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强化预算监督要充分发挥审计机关对财政预算执行的审计职能
澧县人大常委会 邢小平
2006年颁布的《监督法》,明确的把对财政预算的监督放到了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而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则需要充分发挥审计机关对财政预算执行的审计职能。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支持审计机关行使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监督权,既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也是目前实际情况的迫切需要。
首先,从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来看,《宪法》、《监督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有“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重要职责。《审计法》、《预算法》、《税法》、《会计法》和《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是国家和地方经济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人大常委会有责任保证这些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面执行。《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审计同级财政预算是人大常委会义不容辞的职责。
其次,从人大常委会的法定权力来看,《监督法》明确规定,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地方组织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审查批准财政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批准预算部分调整的权力。与此相对应,《审计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从上述法定权力来看,人大常委会不仅要听取、审议、批准和决定有关同级财政预算的重大事项,而且要听取和审议审计机关对同级财政预算执行的审计报告。这表明,同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不仅要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而且依法接受同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而人大常委会要搞好对同级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首先应支持审计机关对同级财政预算执行的审计监督。
再次,从人大常委会依法审查监督本级财政预算的情况来看,当前不少地方总的来说是监督力度不够,普遍存在“七多七少”的弊病。这就是会议程序性审查监督多,刚性审查监督少;综合性审查监督多,专题性审查监督少;一般性审查监督多,针对性审查监督少;预算内审查监督多;预算外审查监督少;本级预算审查监督多,对下级预算审查少;事后审查监督多,事中审查监督少;单方面审查监督多,支持审查机关审计监督少。一些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之所以存在这种不规范、不深入、不严格、不及时、不全面的状况,究其原因主要有四:一是会议时间短、议程多,来不及深入细致审议;二是不少代表不熟悉财政预算工作,一些常务委员刚从党政机关转来,也不熟悉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财政预算工作的性质、特点和方式、方法,面对一大堆财政预算数字,就像“乡里人喝盖碗茶——不好开口”,难以进行审查监督;三是忽视了提前介入,资料不充分,审议时心中无数,审查监督不到点子上;四是忽略审计机关的专项审计监督作用和财经、审计专家的参谋作用。这就表明,只有支持和借助审计机关的专业监督,形成合力,才能共同深化对同级财政预算的审计监督和审查监督。
在实际工作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但可以而且应该通过多种方式大力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加强对同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其一,要对审计机关审计同级财政预算提出明确的任务和要求。人大常委会应要求审计机关以《审计法》、《预算法》、《会计法》和《税法》等财经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及其《审查报告》和决议、决定为依据,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全面审计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要求突出重点,抓住财政重大开支项目、社会经济生活焦点问题、财经改革和管理难点问题、人大代表反映强烈的热点收支问题,进行过细审计。在审计同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时,还应要求结合审计,检查征收部门是否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多项退库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手续是否完备,金库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缴、划分、报解。如有必要,还应要求结合审计某些开支大的部门,和延伸审计下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为使审计工作有步骤地进行,可要求审计机关对同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分段、分季审计,或者每年四季度集中审计前三个季度情况,次年一季度审计上年四季度情况,并赶在人代会前汇总年度审计情况。对同级预算执行的审计,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目的在于强化预算约束机制,改善财政管理,加强财源建设,确保财政预算收支任务的实现,推动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其二,要帮助排除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审计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在认识和实际工作上的种种障碍。一方面,要帮助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消除种种思想顾虑。他们由于受同级政府、财政在人事、经费等方面的制约,往往担心影响同级关系,担心审计经费受到遏制,担心自己工作难以稳定。这就需要人大常委会出面,表明态度,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帮助消除思想顾虑,鼓励轻装上阵、秉公办事,大胆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另一方面,要督促相关部门消除抵触情绪,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审计同级财政预算涉及财政、税务、金融、海关等部门和预算收入使用的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大常委会应要求这些部门和单位在报表、资料、情况等方面支持配合审计,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搞假材料、做两本帐、谎报情况,不得转移、隐瞒和虚列预算收支。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其三,要及时听取和审议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报告,督促依法执行审计决定。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地方组织法》、《预算法》、《审计法》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在财政年度内,不仅应分阶段听取和审计政府财政部门关于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而且也应分阶段听取和审计审计机关的工作报告。特别是在每年人代会之前,要重点听取和审计由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代拟的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专题报告。要求该专题报告有情况、有分析、有问题、有处理意见、有建设性建议,实事求是,一分为二,重点突出,数据清楚,定性准确,结论中肯。人大常委会在分别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报告及其审计报告时,对预算监督的原则应是:宏观看比例,微观查问题。一方面,了解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查预算执行和决算结果是否真实、准确、合法、全面、有效。另一方面,了解财政及有关部门执行财经纪律情况,对涉及财税方面的违纪行为,要求依法予以纠正,维护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对重大的违法违纪典型,督促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从而维护财政预算和审计决定的严肃性。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其审计报告后,就能做到心中有数,为人代会审查批准同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打下良好基础。
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大力支持审计机关审计同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中,必然会遇到不少矛盾。因此,务必妥善处理好如下一些关系。
在人大常委会与审计机关之间,要处理好人大法律审查监督与审计综合经济审查监督的关系。按照《监督法》和《预算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同级预算执行审计与同级预算人大监督同属预算监督范畴,二者具有相同的监督目标,有共同的要求,都处于监督地位,监督都具有强制性。二者不同之处是,审计是属于经济综合性、专业性、具体性的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在多种监督中属于最高形式、最高层次、最高权威的监督。同级预算执行审计是同级人大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重要依靠;同级人大审议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是促进提高同级预算执行审计效果,发挥同级预算执行审计积极作用的重要保证。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既支持又监督,但又不能包办代替,加强对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必要时对预算执行审计报告作出相应的审议决定。只有二者有机结合,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同级预算的合力。
在审计主体机关与被审计部门之间,要处理好审计监督与被审计监督的关系。从审计机关来说,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要求其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处理好监督与服务关系,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既有强烈的监督意识、又有热忱的服务观念,坚持审计的“稳健性原则”,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加强相互沟通,避免产生误解,形成不应有的阻力。在执行审计和撰写审计报告、审计定性和审计处理时,采取严谨的态度。当双方发生矛盾,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决定和处理意见不服、持有异议,反映到人大常委会时,更应站在法律的高度,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不宜轻易地认定谁是谁非,而应按照《审计法》的规定,要求先执行同级审计决定。如经查实和用法律衡量确有不当之处,也可实事求是地纠正本级和下级审计机关不适当的审计决定。这样,就能真正做到有错必纠,违法必究,依法审计。
在人大常委会与同级政府之间,要处理好审计监督与依法执行的关系。《宪法》、《监督法》和《地方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权力机关,同级政府是它的执行机关。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必须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的原则,要将其全过程严格置于政府领导之下,人大常委会应支持本级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好同级预算审计。在某些收支问题的处理原则上,当审计与财政、税务、银行之间,各持己见,发生争执,难以处理时,人大常委会首先应要求政府主要负责人出面依法公正处理,决不可偏袒和护短,掩盖弊端。或者“打和牌”。当发现政府处理财政违纪不当,依法理财和执行预算不力时,人大常委会有权提出质询,要求政府采取措施,依法理财,以确保财政预算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编辑:曾环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