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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监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

发布时间:2010-08-17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桃源县漆河镇人大 杨志勇 陈爱华

  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在监督法的规范、指导下,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能力和实效,更好地服务于推动乡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乡镇人大责无旁贷、义不容辞。但从乡镇人大工作的发展情况看,监督工作仍是一个薄弱环节,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体制不顺,开展监督有顾忌

  一是乡镇党政不分家状况比较突出。现在很多地方乡镇党政不分家的状况比较突出,党委政府合署办公,联合行文,统一行动。这使得人大监督政府也带来了监督党委的嫌疑,与党领导人大工作产生了原则性冲突,造成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深不得,浅不得,重不得,轻不得”,处境十分尴尬。二是乡镇人大主席分管政府工作现象较为普遍。人大的本职工作是监督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一般都列入了党政班子成员,由乡镇党委根据中心工作要求作出统一分工,人大主席、副主席被安排分管政府工作,从事具体的行政工作。这样易于把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捆在一起,使“裁判员”兼任“运动员”,人大监督政府的行为变成了自己监督自己,最终导致监督缺乏实效。同时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了分管的政府工作忙得团团转,无暇顾及本职工作,常常是“种了人家的地,荒了自家的田”。三是人代会闭会期间缺乏常设机构。由于目前乡镇人大的机构设置只有主席是常设的,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开展监督工作,很容易被误解为是人大主席的个人行为,造成个人对组织的局面,使监督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二、基础不强,依法监督有难度

  一是有“权”无“位”,难以监督。目前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党内职务普遍低于政府主要领导,监督工作难以开展。有的乡镇人大主席存在“过渡”行为,把人大主席当作“跳板”,直接介入或较多插手政府工作;有的乡镇人大主席年龄偏大,刚刚熟悉了业务就面临退居二线。因此,他们中有很多存在“歇肩”和“到站”的思想,只求“和谐和气”,不愿监督。二是业务不熟,不会监督。乡镇人大是由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乡镇人大代表是乡镇人大的组织细胞,其素质高低直接影响乡镇人大组织建设和监督工作的开展。乡镇人大代表大部分都是农民,受教育程度差异很大,对法律法规学习不足,对依法监督的业务不熟,导致既没有监督意识也缺乏监督能力。

  三、保障不足,实施监督有障碍

  一是时间保障不足。乡镇人大代表大多数是从单位和村(居)中选举产生的,本职工作比较繁忙,时间和精力有限。代表若想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必须以主席团的安排为前提。如果不是主席团通知开展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就不会提供时间保障。二是经费保障不足。人大活动开展要依靠乡镇财政,目前绝大多数乡镇还是“吃饭财政”,再加上农业税取消后乡镇财政普遍比较紧张,保运转保稳定已是捉襟见肘,于是人大的开支预算被一减再减,一压再压,没有有效机制确保人大活动经费到位,制约了乡镇人大正常工作和代表活动的开展,严重影响了乡镇人大职能的发挥。

  针对以上所述难点,结合乡镇人大工作新特点、新要求,就如果搞好乡镇人大监督,积极发挥监督作用,提升监督实效,笔者谈几点粗浅的认识和看法,以供参考。

  一、理顺关系、树立人大权威

  一是正确处理好乡镇党委、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乡镇党委是领导机关,乡镇人大是权力机关,乡镇政府是行政机关。乡镇人大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下,监督乡镇政府工作。乡镇党委要增强人大意识,树立依法执政的观念,正确认识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尊重人大的法律地位,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乡镇人大应当主动争取和接受党委的领导,自觉把人大工作置于乡镇党委的领导之下,坚持重大问题向党委请示汇报,保证党委的合法意志能通过人大程序得以实现,并善于在党委的领导下大胆监督乡镇政府的工作;乡镇政府要摆正位置,认识到乡镇政府是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是乡镇人大的执行机关,必须向乡镇人大负责并主动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乡镇人大的监督,支持乡镇人大开展工作。通过理顺关系,乡镇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上要做到主动争取党委领导,与党委合拍,积极支持政府工作,与政府合力,倾情聆听群众呼声,与群众合心。二是明确本职工作和中心工作的关系。从人大角度来讲,“本职工作”和“中心工作”既是互相联系的统一体,同时也是不能互为代替的两个方面。在现阶段,乡镇人大要贯彻实施好《监督法》,做好闭会期间的人大工作。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围绕党委中心工作,经常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和调查研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宪法、法律在本区域贯彻实施,真正把乡镇人大建设成有权威的基层国家权力机关。

  二、强化建设,提高代表素质

  一方面要加强乡镇人大自身建设,完善乡镇人大监督工作机制。要以《监督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契机,大力宣传贯彻《监督法》,充分认识其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同时要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适合本地实际的乡镇人大工作制度、办法。如完善《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制度》、《乡镇人大监督工作规程》、《乡镇人大代表活动制度》等,使乡镇人大开展监督工作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要加强乡镇人大代表培训,提高人大代表履职能力。代表是人大工作的基础,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是人大监督工作的关键。打铁先得本身硬。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及人大业务知识培训,使代表深刻认识到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代表们认识到位,有“法”为据,熟知业务,才能够底气十足的依法实行监督,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三、创新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一是开展执法检查,强化监督工作。执法检查是乡镇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形式,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的贯彻实施。检查中要注意方法,应深入到群众中去,增加个别走访的时间,了解群众反映的相关问题,验证被检单位汇报情况的真实性。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追查到底,严肃处理。二是认真组织评议,强化监督工作。评议基层站所是人大代表充分发扬民主、进行有效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评议时,要求参评代表不讲情面,不说假话,既充分肯定受评单位和个人的成绩,又直言不讳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评议结束后,应将评议意见和建议反馈给被评单位和个人,并要求他们制定整改措施。乡镇人大应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三是组织代表集中视察,强化监督工作。乡镇人大要把组织开展代表集中视察活动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方式。每年抓住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活动,结合视察进行走访座谈、开展专题调研,向政府提出建议意见。通过视察达到改进和推动工作、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目的。四是依托专业技术部门开展监督工作。由于对一些部门的工作掌握不深、了解不透,造成监督工作十分被动的情况,乡镇人大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邀请一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配合支持监督工作,为调研或执法监督组提供技术服务。通过他们了解有关部门工作开展的真实情况,了解工作开展中存在的实在问题,并通过在一定范围内邀请专业人员座谈的方式征求对工作开展的意见建议,使整个监督工作开展有底气,掌握情况有广度,指出问题有深度,推动工作有力度,最大程度发挥人大监督的成效,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编辑:曾环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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