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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31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公开征求《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意见的公告


2020年7月24日,常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会后,我们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草案一审修改稿。现将草案文本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登录常德市人大网、尚一网在专区阅读、下载或留言,也可以将相关意见建议以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我们将对您的意见建议认真整理研究。为便于与您联系,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5日。

单  位:常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地  址: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中段117号

邮  编:415000

电话(传真):0736-7260223(0736-7260143)

电子邮箱:cdrdfzw@163.com

 

                                                                                                                                                                                                                      常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    


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草案·一审修改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责任考核机制,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大气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进行组织、协调和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等。  

第三条〔部门职责〕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规模工业企业、室内装饰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泥行业错峰生产。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和国有储备土地范围内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沥青和混凝土搅拌作业场所的大气污染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船舶、港口、油罐车的管理,柴油货车的维护管理,组织清扫城市周边主干公路。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储油库、加油站(船)等油气回收设施安装的管理。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扬尘、露天烧烤和渣土运输等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油品质量监督管理。

气象部门负责做好大气常规预报,根据气象条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

前列规定以外涉及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

第四条〔大气污染源分析〕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科学准确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风道规划〕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承载能力,合理规划城市或者县城的风道。在风道内建筑高度不得高于20米。

第六条〔工业企业准入及退出〕除矿产资源、能源开发等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建工业项目应该进入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集中治理的原则,发展循环经济,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在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化工、水泥、垃圾焚烧发电、沥青搅拌等重污染企业以及新增产能项目。已经建成的企业,依法予以搬迁或者关闭。

第七条〔挥发性有机物管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企业,调整生产工艺和时段,实行错峰生产。    

有机化工、印刷、包装、家具制造、汽车维修、服装干洗等行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或者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措施。    

第八条〔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应当及时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编码登记。

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不得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第九条〔沥青、商砼搅拌管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沥青搅拌企业加强沥青烟治理,指导混凝土搅拌企业实施封闭式作业。

严禁商品混凝土、沥青搅拌、砂浆、砖石、砂石等生产企业擅自修建加油设施。   

第十条〔建设工地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工期、规模设立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对施工围挡、物料堆放、场地硬化等进行规范管理。

建设及拆迁施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湿法作业,鼓励高层建筑施工现场采用高空喷淋的湿法作业方式。    

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工程等建设工程现场,由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秸秆综合利用和烟花爆竹管控〕支持和鼓励秸秆资源化利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采取秸秆资源化利用措施的农户或者企业进行合理补贴。秸秆资源化利用财政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一定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违反规定,在禁止的期限和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处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餐厨油烟管控〕餐饮服务经营者安装使用炉灶的,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油烟达标排放的其他净化措施,每季度清洗维护油烟净化等设施一次以上并进行记录。    

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四个炉灶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安装油烟净化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平台进行联通。

第十三条〔公共交通管控〕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增加上下班高峰期公交车辆的投放量,优化公交线路,方便公众选择公交车、自行车、步行等方式出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优化道路交通信号配置,完善交通设施,提高城市路网通行效率,减少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投入运营的公交车应当使用新能源车。

第十四条〔祭祀管理〕民政部门应当督促火葬场安装和正常使用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引导居民采取文明、绿色祭祀方式。    

第十五条〔重污染天气防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针对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制定应急预案和采取以下响应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责令高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限制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或者限制其他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四)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五)停止烧烤;

(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釆取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采取前款措施,必须遵循必要和适当的原则,尽量减轻对单位和个人生产生活的影响。    

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信息公开〕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实时连续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平台、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其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所排放各类污染物的标准、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十七条〔委托他人处置大气污染物责任〕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委托他人处置大气污染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并对受托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违反上述规定的,排污单位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拨打12345、12369热线等方式举报大气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违法责任〕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或者对大气严重污染事件处置不力,致使大气环境遭到破坏的;    

(二)违反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三)截留、挪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   

(四)不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或者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五)不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公开大气环境相关信息的;

(六)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不移送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条〔违法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或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责令改正,处每台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不依法公开信息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重点排污单位不按要求公开相关信息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参照管理〕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的管理委员会和桃花源旅游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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