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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

发布时间:2023-01-1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德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

2022113日常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规范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充分听取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提高立法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设立应当体现代表性、广泛性、理论性和实践性。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在区县市直机关、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以及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等单位。

基层立法联系点由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建议,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并通过常德人大网向社会公布。

常委会法工委具体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联系、指导工作。

第三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原则上五年调整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建议,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提前调整:

(一)不能适应立法工作要求的;

(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进行调整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按要求履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主要工作职责的;

(四)有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能公开的信息情形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立法活动规定的。

第四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二)根据要求,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稿和省、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三)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考察、调研等,或者接受委托对法规草案进行调研,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四)协助做好法规及法规草案立法评估工作;

(五)接受邀请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立法听证会、论证会等重要立法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参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理论研究等活动;

(七)收集并反馈地方性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八)收集并反馈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以及对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九)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宪法、法律、法规;

(十)建立资料台账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统筹法律资源,建立成员单位、顾问单位和专业人才库,设置立法信息采集点,吸收一批具有一定法律基础知识、实践工作经验,热心立法事业的同志组成相对固定的立法联络员或信息员队伍,形成稳定的工作机制和网络。

基层立法联系点所在的单位或者组织应当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有条件的单位或者组织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一至两名工作人员。

第六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密切联系基层群众,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基层群众的建议和意见,保证建议和意见的广泛性、真实性。基层立法联系点对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各工作机构安排的具体工作任务,应当按规定及时反馈。

第七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各工作机构应当注重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听取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赴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调研,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联络员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有关会议、立法调研和考察活动。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各工作机构对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吸纳。

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做好基层立法联系点所提建议和意见的登记整理工作,将建议和意见吸收采纳情况及时反馈给各基层立法联系点。

第八条  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定期向基层立法联系点通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情况,并将有关立法资料寄送基层立法联系点。

第九条  常委会法工委应当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负责人、联络员进行业务培训。鼓励各基层立法联系点之间开展工作交流。对工作出色的基层立法联系点给予奖励。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派机关干部到基层立法联系点蹲点调研,帮助开展工作。

第十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并依法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基层立法联系点对财政预算经费应当坚持专款专用,可以用于意见征集、法治宣传等工作开支,包括会议、调研、专家咨询、培训、宣传、办公用品购置等。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建立专项经费使用制度,参照现行的市里会议、培训、差旅等公务活动开支标准,确定专项经费的开支项目、使用标准、报销程序等。

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当年完成的工作情况和专项经费开展情况,应当建立专门档案,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所在单位或者组织和上级有关部门应当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必要条件;可以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协同推进辖区域内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建设,协调解决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成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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