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联系点制度
(2015年10月16日常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规范立法工作联系点工作,充分听取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提高立法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立法工作联系点设立应当体现代表性和广泛性、理论性和实践性。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在区县(市)直机关、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以及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等单位。
第三条 立法工作联系点由法工委提出建议,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并通过常德人大网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立法工作联系点原则上五年调整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工委提出建议,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提前调整:
(一)不能适应立法工作要求的;
(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进行调整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按要求履行立法工作联系点的主要工作职责的;
(四)有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能公开的信息情形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立法活动规定的。
第五条 立法工作联系点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向法工委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二)对省、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草案征集意见,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三)协助法工委到所在地进行立法考察、调研等事宜,或者接受委托对法规草案进行调研,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四)协助做好法规及法规草案立法评估工作;
(五)接受邀请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立法听证会、论证会等重要立法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参与法工委组织的理论研究等活动;
(七)收集并反馈地方性法规实施中的问题以及对法工委立法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八)收集并反馈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以及对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九)建立相关资料台账;
(十)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法工委负责立法工作联系点的具体工作联系。定期或者不定期到联系点开展调研,听取建议和意见,并对联系点的工作进行指导。
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立法工作联系点的指导。
第七条 立法工作联系点应当配合、协助和支持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对法工委布置的具体工作任务,应当按规定及时反馈。
立法工作联系点应当密切联系基层群众,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基层群众的建议和意见,保证建议和意见的广泛性、真实性。
第八条 法工委应当做好立法工作联系点所提建议和意见的登记整理工作,将建议和意见吸收采纳情况及时反馈给各联系点。
第九条 法工委应当定期向立法工作联系点通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情况,并将有关立法资料定期寄送立法工作联系点。
第十条 法工委根据需要,可以推荐立法工作联系点负责人、联络员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邀请其参加法工委组织的有关会议和立法调研、考察活动。
第十一条 法工委应当组织立法工作联系点的负责人、联络员进行业务培训。鼓励各联系点之间开展工作交流。对工作出色的联系点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参与量和完成情况,每年从立法经费中拨付给立法工作联系点一定工作补助经费。各联系点所在单位应当为保证顺利开展联系点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立法工作联系点负责人、联络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严守在工作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能公开的信息。
(编辑:曾环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