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公开的思考
常德市津市市人大常委会 陈群华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对司法公开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司法公开已经成为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的重要渠道,更成为了司法机关宣传法律、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举措。近年来,虽然司法机关在司法公开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与依法治国的要求,与法律的规定,与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推进司法公开的深入开展,本人结合当前司法公开的现状,通过对司法公开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推进司法公开的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现状
1.随意式公开。基本上是司法机关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而不是法律和上级要求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如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而实际工作当中,基层法院大部分推行的是有选择的公开,一般只公开简单的案件,而提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等复杂案件一般不予公开;公布的往往是司法机关所办的典型案件,而对于申请再审等有可能影响司法机关质量的案件不予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要求各级法院要实行立案公开,在立案公开方面要求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而在实践中基层法院基于上级法院的考核指标,对于不予受理的,往往不制作不予受理裁定,大部分是口头告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要求法律监督结果公开,而实践中基层检察院一般都没有将法律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
2.作秀式公开。司法机关把司法公开的目的定位在宣传推介司法机关的工作、提升司法机关形象上,而不是定位在接受监督,方便群众、改进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上,不是群众希望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而是自身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目前,司法机关公布的案件主要是司法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件、对司法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件,如有的法院网就有“典型出镜、天平星光”栏目。而群众最希望公布的却是可能引起司法不公的案件、涉及公务人员贪污腐败的案件等;群众迫切想了解的是案件进程中的重要信息、重要环节,特别是案件当事人最想了解的是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进展情况,而这些司法机关往往公开很少或者不予公开。
3.应付式公开。主要表现在某些信息公布明显滞后。如到了2013年7月,有的法院网站还只公布2010年的的工作总结,裁判文书也还只公布到2013年4月的裁判文书。还有的公开纯粹流于形式,根本没有实质内容。有的虽设有司法公开专栏,却没有实质内容;有的有开庭公告栏,却没有公告事项。有时群众认为司法机关办案不公,想了解办案情况,司法机关却不予公开,导致群众上网、上访后才被动的公开,主动公开与被动应付公开的社会效果明显不一样。
二、原因
1.认识上存在偏差。有的认为,司法公开是司法机关的权力,司法机关“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有的司法机关对司法公开存在担忧,害怕司法公开给司法机关找麻烦、添乱子,会加重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负担和压力,总觉得司法公开是对司法工作的一种限制,工作起来没有那么“自在”,似乎是一副无形的枷锁,有的司法干警甚至存在畏难和抵触情绪,司法公开的积极性不高。另外,由于司法公开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是一种考验,少数司法工作人员的能力暂时适应不了司法公开的要求,因而害怕公开、不敢公开。
2.操作上缺少标准。一是公开事项无统一标准。司法公开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项司法原则,比较抽象,实践中,各司法机关虽然提出了公开要求,但具体哪些事项必须公开,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各司法机关各自为政。如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实行审务公开,由于具体审务公开包括哪些事项不明确,致使各法院审务公开内容不一致。如笔者浏览了10个省高级法院网站、10个中级法院网站、10个县级法院网站,审务公开一栏公开的内容并不一致,有的公布的是法院公告、审判纪律;有的公布的是开庭公告、法院公告、便民举措;还有的公布的是党务、法院工作总结。二是公开时间无统一标准。法律对侦查、审判等都有期限规定,而在司法公开的时间上各司法机关强调的是及时,对于某一公开事项而言什么时间为及时,应该在什么时间公开,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做法也不一致。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的不统一,赋予了司法机关司法公开的自由处分权,造成了司法机关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想什么时间公开就什么时间公开。
3.制度上缺乏监督。一是司法机关内部缺乏司法公开的考核机制。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对内部科室都没有建立司法公开的考核体系,各司法机关虽有要求,但没有把司法公开纳入绩效考核,基本上是雷声大雨点小,没有象抓案件质量一样抓司法公开,缺少经常性的检查督促。二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缺乏对司法公开的监督。当前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重点放在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涉法涉诉信访的督办、类案的监督等,虽然有的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司法公正行”活动,要求各司法机关实行“阳光司法”、“司法公开”,但由于“司法公正行”活动缺乏考核,导致各司法机关的重视程度不是很高,推行力不强。由于各级人大常委会极少对司法机关的司法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这样就给司法机关在司法公开上造成了一定的随意性。
三、建议
1.提高认识、敢于公开。一是要转变思想理念,注重公开思想的培养。要让广大司法干警充分认识到司法公开不是司法机关“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而是在法律的规定下人民群众“想让我们公开什么,我们就应当依法公开什么”,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变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变形式公开为实质公开,从而让人民群众实现“看得见的公正”、 “能认同的权威”。二是要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增强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公开的信心。各司法机关要始终把能力建设作为司法公开的基础和关键,采取理论学习、案例研讨等方式,加强学习和培训,进一步增强司法能力,增强干警对司法公开工作的信心。比如,结合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大力开展文书质量评查和优秀文书评比活动,引导法官严把文书质量关。三是要培养及时公开的意识。如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虽没有当庭宣判,但实际早已判决,却迟迟不公开判决文书,使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工作作风、司法公正、司法公开的态度不免产生怀疑。如果在判决结果一出来就进行释法答疑,能及时回答媒体与公众感兴趣的问题,就能收到更好的效果。如备受社会关注的许霆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后判决书未制作前,广州中院刑二庭负责人就针对社会公众热议的一些许霆案中的争议以及许霆为何获法定刑以下的量刑等问题,进行了公开的释法答疑,社会效果很好。
2.明确标准、善于公开。一是制定标准,实行公开统一。应制定司法公开的统一标准,明确公开的具体事项、范围,明确规定什么样的案件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在什么时间内公开,便于基层司法机关操作。要把公开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职能,让群众了解司法机关的权力和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公开办案,让群众懂得办案程序、时间、案情进程;公开收费等事项列为司法机关必须公开的事项。二是搞活形式、丰富公开载体。要针对不同情况、不同当事人,采取不同的公开方式,让群众容易理解和接受。如法院在审理涉及普通农民的民间纠纷时,可以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进行公开。另外还可以采取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司法开放日活动,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寄送工作专刊等多种形式,让群众了解司法,通过群众的参与,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引导群众依法维权,真正树立司法权威。
3.考核督促,监督公开。一是要建立考核评价机制。要将司法公开事项精细化,分为不同的节点,从公开的内容、时间、事项、范围等方面对司法公开进行全面考核,通报检查结果,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适时予以表彰,对工作不负责任的,通报批评,督促整改。把司法公开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一个指标,通过日常考核,让司法公开成为各司法机关的工作常态。二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跟踪监督司法公开情况。人大常委会的职责之一就是要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得到贯彻落实,司法公开既然是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司法公开情况就有权进行监督,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公开监督的重点应放在群众期盼公开的事项和公开的案件上,特别要督促各级司法机关及时公开群众关注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及时公开象法院判处缓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等可能引起司法不公的案件,对于不按要求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造成一定影响或引起群众上访的,人大常委会要启动询问、质询手段,要把司法公开情况作为司法干警执法监督档案内容,作为干部任免的依据。三是要建立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机制。可以采取在司法机关网站或立案大厅设立投诉电话、举报投诉信箱,安排专人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对于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检查部门严肃查处,并将案件办理及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树立司法公信。
(编辑:曾环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