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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1-11-05 信息来源:人大常委会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德市汉寿县人大常委会 童成立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近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创新监督形式,拓展监督范围,突出监督重点,加大监督力度,极大地推动了“一府两院”工作。但人大监督仍然存在“力度不够”、“效果不佳”的问题。为此,笔者结合监督法学习,就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现状、对策进行了一些思考,并在此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不佳的主要表现

纵观人大监督效果不佳的问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问题之一:“雾里看花”,监督认识模糊。由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仍处在健全和完善阶段,实际运行中还有很多具体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因此,监督双方对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尚存在一些迷茫与困惑:就被监督者政府而言,认为接受党委领导和监督理所当然,对接受人大监督是否必要,认识模糊。就监督者而言,对监督力度大了,是否会影响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否会挫伤政府工作积极性存在困惑。这些顾虑严重束缚了人大监督者的手脚,阻碍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开展。同时,现行法律法规成千上万,以人大机关几十号人,要监督这么多法律法规的实施,监督的广度和深度能否达到要求。加之各级人大尽管拥有数百名人大代表、几十名人大常委会委员,但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兼职代表或兼职委员,业余的“猫”抓专业的“老鼠”,能否抓住。此外,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监督能力仍有待提高。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导致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时,有如“雾里看花”。

问题之二:“众里挑花”,监督内容庞杂。有些人大常委会面对社会反映的众多问题,觉得样样都重要,事事都该管,因此在年度工作要点安排时,月月有议题,人人有任务,但由于时间有限、人员有限、精力有限,事事都督一下,样样都没监督到位,结果是伤了委办、害了部门、损了权威。

问题之三:“走马观花”,监督手段不实。有些地方的监督工作作风不扎实,视察检查走马观花,审议、评议蜻蜓点水,满足于听听汇报、看看现场,抓不住问题的实质和要害,监督不能一针见血。有些地方,搞调研没有深入基层和一线,第一手材料掌握不多,情况摸不透,问题找不准,或者是调而不研,浮光掠影,浅尝辄止,提不出高质量、针对性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还有些地方,不善于将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调查、视察、执法检查以及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和撤销职务等多种监督形式有机结合,监督手段老套、刚性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效果。

问题之四:“有花无果”,监督成效不佳。在实际工作中,人大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评议等活动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时,虽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作出了决定、决议,但由于缺乏“刚性”的监督约束机制,导致监督工作轰轰烈烈开始、冷冷清清收场,到头来“星星还是那个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面貌不改,山河依旧。这种虎头蛇尾,只见“花”开,不见结“果”的监督,不仅挫伤了广大人大代表的积极性,削弱了人大工作的权威,而且还会丧失广大人民群众对人大监督工作的信赖和支持。

二、增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的几点建议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市、县人大的核心职权。能否卓有实效地运用好“监督权”这把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尚方宝剑”,最大程度地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做到不负民望、不失民信,这是整个人大工作的“生命线”。如何增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我觉得主要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着力于破除三种思想

一是破除瞻前顾后的思想,大胆监督。我们有些地方有些同志在开展监督工作时,存在“多栽花、少栽刺”的思想,担心如果监督到人,或者监督太“到位”,难免会得罪某些同志。因此心存顾虑,讲成绩时一二三四,大谈特讲;说问题时避重就轻,一笔带过。在实际工作中,则往往监督事多,监督人少,或者监督到一定程度就不了了之。其实,法律本身给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很高的地位和权力,国内民主政治建设的逐步推进也为人大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机遇。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贯彻实施,更给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大监督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人大只有勇于挑刺、敢于说不,才能体现价值、树立权威,才能无愧于人民赋予的光荣职责。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着力破除瞻前顾后的思想,敢于向违反法律政策的人说“不”,勇于对有损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事叫“停”,善于动用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询问、质询、罢免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进行监督,决不能当“拉线木偶”,任人摆布。

二是破除因循守旧的思想,善于创新。创新是人大工作的灵魂。当前国际、国内局势正在发生的深刻变化,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形成了新的挑战。如果我们认为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守,满足于亦步亦趋、依葫芦画瓢,就会导致用老眼光看新事物,用旧脑筋谋新事业,无法有效实施监督。因此,我们要着力破除因循守旧的思想,大胆探索现行体制与强化监督的结合点,不断拓展监督范围,创新监督内容、形式和手段,开创监督工作新局面。

三是破除形式主义的思想,注重实效。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并不是人大监督的终极目标,人大监督根本落脚点还在于解决问题,推动“一府两院”的工作。这就决定了人大监督不能有“花”无“果”。可现实工作中,我们的有些监督看起来程序严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只是“干打雷不下雨”,或者是“雨过地皮湿”,最终并没有解决什么问题,取得什么实效。因此,要坚决破除“不切实际,不得要领,不问效果”的形式主义思想,树立“规规矩矩走程序,扎扎实实抓工作,明明白白要效果”的理念,敢于见人见事,真枪实弹,力求发现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做到既有“面子”又有“里子”、既“开花”又“结果”。

(二)着眼于提高监督能力

破除阻碍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责的一些不适应的思想观念,落脚点在于进一步提高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能力。这就需要我们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要从提升人员素质入手提高监督能力。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在一切因素中,人是决定性的因素。只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具备良好的素质,实施监督时才能避免“心有余而力不及”的局面,监督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因此,在考察、酝酿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时,要拓宽视野,注重素质、能力、结构,以克服人大监督的“先天不足”。要通过组织法律培训、开展视察调查等途径,不断提高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法律水平和议事能力,着力培养既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程序,又能创造性地开展监督的人大工作者。人大代表本身也要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加强人大工作业务知识的学习,争做“学习型代表”。

二是要从明确监督原则入手提高监督能力。提高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能力,必须着眼于解决好监督方法问题,明确和落实科学的监督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就是要始终自觉地把人大工作置于同级党委的领导之下,坚持重大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推进人大工作。二是坚持职权分工原则。就是既要加强监督,又不直接处理“一府两院”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项,更不能代替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确保不越权。三是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监督对象、内容、范围、方式,都要严格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做到不违法。四是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监督意向的确定,监督行为的实施,都要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以个人意见代替集体决定。

三是要从强化监督措施入手提高监督能力。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存在的最普遍的问题是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形式上的监督多、内容上的监督少,对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质量和水平造成很大的影响。提高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能力,就应该着眼于解决好实质性监督和实效性监督这一核心问题,在强化监督措施上下功夫。一方面,要敢于运用刚性手段。就是能够大胆运用那些法律明确规定的、过去未用或用之甚少的具有惩戒性、强制性的监督手段,如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确保监督权有效行使。另一方面,要善于“三权”结合。要把行使监督权与行使决定权结合起来,对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通过行使决定权,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推进监督事项落到实处;要把行使监督权与行使任免权结合起来,对于严重失职、腐化堕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敢于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职或罢免。

(三)着重于抓好三个环节

环节之一:选题要准。人大监督选准了题,才能监督有理,监督有据,监督有力。人大的监督选题不能撒“胡椒面”,追求面面俱到,更不能满天麻雀抓个高,而要突出重点,把人大监督工作的切入点放在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要围绕老百姓普遍关注的公共财政、公共建设、公益事业、公正司法等问题,每年选择一到两个课题,实施重点监督,确保督出权威、督出影响、督出效果。

环节之二:破题要深。人大监督不能只注重表象问题,要注意探究问题的根源,抓住实质问题进行监督,把监督工作的着眼点放在加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的实质上。一是征求意见要“广”。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入户走访等多种形式,广开言路,广纳善言,做到上接“天线”,下连“地线”,见微知著。二是调查研究要“深”。要带着问题深入基层和一线,甚至要到最边远最贫穷的地方去,摸实情、知实数,保证调研结论的真实性、调查成果的实用性和决策依据的可靠性。三是会议审议要“严”。审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也是最基本的形式。在审议中要充分发扬民主,保证组成人员能在会上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要引入专家评审和会议辩论相结合的监督形式,防止匆忙审议议题,草率作出决定。要善于抓住问题的“牛鼻子”,揭露问题的实质,一针见血,切中要害,从而切实提高审议质量。

环节之三:解题要实。一是工作监督要一抓到底。每次常委会审议后要以正式文件及时将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限期办理,并通过前期跟踪督办、中期检查督办、后期考评督办等形式,加强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反馈和督促检查,做到件件有交代,事事有结果。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穷追不舍,一抓到底,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放手,群众不满意不放手。二是人事监督要敢于说“不”。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能不能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人民用好权、掌好权,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为此,要坚决拼弃“人”、“事”分离、“对事不对人”的监督方法,做到以事论人,以人见事,推动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别是要建立人大任免干部的年度目标考查和任期工作考评等科学的、经常性的人事监督和考核制度,切实为党委用人参好谋,为人民撑权把好关,为经济发展护好航。对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不良反映强烈的、确实存在各种严重问题的,要坚决行使否决权。对于“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政府或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质询直至罢免。三是执法监督决不迁就。对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严格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监督,对严重违法违纪的执法人员该批评的批评、该罢免的罢免、该撤职的撤职,决不姑息迁就,以增强执法司法人员的危机感和责任感,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四是各种监督有序进行。要在健全监督法制上下功夫,有选择地把地方人大实践中创造的诸如执法检查、代表评议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上升为法律,改变缺乏法律依据、操作随意性大的状况,同时把宪法和法律关于人大行使监督权的规定更加具体化、系统化,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大监督工作的法定程序,坚决杜绝监而不督、督而不力的现象,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由“软指标”变成“硬任务”保证人大监督有位、有为、有威。



(编辑:曾环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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