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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发布时间:2014-01-08 信息来源:市人大办 浏览次数: 【字体:

  自2008年《监督法》颁布以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监督工作,对监督职权的行使充分,效果明显。但随着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开展,人大监督工作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地方人大常委会抓自身建设的劲头比较足,抓监督工作的劲头比较小
  目前,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把自身建设摆在了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加强机关内部管理,力求管理规范化,在改善机关办公条件,力求人大办公现代化,在强化代表作用发挥,力求代表工作创新化等方面下足了功夫。的确人大常委会抓自身建设能出成绩、形成特色、增强单位凝聚力。而监督工作比较虚,抓监督工作短期内难以看到效果。人大常委会抓自身建设对提升人大常委会工作水平特别是监督工作的水平确实是一件好事。但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人大常委会应该集中主要精力抓好监督工作,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工作职责。
  2.地方人大常委会领导担负中心工作耗费的精力比较多,参与人大工作的精力比较少
  党委、政府换届时很多领导都是从外地交流过来的,对当地情况不了解,中心工作和项目建设又非常复杂,一时难以适应。另外分管工作压力大,也无精力顾及。因此、部分地方党委就把项目建设和中心工作的重担瞄准了从本地干部成长起来的人大常委会领导。他们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对本地情况非常了解,的确是推动中心工作和项目建设合适的人选。目前、这一趋势越来越明显。一旦挑起中心工作和项目建设这副重担,人大常委会领导就难以有精力顾及常委会监督工作。常委会领导一旦松懈人大监督工作,人大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的监督的积极性也不高,监督的效果也不好。
  3.被动开展的监督议题比较多、主动选择监督议题的比较少
  根据《监督法》第九条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的议题有六种来源渠道,这六种渠道都是人大常委会监督议题选择的来源。而目前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选择议题时,都是按照政府主要领导的授意或依照部门的请求选择监督事项。政府主要领导想依靠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推动部门的工作,解决一些矛盾。部门想借助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解决自身资金不足、人员短缺、机构设置等方面的问题。
  4.和谐监督的氛围比较浓,质疑批评的声音比较少
  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时,谈政府或部门工作成绩的越来越多,而对工作提出尖锐批评和质疑的越来越少。即使谈问题,也是泛泛而谈,不痛不痒,没有触及实质和根本。人大常委会会议和谐味越来越浓,火药味越来越少。例如财政预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一般问题比较多,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般意见比较大,现在也难以听到不同杂音。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
  1.不便监督。目前,地方党政不分,部分地方以党代政的现象普遍存在。一方面造成了人大常委会对部分规范性文件无法进行审查。据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反映,很多应由政府出台的文件,现在都由市委、政府共同发文。人大常委会无法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另一方面造成了人大常委会对部分政府工作无法进行监督。部分政府工作都是由党委和政府联合决策,共同推动。人大常委会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这一部分政府工作不便监督。
  2.不敢监督。大部分人大常委会领导都是从上一届党委或政府领导岗位上到人大常委会来工作的。现任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都曾经是他们的领导或同事。由于怕得罪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于党委和政府的一些相关工作,人大常委会不敢监督。
  3.不愿监督。一方面由于人大常委会领导部分是从政府或政府组成部门领导岗位上过来的,原来都是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要对象。调到人大常委会工作后,角色和观念还没有调整转变过来,甚至认为人大监督是多余。例如前不久,有一刚进入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领导认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应是帮忙不添乱,是要帮助政府或部门开展工作,一般情况下,不要找事做。实际上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律的要求应该是主动监督而不是被动监督。另一方面政府或部门工作的部分负责人是现任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原部下或同事,在按照他们原先的目标和方式开展工作。如果,人大常委会去进行监督,有可能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会使自己被动。
  4.不会监督。人大常委会换届后,一般情况下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变动较大。原有主任会议成员由于到龄,退居二线。即使还未到年龄的成员,在换届时,由于党委主要领导考虑位置的需要,也会动员这部分同志退下来。一届结束,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成员要么是全部换完,要么是大换员。另外在选择人大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时也是出于结构要求,很少考虑到监督工作开展的需要。导致这部分组成人员不懂人大工作,不会监督。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1.强化思想认识。一是要深化认识。加强对人大知识的学习,强化对人大常委会性质、地位和作用的理解。认识到人大监督是组织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开展监督工作,其本质是公共组织内部的关系问题。二是要增强意识。明确人大监督是整个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牢固树立“法律至上”观念,改变“害怕监督、不敢监督”的错误观念。三是要积极监督。增强人大监督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地开展人大监督工作。
  2.争取支持理解。一是要坚持党委对人大监督工作的领导。要坚持重大监督事项事前向地方党委报告。监督结果要及时向党委反馈。二是要取得党委对监督工作的支持,要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开展监督,要通过人大监督工作确保党委工作目标的实现。三是要取得政府对监督工作的理解。要让政府认识到人大监督其实质就是支持,其目的是为了促进政府工作。
  3.加强自身建设。一是要加强学习。不断提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工作水平,逐步增强监督支持“一府两院”工作的能力。二是要优化结构,不断提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专业化水平。地方人大常委会要立足人大工作的长远发展,逐步提高专职委员的数量和比例,进一步优化组成人员知识结构,推动和促进人大常委会专业化监督工作。三是要加强培养和交流干部的力度,努力建设高素质的人大工作干部队伍。
  4.积极开展监督。一要敢于监督。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大胆行使监督权,敢于依法纠正“一府两院”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凡是法定监督范围内的问题,要敢问、敢管、敢查,敢于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手段。二要善于监督。积极探索和实践增强监督实效的新手段、新方法,不断提高依法监督的能力。特别是要选准监督的内容和重点,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促进“一府两院”开展各项工作。三要依法监督。依照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贯彻科学发展观中的重大问题、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开展监督,把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上,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视察和执法检查等形式,多搞有深度的调查研究,多提建设性的建议,多做实质性的工作。为依法监督打好扎实的基础。



(编辑 薛野)

(作者 津市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 刘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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