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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大监督 促进依法行政

发布时间:2010-12-28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德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谭本仲

  人大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宪法、法律的实施,维护人民根本利益,防止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的国家机关实施的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是我国国家监督体制中最高层次、最具权威的监督。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人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缺陷

  近年来,随着《监督法》等法律文件的颁布实施,人大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监督形式单一,监督力度缺乏,监督工作留于表面化、简单化等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导致了人大法律监督权的虚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在立法监督上,主要表现在:(1)违宪审查制度的缺失;(2)虽然《立法法》规定了对违反宪法、抵触上位法及不适当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但没有细化、过于笼统,不便于操作,使得监督流于形式;(3)行政机关的立法监督权(《立法法》规定上级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政府的不适当规章)与人大的立法监督权之间的协调缺乏切实可行的制度安排,往往损及人大的知情权力,从而无从监督。

  2.在执法监督上,主要表现在:(1)人大法律监督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一方面存在职能重叠,另一方面两者关系没有法定化、制度化,没有协调和沟通的渠道;(2)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没有制度上的安排,抽象行政行为可分为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立法行为)和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和行政命令等),人大对于前者可给予立法监督,但对于后者从实体到程序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法律还明确规定了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也排除了司法机关的监督,从而导致行政机关利用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来躲避监督、违法行政的现象日益严重;(3)政务公开制度不完善,行政权力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够,影响人大的知情权力和执法监督的开展。

  二、改进人大监督的几点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从思想认识、法律法规、机制体制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研究,不断总结地方人大监督经验,完善监督机制,创新监督方式,促进监督工作做细做实,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落到实处。

  1.要强化人大监督主体意识。我国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的职权。因此,要强化人大监督主体意识,必须自上而下服从人大监督。人大常委会应通过组织“一府两院”的领导干部学习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加强工作监督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一府两院”对人大地位的认识,引导“一府两院”正确处理好接受党委领导与接受人大监督的关系,牢固树立“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的意识,切实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为促进“一府两院”公正执法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地方各级人大要牢固设立“人民至上,法律至上”的观念,围绕党委工作中心,地方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人民群众最为关心、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充分行使监督权。及时纠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和违法行政等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法律权威。

  2.要配套完善监督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监督法》配套的专门法规,制定《监督法实施细则》。把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质询、撤销、罢免等具体监督处置程序;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重点问题的调查处置;对人大与其他监督机关之间的职责和职权界定等,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使人大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要进一步理顺调整人大常委会与党委、“一府两院”职能关系,推动人大监督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纵向联动、横向联系,形成权力机关、监督机关、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连为一体的监督总体格局。对本级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重大决策失误、司法腐败、行政违法行为等进行依法监督。

  3.要完善人大监督处置制度。完善人大预监处置制度。对参选和待任命的人员进行政治、法律素质考试,凡考试不合格或不参加考试者,作出不得参选和提请任命的处置决定;定期考察选举和任命人员履职情况,对滥用职权者作出限期改正、免职、撤职的处置决定;定期查阅司法、行政处罚案卷,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过错造成不良后果的,作出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处置决定;对由权力机关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宪违法和违反本级以上权力机关的决议、决定和行为予以处置。完善人大监督处置制度。

  4.要凝聚人大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合力。监督权作为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但当前人大监督乏力,失监、虚监、弱监的现象普遍存在。人大监督普遍使用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监督手段侧重于对事的监督,而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尽管有对人的监督成分体现在其中,但这类“刚性”的监督手段往往很难上演。随着现代民主理念的渗透,很明显,监督必须体现出对人的监督,唯有如此,监督才能彰显其权威,故而人大监督局限于对事的监督,往往会成为“泛泛而谈”、“不痛不痒”之举,人大监督的制度设计显然不能达到权力设计者的初衷。损害人民利害的背后必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甚至以权谋私等违纪行为,对事的监督必须与对人的监督紧紧结合起来,问责,也必然成为人大监督的应有之义,唯有如此,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才能体现。因此,人大监督必须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党内监督、行政机关的自身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实现优势互补,相得益彰。

  三、强化人大监督,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2009年,市委市政府作出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重大决策,努力将我市建设成为亲民、法治、诚信、高效、节约、廉洁政府,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强化人大监督,增强监督实效,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工作在建设满意政府工作的保障与规范功能。

  1.规范和制约政府行政权力。监督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报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监督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将重点审查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书面报告。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这是对政府行政权力运作过程中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这就要求政府要始终置身于《监督法》的约束之下,不断规范行政行为,依法运用行政权力。 

  2.促进政府行政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监督法》明确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决策权和执行权的监督,要求政府主动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政府除每年定期向人大报告全面工作外,在重大决策制定之前,要主动征求人大的意见,主动邀请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政府各类会议,充分听取人大的意见;把拟制发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送人大进行审查;积极接受人大代表视察、人大执法检查;按照监督条例要求,积极听取来自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的各种意见、批评和建议。特别是依靠人大的监督,及时发现、分析政府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认真研究,加以改进,从而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使政府行政决策必须科学、民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而在根本上杜绝随意决策、滥用决策权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3.强化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监督法》将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作为一项重要监督内容,是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督促。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要从建设政治文明和依法治国的高度,把尊重、支持和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作为政府工作必须遵守的一项重要原则,贯彻落实到政府各项工作中。同时,积极政府要全面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项职责,强化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打造阳光政府、透明政府和法治政府,转变政府依法行政和政府职能。

  (编辑:曾环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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