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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大工作“大小”辩证谈

发布时间:2010-07-1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汉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杨开政

  人大工作的职责就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当前人大工作尤其是乡镇一级人大工作,还处在一个坚守阵地的过程,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还没有完全执行到位,如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代表意见的充分发表,代表经费的保障等,与法定的要求都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作为乡镇人大来说,还需要坚守人大工作的神圣职责。只有坚守了才能完善,只有坚守了才能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笔者认为,坚守和履行好人大工作职责,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要从“大”的方面考虑,从“小”的方面做起。

  一、用“大”权力做好“小”工作

  人大权力之“大”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说它“大”,是因为它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机关合法性的源泉,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最高体现,不尊重、不行使这个权利就是违宪违法。说它“小”,是因为最高权力、最大权力都是为了反映和保障最基层、最广泛、最基本的人民民主权利。人大工作尤其是乡镇人大工作往往围绕一张选票、一条意见、一次视察这些“小”的工作来进行。用这些“小”的工作来维护我们国家“大”的权威,用这些“小”的工作来体现保障芸芸众生的基本权利,从“小”中见“大”。

  1、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是口号,而是需要去维护好、实践好。乡镇人大要维护好人民利益,必须坚持用好“三权”:一是选举权。选举是民主政治制度的核心,一票重于泰山,没有选举,就没有民主。所以,乡镇人大对每一次选举工作都要认真依法去抓,不能视选举为儿戏。二是话语权。要把握好发言的政治方向、时机和分寸,用话语权表达人民群众的看法,监督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三是监督权。要制约和制衡权力的行使,纠正违法行为,保护人民利益不受侵犯。

  2、根本政治制度不是摆设,而是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一方面,这个制度是神圣的。我国的民主制度来之不易,从辛亥革命到后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无数革命先烈为追求民主,抛头颅、洒热血,经过了艰苦卓绝的英勇斗争。因此,要倍加珍惜当前的民主制度,特别是在坚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更要清醒地看到,如果一个地方没有人坚守这一制度,可能不会出大的问题,但如果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没有这一制度就会出大事。另一方面,人大的决议、决定是神圣的。因为人大的决议、决定代表人民,要符合客观规律、党纪党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所以人大在作决定之前,要充分讨论,体现人民意志。当前,人大最大的决定权就是对政府工作报告的表决权。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人民的权利由政府体现出来,向人民作出公开承诺。其承诺的事项执行如何,应该成为人大监督的重中之重。同样,乡镇人大也要慎重行使好对政府工作报告的表决权。

  3、最高权力机构不是“空壳”,而是具有法律确认的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都有法律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是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机构,是保持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长治久安的机构,是人治与法治、专制与共和的不同之处。要履行好法定的工作职责,一是要保持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因为法律法规是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的,要保持其完整性,需要各级人大来监督执行。二是要反映人民意志,巩固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只有真正让群众反映意见,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才能得到进一步巩固。三是要依法制订好人大工作的规划,履行好工作职责。要按照《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不能让权力丧失,不能让人民群众失望,不能让人大机关成为“空壳”。

  二、用“大”政治审视“小”事情

  县、乡(镇)人大工作没有惊天动地的大事,不直接处理经济和社会发展事务,容易在工作中被忽视为“小”事。但作为人大工作者,要支撑好民主政治的阵地,把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完善好,把草根式的民主方式依法传承和发展下去,就要坚持好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根本政治制度,这是确保我国长治久安的大政治,是人大工作者应有的政治态度。

  1、让人民群众充分表达意愿。要树立“让群众表达一句话与为群众做一件好事同等重要”的理念。不让群众表达意愿,不是民主政治的表现,不能体现为人民服务和让人民当家作主。要尊重说话权。对于群众所提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认真记,认真反映,切实解决。要综合群众意见。将群众意见进行抽象地归纳总结,形成对全局工作富有指导意义的意见和建议,有的还要用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以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民主权利。

  2、让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政治。在现实的政治制度中,公民的力量还积贫积弱,公权还十分强大,让人民群众更多地、更加积极地、更加成熟地参与政治,是还权于民的需要,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制约公共权力、防止权力腐败的重要政治工作。反过来说,如果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没有民主素质的提高,公共权力就会失去制约,自由就会失去保障。让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政治,主要有四条途径:一是召开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在会前要走访选民,会中要认真发言,把群众意见充分地反映到大会上来,特别是要将群众一些原生态的意见反映上来。代表大会在时间上要依法保证,不能随意压缩,以保证每名代表能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建言献策。二是组织好代表活动。要抓好代表活动阵地建设,搭建好履职平台,定期开展代表活动。三是组织好选举工作。选举是民主政治制度的核心。要精心筹备、依法组织好选举工作,确保选举结果符合党委人事意图,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四是开展好常委会、主席团活动。县乡人大在闭会期间,要通过常委会、主席团的活动,使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种政治制度得到进一步实践和完善。

  3、让人民群众有权决定自己的事情。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上的创举,它从法律层面规定了我国基层民主制度,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四个层次全面诠释和实践着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制度,让十亿农民在民主实践中学习民主,享受民主,是符合我国实际的草根民主政治制度。所以,乡镇人大要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好自治权。一是要保障选举依法进行。民主政治有一个特点,就是程序多。但当前一些地方选举过程中还存在选举程序简单化的趋向,由于选举不规范、不透明,缺乏监督,导致群众上访,甚至出现暴力选举。所以,不要小看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问题,看上去好象是小事,但弄不好就可能会出大事。二是要保障村民委员会班子依法运行。对村委会班子不能求全责备,可能群众选举的人当中,有党委不满意的人,也确实有工作能力不强的人,但人大要依法支持他们的工作。三是要保障自主决策依法执行。村级事务如小型水利建设等,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事一议”形成决议,村党支部要支持群众自主决策,确保见到实效。从理论上看,推进村民“自治”,就是为了防止“官治”。要把“官治”转变为“自治”,在“自治”中逐渐淡化“官治”,这是我们在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过程中应具备的一个很重要的理念。

  三、用“大”视野开展“小”监督

  人大工作者站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维护民权、民生的第一线,要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高度,着力开展监督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

  1、围绕民生问题开展监督。在人大工作中,提得最多的监督问题就是民生问题。人民民主权利的保障是民生之本。要坚持用民主回应民生,用民生扩大民主,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民主政治的热情。虽然我国已迈入了小康社会,但利益分配不均的现象仍然不能回避。如交通、水利、学校、医院等公共资源的配置问题,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如果公共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将可能诱发一些社会矛盾和纠纷,影响和谐稳定的社会大局。因此,各级人大必须始终将民生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实施有力的监督,促进一批民生问题的逐步解决。

  2、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开展监督。要把视野放在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上,运用统筹协调发展这种科学的方法论指导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要把视野放在生态发展上。包括垃圾处理、水污染等环保问题,都应成为人大监督的重点。要把视野放在社会管理工作上。相对于快速发展的经济建设而言,当前的社会管理工作还比较滞后。从深层次上看,还有很多社会管理制度没有跟上来,管理方法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改进。因此,加强对社会管理工作的监督已刻不容缓。

  3、围绕法律法规的执行开展监督。要监督政府依法行政。这是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性的需要,也是保障人民群众权利和义务的需要。人大开展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其目的就是监督政府不出现大的违法行政行为。要监督公共资源的依法配置。政府拍卖公共资源,要坚持依法、符合实际的原则,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国家财产不受侵害。

  (编辑:曾环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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