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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科学发展 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发布时间:2011-11-05 信息来源:人大常委会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德市汉寿县人大常委会 杨开政


科学发展取决于科学决策。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使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事关地方政治、经济和社会建设,是人大在工作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着力点。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要求,抓住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积极推进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才能使人大工作更好地适应新时期的需要,保证和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要提高认识,坚持在依法行权中“决”出权威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根本体现。但当前一些地方对人大行使决定权的重要意义缺乏正确认识,具体表现为“三论”:一是无用论。认为人大行使决定权作用不大;二是形式论。认为人大行使决定权只是走走过场,履行程序而已,不能起到真正的决定作用;三是工具论。认为人大决定权只是落实党委、政府意图的工具。受以上错误认识的影响,一些地方客观上忽视了人大决定权的行使,致使人大决定权被逐步弱化。因此,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意义,理直气壮地依法使人大决定权。

1、依法行使决定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从党的纲领性文件的论述到宪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决定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充分反映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性质,是主权在民的直接体现。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理念,代表人民意志、反映人民意愿,最大程度地反映和体现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所需所急、所忧所虑,不断增强行使决定权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2、依法行使决定权是人大履行监督职责的首要前提。从国家宪政的角度讲,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代表人民行使议决权,包括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这些权力体现了国家权力的性质和来源;二是代表人民行使监督权,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这些权力体现了人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规范。决定权通过决议和决定的形式,对属于国家事务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它既是议决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行使监督权的前提条件。由此可见,行使议决权是行使监督权的依据,行使监督权是实现议决权的保障,决定权在人大各项职权中居于主导地位,其重要性不容忽视。

3、依法行使决定权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本要求。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一项基本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过程中,充分调动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深入调查、充分讨论、集思广益的基础上,集中绝大多数人的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正确的决议、决定,这种决议、决定不是某一位人大代表或某一位人大领导作出的,而是全体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作出的,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4、依法行使决定权是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重大事项决定权,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集中人民的意志和智慧,审时度势地作出符合本行政区域发展实际的决议、决定,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当前,我县正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工业强县、旅游活县”主战略,在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社会保障、城镇建设和“三农”工作等方面,都有许多重大事项需要由国家权力机关适时作出决议、决定,为解决我县在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提供决策保障。

二、要完善机制,努力在依法行权中“议”出水平

审议是决定的基础。过去,由于工作机制不健全等原因,使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工作出现了泛泛而淡、择善而言、草率应付、一议了之等不良倾向,严重影响了审议决策的质量和水平。因此,必须从完善工作机制入手,不断提高常委会的审议质量。

1、完善议题选定机制。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应主要围绕党委工作重点、“一府两院”工作难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确定议题。一是围绕党委工作重点行使决定权。党委工作的重点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党委工作的重点行使决定权,是人大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具体体现。二是围绕“一府两院”工作难点行使决定权。人大和“一府两院”虽然分工不同,但根本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在党委的领导下共同推进地方各项事业的发展。因此,“一府两院”工作的难点就是人大工作的重点,也是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三是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行使决定权。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必须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我县人大常委会围绕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认真听取“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报告和提交的议案,先后作出了《关于汉寿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部分重点建设项目调整的决定》、《关于批准〈汉寿县生态县建设规划(2008—2020)〉的决定》等决议决定18项,对实现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有力地推进作用。

2、完善学习培训机制。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既是法律法规的立法机关,也是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机构,因而对人大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做到依法审议:一是全面学。通过举办全县人大工作培训班,集中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选举法、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聘请专家学者授课,有效地提高了人大工作者的政策和法律知识水平。二是重点学。在全面加强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学习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常委会审议议题,有针对性的组织议前相关法律的专题学习和讲座,使调查审议做到有的放矢。三是交流学。采取召开人大制度理论研讨会等途径,发动大家从人大工作实践中总结工作经验,探索一般规律,撰写人大制度理论调研文章,进一步推动学习成果的转化。通过加强学习培训,坚持把学习科学发展观与人大工作实践有机结合起来,使常委会一班人进一步增强了用战略眼光、发展思维和辩证方法观察事物的能力,切实提高了言之有物、言必合法、言辞精炼的审议发言水平。

3、完善议前调查机制。“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针对每一个议题,我们都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专业人士就专项工作的基本情况、工作进展、存在问题等方面,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尽量提升与会人员的知情知政度,使其避免审议发言的盲目性。调研前,要制定详细的调研计划,确保调研有目的、有内容、有步骤、有要求。调研时,要综合运用阅读报告、实地考察、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法,既听取工作汇报,又征求群众意见,既了解面上情况,又深入解剖典型,使程序性调研有节奏地开展,跟踪性调研有重点地开展,专题性调研有深度地开展。

4、完善审议激励机制。为有效集中群体智慧,切实把议题议深议透,我们对每次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会发言情况都要进行认真记载,作为其履职考评的重要依据。同时,认真组织优秀议题调查材料的评选工作,对积极履职的优秀委员、代表和议题责任单位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通过完善激励机制,进一步引导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审议中踊跃发言,各抒己见,勇于表明自己的观点,敢于提出批评意见,使常委会审议最大限度地体现集体的意志与智慧。此外,对 “一府两院”参会人员到会情况也要进行全面登记,并在常委会公报上予以公布,作为其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以此促进“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按时参会,及时解答有关问题。

三、要狠抓落实,切实在依法行权中“督”出效果

落实决议决定是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终极目标。如果执行不力、落实不够,人大做出的决议决定就可能会流于形式,出现决而不行、行而无果的状况。因此,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得到有效落实。

1、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泛宣传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切实提高各级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执行决议决定的自觉性,真正把决议决定的要求变为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在全社会形成贯彻落实人大决议决定的良好氛围。对“一府两院”办理落实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通过常委会议公报、人大网站等信息平台向“几大家”领导、县直各部门、全体代表和社会公布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2、要加强监督检查。我们对常委会决议决定采取常委会专文印发,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向政府分管副县长和“两院”主要负责人当面交办的形式,进一步增强了常委会决议决定交办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平时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及“两院”的联系,及时了解和监督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我们每年都要组织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有针对性地对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题视察、检查和开展评议,提出视察报告,督促办理落实。

3、要严格责任追究。县人大常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专题汇报,督促“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决议决定。对严重违背决议决定精神,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以此促进决议决定的有效贯彻实施。此外,对应当报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而不报请或者越权作出决定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提出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并依法撤销有关机关越权作出的决定。



(编辑:曾环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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