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人大工作评议的几点思考
常德市桃源县人大常委会教工委 叶春华
对“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开展评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形式和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人大常委会都在积极尝试和实践这种监督方式和手段。但在工作实践中仍然存在评议氛围不浓厚,评议程序不规范、评议处置不过硬、评议效果不明显等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本文结合工作实践,谈几点认识和看法:
一、地方人大工作评议非常重要
(一)开展工作评议有利于依法履行人大监督职责。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从近年来人大评议工作实践来看,人大常委会通过工作评议这个载体,综合运用法律赋予的调查权、审议权、询问权、处置权,使人大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程序性监督和实质性督、对事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结合起来、一般性监督和特殊性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拓展了人大的监督渠道,增强了监督工作的效果。
(二)开展工作评议有利于保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评议工作中,人大常委会组织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深入被评议单位及其工作部门、基层和群众,了解情况,收集意见,并通过面对面的评议,指出被评议单位的工作得失,直言人民群众对这些单位的意见建议,使人民群众感受到直接或间接参与了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活动,进一步促进了“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三)开展工作评议有利于加快推进法制建设进程。现在,随着法制体系不断完善,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主要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但在有的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以言代法、以罚代法、执法不公、徇私枉法的现象经常发生。开展工作评议,就能有重点的宣传法律法规,有目的的评价执法情况,有效地促进全社会学法用法、依法维权,推动被评单位公正司法、依法行政,从而加快法制建设的进程。
二、人大工作评议存在诸多问题
(一)评议范围不广泛。对“一府两院”工作的评议,开展还不够平衡,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两院”的工作进行评议较多,而对非政府组成部门、垂管管理部门的工作评议较少。上一届桃源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评议4次,对26政府组成部门和“两院”工作进行了评议,但对垂管管理部门没有进行工作评议。而这部门往往掌握审批、征收、处罚等执法权力,如果不能依法监督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县域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评议调查不深入。当前,人大开展的工作评议调查,一般时间安排不尽合理,人力、精力和时间的投入有限,初次调查研究不够深入,仅仅停留在听取汇报、个别座谈、内部测评层面上,对评议事项的真实情况了解不够客观、全面,收集面上的意见较多,回访深入调查少,特别是深挖问题、分析根源、归纳提炼做得不够,形成的调查报告“平平淡淡”、“有血无肉”,报告质量难以保证。
(三)评议意见不中的。依法有效地开展工作评议,就是寓监督于支持之中,全力促进部门工作。但由于受体制、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人大工作评议时,过分顾及关系和情面,无论调查汇报还是评议发言,大都刚性不足,柔性有余,正面肯定成绩多,当面指出问题少。概括成绩,浓墨重彩,评功摆好,顾及了面子,追求了和气;查摆问题,蜻蜓点水,不痛不痒,空乏议论的多;评议意见,角色错位,无的放矢,一针见血、一语中的、敢于直言的不多。
(四)评议督办不落实。每年人大常委会向“一府两院”交办的审议意见很多,有执法检查意见、视察意见、专项报告审议意见等等,单就工作评议来讲,评议对象一年一般为3-6个,评议意见件的交办少则3件,多则6件。由于督办机制不全、人员力量不足、工作量大等因素影响,评议意见转交之后,对被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不够,一般等到年底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决议决定办理和审议意见处理时,匆忙组织人员到被评单位了解整改情况,被评单位也疲于应付,较大程度上存在文来文往的现象,跟踪问效环节的缺失,制约和影响了评议监督的实效。
(五)评议公开不全面。由于监督法规定过于原则,公开要求较为模糊和笼统,不便操作,难以把握。尽管各地人大常委会对评议工作向社会公开进行了一定程度地探索,但程序报道多、深度报道少,正面宣传多、反面曝光少,会议评议公开多、会后监督公开少,特别是公开的方式不多、范围较窄、内容不全,效果不佳等等,与法定要求有差距,与社会公众的期盼有距离。
三、工作评议质效不高的原因
(一)法制上的局限性。一是从立法角度来讲,工作评议还不是监督法规定的法定方式。尽管工作评议符合法制精神,地方人大常委会都在依法实践,虽然没有受到立法机关的否定,但也没有被监督法正面肯定和接纳,工作评议尚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现状;二是从操作层面而言,评议“两院’工作受到困扰。监督法出台后,受个案监督的局限,人大常委会对“两院”实施的具体监督,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尽管各地工作评议办法将“两院”工作纳入了评议范围,但真正实施评议不多。加之“两院”受同级党委(政法委)领导,人大评监督“两院”工作顾虑多,从而导致工作评议出现“盲区”。
(二)认识上的片面性。一是被评对象在认识上有偏差。有的认为人大工作评议是挑刺揭短、故意整人、无事找事;有的认为人大工作评议时间长、程序多,分散领导精力,影响部门工作,受评单位表面上接受,心底里抵制。二是评议主体在认识上有偏差。受体制等多种因素影响,相当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监督工作存在畏难消极情绪,怕监督过多有与党委争权、与部门争利之嫌,因而存在“硬不得软不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导致工作评议走了形式,效果不佳。
(三)能力上的有限性。“一府两院”工作范围宽、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对评议主体基本素质要求可想而知。然而,受体制局限,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机关普遍存在人员职数过少、干部年龄偏大,专业人才缺乏等现实问题。与“一府两院”相比,行家里手不多,力量也过于单薄,评议主体调研报告缺深度、审议发言缺力度、跟踪督办缺强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议监督的质效。
(四)机制上的差异性。为依法开展工作评议,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结合实际,制定并出台了相应的工作评议办法,但评议内容确定、评议程序安排、评议结果运用等还不够规范,如评议对象、评议主体的确定、评价体系的设定、评议意见的督办、成果的转化运用等等,都不尽相同。单从评议成果转化运用这个环节来看,各地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就不尽一致,有的对被评单位进行满意度测评,有的将评议结果送交同级党委和有关部门作为考核考察、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有的与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结合等等,这给如何科学合理地运用评议成果带来难度。
四、增强评议监督实效的建议
(一)强化调查研究,力求准确全面。一要突出调研重点。工作评议是综合监督方式,融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于一体,整体性强、覆盖面广,涉及被评单位工作的方方面面,既要全面了解,又要有所侧重,既要突出经济发展、民生保障这个热点,又要突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这个重点,只有抓住调查重点,才能增强调查针对性,提高调研实效性。二要改进调研方式。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倾听民声、了解民意、集中民智,在用好明查暗访等方式的同时,积极探索如何更好地运用网络信息平台,广泛开展问卷调查,尽可能多地征集群众的建议意见,使评议前的调查更加充分地表达民意、反映民声。三是要及时回访跟踪。在初次调查的基础上,对代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例,特别是对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个案,要及时跟踪回访、调查核实,深入解剖分析,查找问题症结,力求客观全面,为撰写好调查报告提供鲜活的事实依据。
(二)强化公开评议,力求客观公正。一是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推行代表列席评议会议制度,会议评议都应邀请一定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乡镇人大主席轮流列席上级人大常委会的评议会,使每位代表在届内都能列席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充分调动代表参与人大工作的积极性,推行公民旁听评议会议制度,通过在电视媒体发布公告,征集公民旁听评议会议对象,让更多的普通公众走入权力机关,了解人大评议监督的过程,畅通民意渠道,弘扬民主法制。二是完善评议发言制度。推行评议调查报告制,会议评议前,由评议组负责人作调查报告,报告要有调查过程、调查评价、调查意见,要客观实在、言之有物。推行评议发言限时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会议上,应紧扣主题,积极发言,用语须简明扼要,讲成绩要实,讲问题要准,做到言之有据,确保会议质效。推行评议询问结合制,评议中就群众特别关心的民生问题展开重点询问,增强工作评议监督的刚性。三是完善测评表决制度。对被评议单位工作实施满意度测评表决,测评结果当场公布,并呈报党委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测评票的设置不宜单单只有总体评价,而应根据被评单位的工作,分类分项设计,力求内容设置科学合理,便于被评单位班子成员对应整改。要适时引入代表参与测评的工作机制,促进评价工作的不断完善。
(三)强化跟踪督办,力求整改到位。一是认真交办督办评议意见。在督办中,首先应体现评议意见的针对性。转交的评议意见要切合整改实际,重点应放在帮助部门查找问题、剖析原因、寻求对策上,让被评单位整改有方向、有重点。其次应突出跟踪督办的实效性。评议意见形成交办后,应当及时跟进,组织人员对被评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对口监督、动态监督和全程监督,必要时报请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题审议。二是督促限时办结评议意见。对评议意见中涉及到个别重大具体问题,要明确整改时限,紧盯不放,并严格坚持“三个不放过”:评议意见不落实的不放过,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不放过,整改表决不通过的不放过,对个别敷衍应付的,要敢于动真碰硬,依法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刚性方式,确保重点评议意见尽快落实,确保民生问题尽快得到解决。三是坚持票决整改评议意见。对需要整改的被评单位,按期听取整改报告,并对整改工作情况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对整改不力、表决未通过的,延期再次整改,再次整改不通过的,人大常委会要敢于和善于依法作出相应处置。
(四)强化成果运用,力求公信实效。一是要广泛宣传评议成果。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对评议主体的履职监督过程、被评单位的整改举措及成效,大张旗鼓地予以宣传,扩大社会影响面,营造社会各界更加关心、了解和支持部门工作的良好氛围,形成全社会了解人大评议、参与人大评议、支持人大评议的强大合力。二是要综合运用评议成果。过来,在评议成果的运用上,各地探索了很多有益做法,有的为被评单位颁发“人民满意单位”奖牌,有的将结果分别呈送同级党委、政府,将其结果列入对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有的将评议调查报告、部门整改报告、评议意见和评议结果及时送交县委,作为党委对部门班子成员评价、考核、考察、使用的重要依据。不管采取哪种方式,目的就是达到奖优罚劣、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激发活力、推动工作。为此,人大常委会应积极作为,更加主动地争取党委重视,更加主动地争取政府支持,更加主动地争取公众的参与,努力使人大评议成果的运用更为广泛、使人大监督工作的力度更加强劲。
(编辑:曾环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