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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提高人大执法检查实效

发布时间:2014-01-08 信息来源:市人大办 浏览次数: 【字体:

  执法检查,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所进行的检查监督。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经常性工作,是各级人大加强法律监督、推进宪法和法律在本地区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通过执法检查,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可以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促进全社会法制观念和法律水平的提高;可以发现现行法律本身不完善的地方,有利于法律的修改完善和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备。因此,整个执法检查的过程,既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过程,也是对法律本身审视和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对人大作用和人大工作作风展示的过程。

  但是,在实践中,一些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普遍存在质量不高、实效不强的问题,执法检查工作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其应有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一是选择检查的主题上有顾虑,担心问题过于尖锐,与“一府两院”关系处理不好。主要表现为在选择检查主题时思想上有顾虑,有畏难情绪,担心提出的问题太大解决不了难以收场,或担心深入检查会给政府“添乱”,担心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弄僵不利于往后开展工作。二是组织上流于形式,满足习惯做法。在开展执行检查工作时,满足于习惯做法,浮在表面,创新意识不强,程序上不到位。如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常常是提前给被检查对像透气,让其做好相关准备;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习惯于听从检查对像的安排,走马观花,难以深入。集中表现为五多五少,到部门多,深入调查少,听从执法部门多,随机抽查少;说好话多,指出问题少;就事论事多,深刻剖析原因少。三是代表的责任意识不强,检查时走马观花,难以深入。检查组对执法检查的性质、目的和意义认识不准,未能从法的实施高度去深刻理解人大执法检查的深刻内涵,不自觉地把监督的注意力放在检查法的遵守方面,却忽视了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及其应承担的责任,导致人大执法检查流于形式。在检查时走马观花,难以深入,淡化了执法检查的监督功能。四是只注重程序合法,解决问题效率不高,实际效果不理想。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认真部署安排。检查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分析了原因,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交办。但对意见和建议的落实却缺乏有力的督办,对个别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常因知种原因而避重就轻,或降调处理。五是检查后的跟踪监督未能及时跟上,检查报告审议决议落实不到位。执法检查是否收到实效,最终要看有关执法机关或部门的整改是否到位以及检查报告审议决议落实是否到位。常委会通过的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或决议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对有关机关或部门执法现状的整改意见,既然是意见,那么在一定程序上是对有关机关或部门执法工作的否定。要求有关机关或部门及时、切实地根据检查报告审议决议来改进执法行为和具体工作,其难免会有懈怠情绪。因此,及时开展执法检查后的跟踪监督工作,认真落实检查报告审议决议至关重要。但一些地方在将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交办后,未能及时开展跟踪监督工作,没有认真落实检查报告的审议决议,使执法检查达不到预计的效果,出现“虎头蛇尾”现象。

  总结近年来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的实践经验,针对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提高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质量应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执法检查的选项要紧扣形势,服务大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职责是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能否有效地被执行。我们国家的法律很多,对于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和执行情况都应该进行检查,但要依据轻重缓急来安排。因此,确定检查内容时,应积极对接当地党委决策,选择关系当地民生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而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尚未完全到位的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目前,大多数的执法检查都是采取了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方式。这种检查工作的安排可以加大检查的深度和广度,但是这种内容同一、没有特殊性的检查,忽视了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降低了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因此,在安排执法检查内容时要把握适度、适地、适时。

  (二)组织执法检查要周密安排、精心策划、认真执行。一是要组建一个好的执法检查组。人大常委会要本着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检查组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组成。有些专业性较强的执法检查,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应以专门委员会为依托,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在协助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中的作用。执法检查组的人数不宜过多,要轻车简从,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一般不宜安排执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的负责人随同前往。政府和“两院”的有关工作人员随同人大执法检查组的主要任务应该是搞好配合和提供服务。二是方案的制定要科学,要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和配套性。在方案制定前,可以派执法组成员进行实地调查;还可以开展问卷调查、开通热线电话、网站、邮箱等形式了解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从收集的群众意见和建议中梳理出一批执法问题,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同时应广泛收集相关资料,如涉及该法律的部门、单位、对象、检查的现名录、某些专业方面的知识、可能遇到的深层次问题等等。有了这两个方面的情况然后再制定检查计划就能心有成竹、有的放矢。对检查的目的、内容、重点、参加检查的人员、检查的步骤与方法都要周密考虑,精心安排,对检查方案每个阶段,都要进行认真分析推敲,切实做到周密组织,精心策划。三是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要科学,摸准实情。听取汇报、实地察看、开座谈会被认为是行之有效而普遍采用的方式。但一般都是检查前打好招呼,按被检查对象的安排进行。这样的执法检查不但群众反感,而且采取这些方式很难看到真相、听到真话、掌握实情;很难发现执法中的问题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当然也就提不出切实可行的监督建议和修改、完善法律的意见。因此,要提高执法检查方式的科学性、操作性和实效性。要把听取汇报与走访座谈相结合,重在走访座谈。“一府两院”的领导多是执法的责任人,属于被检查的对象。听取他们的汇报是必要的,但由于法律是由他们执行的,所以很难自己发现自己的问题,所以仅仅靠听取汇报是不够的,要重在走访座谈。要把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重在重点抽查。执法检查时普遍存在平均用劲,重点不突出,好像走马观花,只看到普遍现象,这样的检查是没有什么实际效果的。我们要在普遍检查中发现突出的问题、在普遍现象和突出问题中寻找深层次的原因所在,就必须对一些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测、重点解剖,从多角度、多侧面地深入了解情况,分析根源。要把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重在暗访。明察到的是事先安排和选择好的现场,往往反映不出真实情况,暗访到的则可能是普通的群众,从他们那里了解的信息可能会更全面、更真实、更客观。在暗访时,执法检查组要发挥主动性、积极性,避免总是被被检查对象牵着鼻子走。检查结束时,要认真总结,写出真实地反映情况、不回避矛盾、有份量、有价值的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对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状况的评价、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等内容,应突出人大工作特色,有别于政府部门的工作报告。

  (三)执法检查所反映的问题的跟踪监督、整改纠正措施要落实到实处。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群众反映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危害性的问题在分析原因、总结出建议或意见的基础上向该级“一府两院”反馈后,还应对“一府两院”解决问题的情况进行监督落实,促成问题的解决,使整改纠正落实到实处。主要应做好以下两点:一是要敢于跟踪监督,敢于将整改纠正措施落实到实处,要敢于将发现的问题向执法机关交办督办,既出点子,又监督落实,促成问题的解决;二是要善于跟踪监督,要求我们要站得高看得远,能抓住问题的本质,把执法检查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对交办后不了了之、敷衍了事、得过且过的整改者,人大要建立问责行政“一把手”的执法检查制度,动真碰硬,依法落实责任,直至启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法定制裁权手段,咬住不放,一抓到底,抓出实效。

  (四)建立执法检查责任制。执法检查责任制是指对执法检查主体职责分工的制度化安排。制定执法检查责任制是保障执法检查的重要举措之一。依据执法检查责任制开展执法检查,能够较好地提高执法检查人员的使命意识、责任意识和工作效率,且有利于提高执法检查的实际效果。

  (五)建立执法检查公布制度。吴邦国委员长多次指出“要进一步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执法检查亦当进一步公开。通过向群众公开,使人民群众全面了解执法检查的情况及成效,有利于扩大人大执法检查的社会影响,也有利于促进“一府两院”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和改进执法工作。在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中,要积极邀请新闻宣传部门参与,广泛宣传执法检查的目的、意义、内容、进展情况及实际效果,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的联动效应,努力提高执法检查的质量和效果。

  (六)总结成果,完善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形势的变化,法律也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我国的法律很多,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更多,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法规之间本身就有许多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地方,执法检查的一个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发现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本身不完善的地方。也可以说整个执法检查过程既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过程,也是对法律本身的审视和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对人大作用和人大工作作风的展示过程,三者寓为一体。因此整个执法检查过程完成后并不意味工作的结束,不能草草休兵,后续的工作不但十分必要,而且十分重要。因此检查过程结束后,要对整个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总结、回顾和思考。包括宪法和法律在本地区的遵守和执行情况;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全社会法制观念和法律水平的状况;现行法律本身的条文及其配套法规不完善的地方;人大执法检查工作中自身的经验和不足等等。通过总结、回顾和思考形成的报告和意见,可以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汇报或提请审议,可以向“一府两院”反馈和交办,同时可以向上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作为今后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现实依据。

(编辑 薛野)

(作者 桃源县人大常委会农工委肖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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