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实行阳光监督的几点思考
常德市人大常委会 杨先平
监督权,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人大监督工作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而这部法律当中关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又开启了我国人大实行阳光监督的新篇章。几年来的实践证明,阳光,能让人大监督推进更具力量;阳光,能让人大监督成长更显健康;阳光,能使人大监督成效更合众望。但是,与时代对人大监督的要求相比,与人民对人大监督的期望相比,人大的阳光监督,又确实存在着一些不太适应和不令人满意的问题。对此,本人思考如下:
思考之一,人大监督为什么要“阳光”?
阳光,是指太阳之光。由于阳光之下,万物透明,因此皆把公开、透明比作阳光。所谓人大实行阳光监督,就是人大的监督要公开透明,这是现实的必然选择。
首先,人大实行阳光监督,是满足人民权力正确行使,权力不驾空的必然途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是说,选民与人大的关系是委托代表关系。选民是委托人,人大是代表机关。人民行使权力,人大对人民负责。人民要行使监督权,必须是以知晓人大监督什么、怎么样监督、监督效果怎么样为前提。通过阳光监督,人民才可能具备正确行使监督权力的必要条件,人大也才能真正体现对人民负责。
其次,人大实行阳光监督,是保证人大受人民监督,使监督不变味的必要举措。人大的监督,是权力监督。有人说:“权力有多大,误判的魅力就有多大”。在法治社会里,真正而又关键的监督,是对权力的监督,法治就是把权力关进笼子,因此宪法规定了人大“受人民监督”。只有人大受人民监督,人大才能为人民监督,不至于把监督变为“误判”,使监督变样。人大实行阳光监督,把自己监督的内容、监督的过程、监督的效果,都完完全全、明明白白地告诉了人民,人民才能有效地对人大进行监督,在人民的监督下人大才能担负起监督其他权力的责任。
再次,人大实行阳光监督,是整合各种监督资源,使监督添合力的必要手段。人大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除此之外,还有政党的监督、政协的监督、司法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等,这些都是整个社会监督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人大把监督信息公开,客观上为其他监督提供了一个平台,借助这个平台,监督力量依据自己的监督优势,有的可以延伸监督,有的可以跟踪监督,有的还可以进行专题监督,使监督做得更深更细,扩大监督影响、提高监督实效。另外,由于人大的监督,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人大公开监督信息,可以起到一定程度地澄清监督信息、减少监督猜疑的作用,以降低不当监督的负面影响。
另外,人大实行阳光监督,是其他被监督对象配合监督,给监督减阻力的重要方法。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制约但不是“唱对台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监督就是支持。比如,根据监督法的要求,将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某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和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布,这实际上就是一种警醒或预防式监督。监督者“打招呼”,被监督者“听招呼”,既体现了和谐监督氛围,又收到了共赢监督的效果。又比如,对常务委员会听取的某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意见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社会公布,这实际上就是一种监督过程的公开。这种公开,把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行为都放到了阳光下,把丈量监督与被监督者的标尺给了大众,既体现了监督的刚性要求,又体现了公平公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必然为监督者所自律;而依法行政、接受监督也为被监督者所自在。君子坦荡荡,监督畅通通。
思考之二,人大监督不够“阳光”的症结何在?
监督法颁布以来,人大监督公开所取得的进步是有口皆碑的。但是,社会要求人大加大阳光监督力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也是不可否认的。存在决定意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大监督不够阳光的问题确实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公开的时间不及时。公众想当日知道的数日不公开,比如一些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及“一府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等等,公众尤其是相关人想尽早知道,却迟迟不予公布。
二是公开的内容不客观。要具体的不具体、该公开的不公开;老百姓想知道的“光杆一条”,老百姓不在意的却“枝繁叶茂”;讲成绩是“有眉有眼”,谈问题却“雾里看花”;寻寻觅觅撰稿,遮遮掩掩上会;羞羞答答陈述,吞吞吐吐发言。
三是公开的范围不宽泛。能发内部刊物的不登报,可用文件通报的不上网;“小公开”是怕背不公开的黑锅,“大公开”又怕担难共事的恶名。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外乎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认识不到位。监督难、难监督本来就为一些监督者所困扰,却还要公开。怕公开深了,揭了人家的短;怕公开透了,抢了人家的碗;怕公开范围广了,打了人家的脸。公开烦、烦公开已成为不少监督者的无奈之举,因此,监督公开就能拖则拖、能敷则敷,得过且过。而作为被监督者,本以为监督就是找岔,就不求公开,认为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家丑不可外扬”的常理,公开应以“君子扬人之善、掩人之短”为效,所以对监督公开,尤其是揭短,心有余悸,胸怀不满。另外,党委那边,对于监督公开也有疑虑,怕揭被监督者的短,与自己切肉连皮,故对人大的监督公开只希望少公开、公开好。
二是法规不到位。对人大的监督公开,监督法虽然有“一公开、三通报、五公布”的要求,但就某类监督在什么时间公开、公开哪些内容、用什么形式公开等等,缺乏明确的规定,由于法规的操作性不强,影响了人大监督公开。
三是工作不到位。监督是人大工作的重头戏,作为监督者要搞好监督,良知、勇气、智慧缺一不可。缺乏良知的人不愿为公平正义劳心费力;缺乏勇气的人,不敢为强国富民仗义执言;而缺乏智慧的人却不具看透问题的火眼金睛。因此,马马虎虎的监督见不得金闪闪的阳光。
四是保障不到位。监督公开需要其相应的载体,无论是建设还是使用这些载体,都必须有人才和资金作保障,而要满足这两个方面的要求,人大特别是基层人大都面临较大的困难。因此,人大常委会的内部刊物、网站仍是人大监督公开的主阵地。
思考之三,推进人大阳光监督,当前做什么?
推进人大阳光监督,是时代的声音,是发展的必然。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当前至少应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法律学习,解决认识不统一的问题。监督法刚颁布的时候,全国各地曾掀起了一个学习高潮,对贯彻落实监督法起到了很好的先导作用,时隔五年,在实践的基础上重新学习,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当前,一是针对各方面不同职位的工作性质进行学习,通过学习,要打消党内一部分同志怕人大监督公开过头、影响大局的顾虑,树立起不支持人大监督公开就会贻误大事的理念;打消人大本身一部分人怕搞监督公开,党委不支持、“一府两院”不理解、自己不讨好的顾虑,树立起敢于为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的理念;打消“一府两院”有人担心人大监督公开会给工作捅漏子、让个人失面子的顾虑,树立起人大监督公开就是对工作支持、对自己给力的理念。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三驾马车”协调共创人大阳光监督的新局面。二是要结合换届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搞好几套班子新进人员培训,把学习监督法作为新进人员的必修课程,以增强其监督意识,优化公开环境;另一方面,要搞好选民学法,使每个选民不仅懂监督而且会监督,以提高选民对人大监督公开的支持度和参与度。
二、完善公开制度,解决操作不规范的问题。监督法已对“一公开、五公布”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根据这些原则,各地应制定一些细化办法,并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完善。一是要明确公开的内容;二是要确定公开的时间;三是指定公开的形式和载体;四是要规定公开的程序等等,使监督公开逐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三、强化监督培训,解决能力不适应的问题。要在普遍增强代表的监督意识基础上,重点强化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业务培训。尤其是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人员,一定要具有监督范围内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以此杜绝监督工作“盲人摸象”的情况,防止监督公开的内容对社会形成误解、对舆论形成误导、对被监督者形成误判。
四、加强载体建设,解决效果不理想的问题。要努力办好人大常委会自身公报、刊物、网站,提高载体水平。同时,要与当地党报党刊、电视台以及其他媒体,建立协作机制,形成统一协调、功能互补的人大监督公开体系,以此共同保障人大监督公开合法有序、人民满意。
五、推进阳光工程,解决合力不够大的问题。实行人大阳光监督,既要“官”的努力,又要“民”的参与。因此,必须要象抓工程项目一样,把人大监督公开作为一个阳光工程来推进。一是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来推进,形成党委领导、人大履职、“一府两院”配合,相关部门和机构参与的工作格局,实行分工负责,协调推进。二是要上下结合,上带下促来推进。上级人大要加强对下级人大的指导,下级人大也要及时向上级人大进行信息反馈,同时加强同级人大间的工作交流,以互相学习、共同推进。三是要纳入到法治湖南这一大工程中来推进,要把人大的阳光监督作为法治湖南的一项重要内容,统一部署,统一考核,统一督促,整体推进。四是要以老百姓看得见的方式来推进。人大一年之内监督议题是些什么,活动方式是什么,什么时候进行,要让群众早知道;每项监督工作开展,谁参与监督、怎样监督、监督效果怎样,要让群众都知道;不同类别的监督,什么时候公开,通过什么形式公开,公开什么内容,要保证群众能知道。通过上述措施,以提高群众参与人大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打造好真正阳光灿烂的人大监督。
(编辑:曾环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