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大常委会提高执法检查实效探讨
安乡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石概志
开展执法检查是县级人大常委会履行职权,进行监督的重要形式。实践证明,执法检查能使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落到实处,对促进“一府两院”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这项工作还有很多值得探索之处,有些执法检查力度不大,效果不佳,问题较多。
一是执法检查主体不明确,重点不突出。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所进行的检查,毫无疑问,执法检查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应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主,再辅以相关行政或司法机关负责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相关人大代表、专家等。而在实际操作中,相关行政或司法机关负责人所占比例过大,有时兼顾各方利益,各方面代表均有,从而,弱化了人大常委会的主体地位。执法检查重点不突出是指开展执法检查所选择的法律法规重点不突出,有时为了贪多求全,平衡监督,频繁地开展各种执法检查,但实效往往不尽人意。
二是执法检查方式单一,办法不多。执法检查的目的在于检查执法单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然而,在实际检查中,由于检查组队伍庞大,调查了解情况很难深入,一般是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情况汇报,到执法单位或二层单位,了解面上情况,然后常委会开会予以审议。其检查方式和路线早已格式化和表面化。这样,所掌握情况往往不全面,不细致,常委会审议亦广而不深,言而不精,缺乏力度。久而久之,被检查单位只需表面应付。
三是督促整改办法不多,效果不佳。执法检查成功与否,其关键在于督促执法部门纠正存在的问题是否到位。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增强督促整改的实效性,力保监督到位,往往研究不多,办法很少。一是跟踪督办缺乏具体可行的制度和规则;二是跟踪督办的工作环节,操作程序还亟需完善,既要程序合法,更要体现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权威性;三是对执法检查和督办效果的认定缺乏判断标准。
那么,县级人大常委会如何把握执法检查的环节,从而进一步提高执法检查实效,笔者略谈几点认识。
一、廓清内涵,运筹更具理想的检查思路
一是要斟酌执法检查的重点。目前,在县域内施行的各项法律法规多达1000多件,从监督职责上讲,人大常委会应对所有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但实际上在一个比较短的时间内是难以做到的,更是不切实际的。因此,为了提高监督实效,执法检查必须而且只能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那么,要抓住哪些重点呢?笔者认为:一是要围绕近期本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重大问题,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二是要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大事、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抓住了这两个重点、执法检查才能得到党委的支持、政府的重视、群众的欢迎,也才有针对性。而涉及到每件法律法规检查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执法责任制运行机制的运作情况。包括执法人员的培训及素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执法单位照章自查自纠、处理违法情况。第二个方面是严肃执法、依法办案、依法行政情况。其中,应把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列为检查的重中之重。
二是要弄清执法检查的主体。执法检查不同于工作检查,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这是法律赋予的职权。因此,执法检查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这是无可厚非的,但具体体现是人大常委会确认的执法检查组。按规定,检查组成员应由县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构成。为方便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和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其他人员可以参加执法检查组的工作。为了提高检查工作效率,邀请部分比较专业的、了解有关实情的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组的工作,也是可取的。对于参加执法检查组工作的人员,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事先也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二、贴近实际,选择更具效力的检查方式
执法检查的目的不仅在于掌握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效,总结执法工作典型经验,更重要的是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要达到这个目的,选择一个科学而具有效力的检查方式值得研究。为此,笔者认为在执法检查中要努力把握好以下几个并重。一是听取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执法情况的汇报与抽查有关材料并重,初步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在县域内执行情况;二是现场考察与深入基层调查并重,力求掌握第一手材料,把执法检查的过程变成体察民情,反映民意的过程;三是一般性检查与重点检查并重,要把握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把握全局性、带根本性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跟踪检查;四是检查执法责任制建立与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并重,了解执法主管机关执法责任是否明晰,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执法程序是否公开等。总之,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群众座谈、走访代表、重点问题专查,向社会发放执法评议卡或调查表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方位的检查。另外,为配合执法检查组掌握更多、更详实的情况,县人大常委会要创造良好的条件鼓励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特别是兼职委员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机会和时间,对社会上反映强烈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施行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开展广泛调查,收集真实情况,为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提供有说服力和可信度的数据及典型。
三、依照程序,形成更具约束力的审议意见
1、检查报告要敢于较真。执法检查组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地写出执法检查报告,报告中要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应避免在报告中对工作肯定、赞扬的多,否定、批评的少,提出的问题典型例证不多,对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提出的建议不确切等问题。否则将对人大实行监督和执法机关改进执法工作将产生一定的负作用。因此,检查报告的内容应敢于较真,要坚持正义,理直气壮的评述功过是非,确切的提出检查组的建议。另外,在检查中如发现重大违法问题,在报告中要提出追究执法检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的意见。
2、审议过程要有的放矢。审议是县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职权过程中的一道重要环节。审议检查组的工作报告,不能走过场,图形式,审议中要让更多的组成人员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发言要切中主题,要不讲或少讲空话、套话,讲成绩不要功过于实,讲问题不要轻描淡写。尤其是不要怕得罪个别人,不要懈触犯少数人的利益。否则,隔靴搔痒,无的放矢,起不到应有的监督制约作用。另外,审议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本着少而精的原则,选择一、二个重点问题议深议透。针对反映出的问题,区分类别,分清主次,抓住实质,做出结论,提出有份量、有力度的审议意见。
3、审议意见要具有约束力。“审议意见”在起草和讨论定稿时,文字表达不要长篇大论,应当提纲结领,突出重点。要有可操作的实际内容,尤其是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条理清楚,而且要尽可能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表达不要吞吞吐吐,要一针见血,点中要害。同时,要避免使用刚性太强的决议或语言,保持“意见”格调。“审议意见”应当经过县人大常委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或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以集中集体智慧,体现集体意志,贯彻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避免决策的随意性,增强科学性和权威性。
四、跟踪监督,探求更好的检查效果
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虽不同于严肃的决议、决定,也不同于个别人提出的一般建议、批评和意见,但是它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集体的意见,代表着人民群众的利益取向,虽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具有法定影响力。过去,不少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检查时认认真真,检查后冷冷清清,发现的问题长期得不到处理,提出的审议意见没有认真采纳。更有甚者,有的地方,对个别的法律法规几乎年年开展执法检查,老的问题不仅没有整改,新的问题又层出不穷。因此,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对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审议意见”,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整改,要力戒无所谓思想,力戒应付了事。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交办──反馈──监督”制度也是非常必要的。此外,要使执法检查收到实效,整改是关键环节。如何抓好整改这个关键环节,笔者认为县人大常委会还必须把检查环节与处置环节紧密结合,充分行使其处置权。一方面,在人大常委会向法律实施主管机关交办“审议意见”后,有关机关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切实改进执法工作,并将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另一方面,在一定时间后,人大常委会要实施跟踪监督,明察暗访,多方听取对该执法机关整改措施运行情况及效果的反映。对“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逾期不整改的,或者虽然进行了整改但很不认真甚至应付了事的,要按照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提出质询或采取其他处置,决不姑息迁就。对于一些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违法案件,还要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曝光,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只有这样,整改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执法检查才能真正达到预期目的。
(编辑:曾环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