表提出的议案予以立案?个中原因发人深思。导致地方人大代表议案零立案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
一是所提议案质量不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第4条和第7条对代表议案立案条件及内容提出了原则要求,其中第7条明确规定,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现阶段,地方人代会上大多数被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议案,要么是有案由、案据,但解决的方案不完备;要么提出的议案缺少法律依据,界限不清,甚至与法律法规或政策相抵触;要么过多地强调局部利益,缺乏全局性;要么超出本地区经济发展现状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短期内难以落实。凡此种种,不被立案也就在预料之中。
二是地方人大常委会重视不够。闭会期间,地方人大常委会没有将议案征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没有对代表议案征集引起足够重视、投入足够精力。对于如何指导代表提议案就更少了。
三是大会主席团及有关机构对代表议案审查把关不严。由于大会审查议案时间安排不足,很难保证有价值的代表议案不被遗漏,或认为议案和建议反正都是交“一府两院”办理,为图简单省事,将议案转作建议。
四是代表积极性不高。以往代表提出议案后,由于办理结果不如人意,挫伤了代表提出议案的积极性,导致代表不重视议案工作。
要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做到消除三个误区、把握两个环节、搞好一个审查、落实一项监督。
首先,要消除认识上的误区。一是人代会上有无议案不要紧的误区。对地方人大每次人代会是否必须有议案提出并立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也没有相关硬性要求。因此,人代会上有无议案无关紧要的认识普遍存在。二是议案质量高低与否不要紧的误区。不少代表抱着“重在参与”的态度,认为只要在议案上面签名附议就算履行了职责。更有代表片面认为签名附议的人越多,似乎代表的呼声就越强烈,立案的可能性就越高,所以,只求议案数量和代表附议数量,忽视议案质量。三是代表议案越少越好的误区。由于代表议案审查时牵涉到诸多方面,因此,为避免“节外生枝”,议案越少越简单,议案越少“麻烦”越少的认识在部分大会组织者思想深处不同程度地存在。要消除上述认识上的误区,首要的是人大代表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选民服务的思想,增强履职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同时,要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为议案产生起到促进作用。要开展评选优秀议案等活动,通过活动来充分调动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从而提高代表议案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