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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好“印把子” 为科学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干部任后监督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1-11-05 信息来源:人大常委会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德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陈志辉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三权”中的一项重要职权,它的依法行使关系“一府两院”的工作成效、影响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对于处于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关键期的常德来说,人事任免工作显得更为重要。有任有免,有免有任。而任命工作是一时的、少量的,任后监督却是长期的、艰巨的。任后监督作为任免工作的延续,对干部权力实施有效监督制约是实现权力高效运作的必要手段。所以,笔者认为人大行使任免权的重点应放在任后监督。特别是当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普遍感觉任免权是人大“三权”中“最虚化的权力”、任后监督是任免程序中“最闲置的环节”。因此,如何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切实为人民牢牢掌好“印把子”,把好人事任免最后一道“关口”,为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是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欲就这一问题,抛砖引玉、作一管窥。

一、认识其作用和意义,是加强任后监督的当务之急

加强任后监督既是人大行使任免权的重要步骤,也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法定职责。加强任后监督,对提高人大地位、树立人大权威,促进干部廉洁从政、依法履职,推动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重大意义,所有人大工作者必须充分认识,正确把握。

1、加强人大任命干部任后监督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需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法理基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根本体现。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依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免职和撤职,是人民充分行使管理国家权力、实现当家作主的组织保证。可以说,对任命干部进行任后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题中应有之义。人大常委会如果对干部“一任了之”或“只任不管”,不切实加强任后监督制约,人民群众的罢免、免职和撤职权力就无从行使、无处行使。

2、加强人大任命干部任后监督是深化人大监督工作的需要。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主要从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两个方面来实施,监督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知情、处理、制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对任后干部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需要充分运用《监督法》规定的各种监督手段。因此,加强任命干部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的一个延伸和具体表现。

3、加强人大任命干部任后监督是促进一府两院工作的需要。“一府两院”推进工作、促进发展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大任命干部的履职能力、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加强任后监督,将有力促进“一府两院”被任命干部在决策上更加注重科学性、落实上更加追求实效性,使其时刻牢记“上任为什么、任期干什么、离任留什么”,增强被任命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公仆意识。同时,加强任后监督,能够有效防止“平时疏于监督、事后忙于处理”的“马后炮”式监督,使监督权的规范、纠偏、支持的作用得到最充分的发挥、最有效行使,确保更好地促进“一府两院”工作。

4、加强人大任命干部任后监督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是决定因素”。所以在人大监督中,最重要的就是对干部的监督,只要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才能为党委推进工作、为政府谋求发展建立起一支高效、廉洁的干部队伍。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并不意味着人大无所作为,实质上它是对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的根本要求,人大行使任免权和党委行使人事权两者并不矛盾,在用人、选人的标准、方向、目的是一致的,前者是后者的延续和组成,是以国家形式体现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可以说,人大对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工作,不是越权,而是履职;不仅必须,而且必要。

二、正视其现状和原因,是加强任后监督的前提所在。

在实践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加强任后监督这一方面,各地都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我市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任后监督工作受工作体制、思想认识、监督能力等诸多因素制约,这项工作仍属人大工作的“短板”,还存在着一些“盲点”和“空档”。客观分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体制不协调,“乱”,放不开手脚。一是认识不高,虚化了任后监督。有人认为干部是党管的,进行监督和管理应由党委组织、纪检等部门负责。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无论是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都担心人大过强过多的监督会削弱党的领导,从而在思想上抵触人大监督、在行为上规避人大监督,以致人大任后监督工作处于被动局面。二是党政不分,弱化了任后监督。党委或“一府两院”推荐提名,人大讨论、任命的任免模式和部分地方党委包揽干部任命的任免现状,直接模糊、淡化了人大作为行使任免权的主体。对这种现存的政治、工作体制,人大对加强任后监督感到棘手和无奈,放不开手脚,往往从支持配合方面考虑的多,从监督制约方面考虑的少。同时,地方人大常委会领导与同级政府领导在党内地位的差别,(人大主任一般只是同级党委的委员或列席党委会会议,而同级政府的主要领导人一般来说是同级党委的副书记、常委。)也影响了人大任后监督的权威。三是机制不畅,淡化了任后监督。比如,工商、税务、技监等实行垂直领导的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直接由上级部门任命,这种任免机制,缩小了人大任免权的范围,也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人大任后监督。

2、法律法规不完善,“难”,甩不开臂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使各级地方党委任用干部有了明确、具体、规范的工作准则,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至今尚未制定和颁布独立、规范、完整的人事任免法,造成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刚性不足,缺乏惩戒性和强制力。《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虽对人大任免工作作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还明显存在一些欠缺。比如,法律没有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否可以联合提名,是否可以实行差额投票进行任命,是否可以另投他人。这些法律的缺陷,决定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于党委推荐的人选,只有“通过”或“不通过”两种选择,而别无第三条路可走。同时,新颁布实施的《监督法》也只对撤职案做出了一些规定,而在监督的具体内容、手段、方式上还缺乏明确规定。

3、监督制度不健全,“弱”,形不成规范。当前,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任免干部的任前考察、任中审议上研究、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好制度,对行使好人大任免权,把好用人关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任后监督上还缺乏整体配套的制度来作保障,特别是在任后监督的内容、方式和手段还很不明确,任后监督工作的随意性大,缺乏规范,从而丧失任后监督为党委选人用人进行再“把关”的意义。

4、监督方式不齐全,“少”,构不成体系。在实践中,对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往往平常监督的少、事后监督的多;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汇报多,听取任命干部的个人汇报少,对任命干部的工作情况、思想政治情况掌握不多、不全、不准。同时,地方人大常委会没有专门负责任后监督的工作机构,致使人大无法正常开展任前考察、任中审议、任后监督等工作。

5、监督手段不得力,“软”,树不起权威。目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任命的干部“重任轻免”的现象普遍存在,任后监督管理欠缺,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任了之”的现象。一般情况是:在任后监督上多是听听汇报、看看现场,很少启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或撤销职务等硬性监督手段。只要党委不提出免职、罢免和撤职,人大常委会通常不会主动提出。这在放松人大任命后的干部教育与管理的同时,也无形中造成了对人大任免权权威的漠视和弱化。

三、探寻其措施和对策,是加强任后监督的关键步骤。

任后监督的重要作用,告诉我们这项工作只能加强,不能放松;任后监督的突出问题,警示我们这项工作必须改进,不能闲置。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积极探寻应对之法,认真履行法定职权,做到权力延伸到哪里,监督就跟踪到哪里,保证人民的权力始终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


要从根本出发,完善监督体制


一是要加强党的领导。在工作体制上,要探索提高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人在同级党委中的地位,避免任免工作中的不协调;党委会商量有关人事任免事项时,要与人大常委会领导沟通,听取意见,并请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列席。在干部考察上,要探索党委组织部门与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工作机构联合考核干部的方式。在实施监督上,地方党委要督促“一府两院”组成人员自觉增强受人大选举、任免的法律意识,尊重和服从人大的法定任免权,虚心接受人大监督。

二是要统一条块管理。建议工商、地税、技术监督等“条”管部门从工作职责范围来说仍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其工作内容与当地实际密切相关,部门负责人理应纳入人大任免和监督视野。

三是要加强机构建设。当前,有的地方人大机关定额编制仅能容纳常委会领导和委室主任职数,致使原本工作力量就不够的人大机关更显“势单力薄”,势必削弱人大任后监督的作用和影响。同时,任后监督的实施主体也不明确。因此,建议在倾斜人大机关编制的前提下,明确任后监督的责任主体。


要从外部借力,形成监督合力


一是要广借审计之力。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善于借助审计的力量,对任命干部执行国家财经政策、会计制度等进行审计,为实施监督提供依据。

二是要广借统计之力。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实施任后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但工作报告中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常委会组成人员很难掌握。因此,在开展评议时,要善于将报告中反映的数据和统计部门的数据放在一起比较、分析,辨别真伪,公正评价,准确监督。

三是要广借专家之力。干部任后监督涉及到方方面面,其中一部分专业性很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不可能什么都懂。因此,在监督中就要善于借助各方面专家的力量,增强监督实效性和科学性。

四是要广借媒体之力。新闻舆论监督是舆论监督的主体,是对领导干部权力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人大对干部的任后监督要善于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排除干扰,敢于碰硬,督促领导干部正确运用、科学运用手中的权力。

五是要广借群众之力。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在最基层,对是非善恶分辨最清。人大常委会要特别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申诉、检举和控告,加强有针对性的任后监督工作。同时,要健全群众监督保障机制,激励群众积极参与监督。

六是要广借代表之力。应认真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小组和定期走访代表的制度,及时收集代表对干部的反映。要增加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各种行风、政风监督员的比例,及时掌握解受任命干部的表现。

另外,建议将目前属政府序列的审计、监察部门划归为人大工作机构,既解决当前地方人大力不从心的现状,又改变政府自己监督自己的弊端。同时,人大还应借助党委业已成熟的干部任后监督模式,与组织、纪委等一道共同构筑干部大监督格局。


要从职能着眼,强化监督效果


一是拓宽任后监督渠道。《监督法》取消对任命干部的述职评议后,我们应从四个方面拓宽任后监督渠道。首先,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了解和监督被任命干部的履职情况。其次,通过开展代表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工作了解和监督被任命干部的履职情况。第三,通过办理人大交办工作了解和监督被任命干部的履职情况。第四,通过信访渠道了解和监督被任命干部的履职情况。

二是建立履新试用制度。部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在探索建立干部试用期制度。笔者认为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干部监督的一种创新,是对干部履新工作监督的一种延伸,有借鉴和推广的价值。其基本作法:就是对“一府两院”的新任命干部,确定一年的试用期;期满后进行为期一周的任职公示,广泛征集社会对当事人“德、能、勤、绩、廉、学”六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期满后,由常委会进行综合考评,并将结果上报党委;党委根据考评结果进行区别处理,优秀、称职的继续任用,发现问题或不称职的,则及时调离或降职使用。

三是开展干部任中审计。任后监督的重点是加强反腐倡廉,开展任中审计监督是必由之路。现行的离任审计工作效果并不理想,许多腐败分子往往在升迁任职后东窗事发。究其原因,既有人为的因素,又有程序的不足:遇到班子换届和大批调整干部时,离任审计往往显得仓促,人力物力制约了审计工作的到位,有时审计结果还没有出来,被审计的人就已经调任新职了;况且,党委想要提拔重用某个干部时,离任审计往往成了例行审计。因此,必须完善和加强对干部的任中审计。人大常委会开展任中审计,要把握以下几点:一要形成制度,分批进行;二要慎重细致,认真负责;三是要组织专班,全程参与。

四是大胆运用刚性手段。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作为最高层次的监督,如果形同虚设,那么势必削弱民众对人大的信任,造成对政治文明和法律制度的一种伤害。过来,人大常委会在任后监督工作中,呈现的基本态势是:柔性有余,刚性不足。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任后刚性监督,强化惩戒、震慑功能,对法律赋予的质询、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要敢于和善于大胆运用,“该出手时就出手”,真正树立人大任免的权威,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改革大局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而增加被任命人员的压力、动力和进取心。



(编辑:曾环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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