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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一审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2-05-2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德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

规定(草案·一审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常德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一审修改稿)》公布。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常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我们将对您的意见建议认真整理研究。为便于与您联系,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23日。

单  位:常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地  址: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中段1227号

邮  编:415000

电话(传真):0736-7260223(0736-7260143)

电子邮箱:cdrdfzw@163.com

 

 

常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2年5月23日   




常德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

(草案·一审修改稿)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汽车、四轮低速电动汽车。

第二条【行政管理责任】 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的日常监督检查,查处不当充电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督促指导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区单位落实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电力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禁止性行为】 住宅小区范围内,禁止使用下列方式为电动车充电:

(一)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充电;

(二)在住宅和人员密集场所内充电;

(三)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内充电,或者占用消防车通道充电。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不当充电行为。电动车使用人不听从劝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四条【充电设施建设】 新建、扩建住宅小区,或者实施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的,应当规划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电动车充电设施。未按要求设置相关设施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条【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未对住宅小区内不当充电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或者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为电动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充电设备;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委托执法】 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将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权委托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第七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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