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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1-12-29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政府采购工作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发挥财政政策功能,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制度的先进性和优越性日益显现。11月份,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听取了市政府采购办(以下简称市采购办)工作情况汇报,分别召开了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投资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并到政府采购额度大的市电子政务办实地了解政府采购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政府采购工作成效

  近年来,常德市采购办以规范操作和健全监督体系为核心,突出改革创新,推进政府采购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狠抓扩量提质,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方法,工作成绩居全省前列。

  (一)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我市政府采购规模逐年扩大,目前采购总量位居全省市州第二。2008-2010年全市共完成政府采购预算金额47.58亿元,合同金额41.93亿元,年均增长20%以上。其中市本级预算金额6.21亿元,合同金额5.45亿元,年均增长23.2%。2011年1-10月,全市完成采购预算16.71亿元,合同金额14.78亿元。其中市本级预算金额2.85亿元,合同金额2.47亿元。

  (二)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拓展。市采购办以规范采购行为为重点,按照“应采尽采”的原则,不断拓展政府采购新领域。一是资金上有拓展。将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项目,以及事业单位使用经营性收入进行采购的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二是货物和服务项目上有拓展。我市的货物采购项目已达132类,服务方面包括了规划、勘探、设计、中介服务、线路租赁及物业管理等。对公务车辆实行了“五定”政府采购模式,节约了资金,规范了管理。三是工程上有拓展。从2010年下半年起,对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采购,100万元以上的全面介入监管。2010年市本级全年实施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41个,合同金额2852万元。

  (三)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健全。一是从工作制度上进行规范。以《政府采购法》为准绳,市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集中采购代理的通知》等17个文件。二是从运行体系上进行规范。实行了管采分离制度,改变了以往采购办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问题,将原来承担的操作职能全部交给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采购办只负责监管,监管制度更趋科学。实行了随机抽取代理机构的制度,取代原有的采购单位随意指定代理机构的方式,基本杜绝了这一重要环节的商业贿赂和采购腐败,维护了行业健康发展。三是从采购费用上进行规范。招标代理费和专家评审费改由财政支付,减少了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经济往来,挤压了项目委托的寻租空间,从根本上杜绝了采购代理机构乱收费的行为。

  (四)政府采购监管不断强化。推进阳光采购是政府采购的关键和核心,市采购办强化对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监管,联合纪检、审计部门推行综合监管,实行涵盖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电子监管。一是抓好采购预算管理。自2009年起全面启动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做到有预算严审批、无预算不审批,为实行批量集中规模采购奠定了基础。2011年市采购办完成了市直单位2011年政府采购预算同步编制和批复,共批复采购预算单位125家,采购预算金额1.82亿元。二是加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市本级招标选定了5家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市采购办对标书制作、信息发布、开标、评标等环节加强监管。三是强化评审专家管理。目前,市级专家库达519人,涵盖58个专业,专业结构更趋合理,基本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要求。四是实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所有政府采购信息一律网上发布,标书审核、发布,专家抽取、通知,信息整理上报等均通过网络完成。至2011年上半年止,全市累计发布政府采购信息4612条,信息公开量稳居全省市州第二。五是实施政府采购验收监管。验收管理制度的建立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能按合同兑现。每次采购完毕后,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由审计、纪检、技术专家和采购单位代表形成的验收组,采取抽样检验方法,对照招标文件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后方可申请付款。

  (五)政府采购效果不断凸显。一是节约了财政资金。2008-2010年,全市节约预算资金5.65亿元,相当于增加了5.65亿元的政府可用财力,资金节约率11.87%,其中市本级节约预算资金0.76亿元,资金节约率12.24%。2011年1-10月,市级政府采购节约预算资金3800万元,资金节约率13.33%。二是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围绕“阳光采购、服务常德”这一主线,政府采购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注重扶持本地企业,帮助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促进了地方企业做大做强。三是促进了廉洁采购。所有采购事项信息公开、程序规范、规则透明、尺度统一,大大提高了采购工作的透明度,让采购权力在监管和制约下运行,发生在政府采购领域的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从制度设计上保护了干部,减少了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逐步建立了较完善的政府采购体系。但是,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采购单位依法采购意识有待提高。一是认识不到位。部分采购单位认识不到位,认为政府采购是走程序,无实质性作用。二是采购程序不严格。部分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后再向采购部门补办手续,存在“先斩后奏”等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建设工程采购资金支付管理不到位,仍然有先采购后备案的现象发生。个别单位片面强调项目的特殊性、时间的紧迫性,招标文件不经评审机构审核就擅自发出,中标结果不在媒体公布,采购合同不报监管部门备案,随意突破政府采购预算,对应该实行公开招标的实行竞争性谈判,对应该实行竞争性谈判的实行单一来源采购,不按政府采购法定方式和规定程序办理。三是采购过程中围标串标现象较突出。部分采购单位事先与关系好的供应商商量好采购细节,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很多条件,用这些条件保证关系户中标。这种“暗箱操作”方式导致招标时价格偏高,有的甚至还高于市场价,有悖于政府采购的初衷。还有部分采购单位无项目专业人员,请供应商做招标方案,对所需产品确定了技术参数,实际上就定到了厂家,供应商再找几个行业内的合作伙伴一起来围标,实质上就控制了采购单位的采购行为。

  (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有待加强。一是预算编制不重视。部分预算单位对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不重视,内部协调不够,造成政府采购预算不完整,计划性不强,临时采购现象较普遍。二是预算衔接不及时。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脱节,以至采购过程中无部门预算项目、无资金来源。少数采购单位把编报政府采购预算作为争资金的手段,虚报滥报项目,套取财政资金。三是预算范围不完整。目前的政府采购主要局限于一些预算内安排的易于操作且较为标准化的货物,而对于非标准化产品、采购限额以下的工程及劳务,仍未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四是预算项目不细化。预算项目内容简单粗糙,公共支出项目没有细化到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产品,对采购商品未作具体说明,缺乏可操作性。一些专项资金需购买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在编制预算时对项目未能分类和细化,实际购买时无法执行采购预算。

  (三)政府采购整合力度有待加强。一是资金有待整合。以电子政务建设资金为例,部分单位的信息化建设资金游离于政府采购之外。二是部门应加强配合。达到一定规模的建设工程项目要求实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并在财政部门备案,但相关单位以各种理由予以抵触,推行难度较大。

(四)政府采购监管体系有待加强。一是监管队伍有待加强。市县两级采购办人员共32人,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其中市采购办仅5人,县级采购办仅2-3人,还与县控购办合署办公。由于政府采购项目日益增多,采购办日常事务较多,现场监管仅限于抽查,难于对每个项目进行深层次的跟踪监督。二是监管措施有待加强。目前,对一些政府采购意识不强、有意规避政府采购的单位,没有必要的行政处罚措施作后盾。国家、省规定的处罚措施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对串标、围标的界定取证难;对采购单位不按合同采购的处理难;政府采购预算约束刚性不足,造成监管难度加大。实际执行中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罚不能到位,客观上造成政府采购活动中许多违法行为一再发生。

  (五)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待健全。一是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未出台。由于无实施细则,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特别是管理体制还不顺,操作上各行其是。各个审批部门之间关系没有完全理顺,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二是《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部分规定有冲突。两部法律所规定的招投标工作监督部门、采购对象、采购方式等方面存在交叉和矛盾的方面。由于政策不统一,多头经办工程招投标活动,导致部门利益之争等问题产生,弱化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整体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受到制约和限制。

  三、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坚持“依法采购”。一是要突出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应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努力转变社会公众特别是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的一些误区,提高对政府采购工作科学性、重要性的认识。二是要突出宣传政府采购成功案例。要通过宣传成功案例引导全社会树立依法采购的正确观念,努力提高各采购单位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自觉性,让社会各界真正接受、理解并支持政府采购工作。

  (二)强化预算刚性,实施“计划采购”。一是要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要提高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的认识,细化采购计划,强调科学性和准确性,不得少报、漏报、虚报、瞒报,市采购办要与财政相关业务科室加强对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审核把关。二是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要严格执行。对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力。三是不得任意追加采购支出或改变采购项目。对确需追加的采购支出,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规范采购流程,推行“科学采购”。一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市采购办应加大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培训力度,出台文件规范采购模式,包括规定统一标准化的标书文本、开标程序、评标环节、授标方式等,解决好采购文件制作不严谨、现场组织程序不到位、评审报告不规范等问题。二是建立协调高效运转的内部工作机制。政府采购相关单位要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优化岗位设置,并对每个采购项目实行跟踪负责制,明确时间要求,从机制上提高采购工作效率。三是借助专家智慧提升采购质量。健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做到公开征集,严格审核,择优选用,专业齐全,素质权威。在立项源头、采购流程、现场管理、履约验收各个环节上充分发挥专家智慧,全方位提升采购质量。四是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工作信息化。要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政府采购、部门预算、国库支付、资产管理和财政其他业务系统相融合,加快推进财政信息系统大平台建设,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预算执行的刚性。

  (四)注重部门配合,促进“和谐采购”。一是要整合政府采购资金,发挥规模效益。采购规模的大小表明了政府采购的成熟程度,也决定了政府调控经济的力度。针对电子政务资源不共享的问题,全市应统筹安排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和资金,打造“数字常德”,建立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其业务系统之间协同工作的公共数据中心,所需设备和服务项目统一实行政府采购。二是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加强部门配合。要准确定位市采购办、相关审批机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中的职责和权限,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确保部门之间职责清晰、运转协调。三是将公共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进行资源整合。在当前法律体系没有理顺、体制障碍没有消除的情况下,要根据本市实际,对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基建项目及其招标代理、项目监理等服务性内容要强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扩大建筑工程政府采购规模。

  (五)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廉政采购”。一是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者、监督者,要充实政府采购队伍,不仅要注重专业化建设,还要注重综合素质的提高,解决监管力量无法满足需要的问题,防止寻租、腐败等现象的发生。二是完善采购监管体系。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做到采购、付款、验收等环节相分离;在信息公开、采购流程、采购结果公告、采购纠纷仲裁等方面彻底公开;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要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制,对一定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跟踪;要借助其他部门和社会力量来充实政府采购监管队伍,形成政府采购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杜绝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三是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处罚制度,对处罚程序、处罚形式、处罚内容、处罚标准进行细化和量化,使处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具有可操作性。如对查实确属串标围标的供应商,应执行严格的政府采购禁止准入制度等,起到震慑作用。

(编辑:曾环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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