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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人大常委会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09-29 信息来源:人大常委会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德市石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王文斋

县级人大常委会各项职权中,从总体上说,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不够充分,是一个薄弱环节。

造成重大事项决定权不能够很好行使的原因:一是以县委决策权替代了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权,认为具有最高决策权的县委常委会都拍板定案了,已不需要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二是 “一府两院”对本该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不主动提交而是研究通过后直接下发文件,以避开县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程序。如本行政区内地方财政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项目、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重要情况、决定重大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等。三是县人大常委会自身的原因,对该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不主动决定,也存在你不提请,我不讨论的现象。四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县人大常委会有重大事项决定权,但过于笼统、宽泛、原则,不便于操作,对县委决策权、人大决定权、县人民政府政决定权的范围也没明确界定,从而淡化了县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

一、切实提高对县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重要性的认识

在县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职权中,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最根本的权力。我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也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可见,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性体现在:

一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需要。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最能体现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最能反映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性质,对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县人大常委会来说,由于没有立法权,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显得尤其重要。

二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依法治县的需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依法治县是依法治国的组成部分。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县的主体,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愿望、要求和利益,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依法决定重大事项,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治县的必然要求。

三是避免重大决策失误,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的需要。决策失误就会延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有利于促进和实现全县重大事务和社会事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更好地把党的重大决策和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和人民意志,避免大的失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督促“一府两院”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科学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

县人大常委会在选择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内容时,应坚持以下三个标准,从实际出发,从整体上把握,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确定,适时作出决议决定,这样才能把重大事项决定权落到实处。

一是法律标准。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县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选择和确定县人大常委会所要决定的重大事项。凡是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均属于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凡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应由其他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问题,则不属于县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

二是全局性标准。即依照国家一定时期的重大部署和本行政区域一定时期的中心任务,确定县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凡是本行政区域内带有全局性、根本性和长远性的问题,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涉及到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各个方面的重大问题,都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是群众利益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应当纳入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范围。

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的几个关系

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必须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决定权与监督权、任免权之间的关系。决定权与监督权、任免权一起共同构成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体系。决定权是人大其他职权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条件。

二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县委决策权与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权之间的关系。县委作出的决策具有引导性、指导性、号召性,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强制性;县委作出的决策在党内具有约束力,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对全县国家机关、社会和公民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县委应积极支持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决定权,及时把县委的意图和人民的意愿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权与“一府两院”的行政权、司法权之间的关系。根据《宪法》规定,县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尽管“一府两院”在行政、司法活动中也有大量的决策活动,但这种决策大多数是为了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而作出的,应当从属于县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因此,对属于“一府两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县人大常委会不应去干预,应积极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反之,对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应当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一府两院”应主动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或提出意见,或作出决议决定。

四、依法规范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一个民主、科学决策的过程,必须建章立制,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加以规范。

一是议案提出。重大事项决定案,要以法定提案权的县人民政府或县人大常委会的议案或建议、报告的形式提出。

二是调研论证。县人大常委会在作出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前,要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集思广益,增强决议决定的针对性、民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讨论审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审议重大事项时,提案人应当提出议案、报告或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和提供必要的附件及参考资料,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说明,回答询问。审议人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工作人员要集中大家的意见,起草决议决定草案,提交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讨论审议,并修改、完善。

四是表决通过。表决前,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可对决议决定草案进一步提出修改意见,参加表决的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形成决议决定。

五是公布实施。通过报纸、电视、常委会《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公布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不需要做决议、决定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将讨论的意见、建议转送报告机关,并责其在一定时间内向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

五、加强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

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或决定后,监督执行不能到位,往往是作出了决议决定,便完事大吉,没人去管,没人去问,不见回音,没有了下文,致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流于形式,显得极不严肃,是极端不负责任的表现。衡量行使这一职权的实际效果,最根本的还要看决议决定是否得到有效的落实。因此,决议决定形成后,县人大常委会要注意做好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不能让决议决定成了空头支票。

一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决议决定落实情况汇报制度,督促“一府两院”按规定的时限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或办理情况,确保“决而有行,行而有果”,维护县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要加强监督检查。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可利用听取汇报、组织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等形式,跟踪督查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决议决定执行和落实过程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解决执行中的实际困难。

三要有必要的刚性监督手段。对措施不到位、执行不力甚至敷衍应付的,县人大常委会可运用询问、质询、个案监督、错案追究直至罢免等刚性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理。

六、切实加强县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与能力。为此,县人大常委会应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高组成人员的能力水平和综合素质。

一要坚持和依靠县委的领导。自觉坚持县委的领导,主动争取县委的支持。对应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自始至终与县委保持同心、同向、同步,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人民的自觉行动。

二是要自觉加强学习。认真学习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知识和与人大行使职权相关的业务知识,努力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政治水平,保证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具准确性、前瞻性、科学性。

三是要善于议决大事。树立有为有威才有位的思想观念,主动围绕本县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中心任务、重大的改革措施、重大工程、重大投资项目、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增强决定的针对性。同时,从全局的高度全面地、长远地考虑问题,充分审查其必要性、可行性和严密性,依法作出决议决定。

总之,只要县人大常委会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界定切实合法、决策科学民主、督促检查有力,重大事项决定权就一定能够得到充分行使,从而更好地促进县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编辑:曾环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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