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2009年10月29日常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常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诉讼活动中相关法律的情况汇报和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诉讼活动中相关法律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会议对全市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诉讼活动
中相关法律中所取得的成绩予以充分肯定。会议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广大人民群众对通过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愿望更加强烈,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高度重视法律监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了监督并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在诉讼活动中的法律监督工作,特作如下决议:
一、全市检察机关应当始终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主题,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和工作主动性,全面强化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其他监管活动监督,民事审判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
二、全市检察机关应当以社会普遍关注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着力监督纠正刑事立案环节有案不立、违法立案;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取证、违法扣押冻结款物;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刑罚执行和其他监管活动中侵犯人权以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坚决查处隐藏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贪赃枉法、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三、全市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完善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为有效履行法律监督的职权提供制度保障。要建立健全上下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导机制,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的领导,形成上下整体联动的诉讼监督工作格局,促进诉讼监督工作的协调、均衡发展。要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的分工协作,形成监督合力。要进一步完善工作考评机制,科学设置考评项目和标准,形成加强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工作的激励机制,调动检察人员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积极性。
四、全市检察机关应当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要重视加强基层检察队伍的建设,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培训力度,解决部分检察人员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能力不强、不适应法律监督工作需要的问题。要及时总结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经验,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理论研究,准确把握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创新与发展。要加强职务犯罪侦查监督,通过强化内部监督来促进公正司法。要针对当前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比较薄弱的实际,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机构与队伍建设,充实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力量。
五、全市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其他监管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对人民检察院以书面形式发出的监督事项,有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将相关工作情况反馈人民检察院。确有违纪违法情形的,应当坚决纠正,并针对问题健全制度,改进工作,完善预防违纪违法的长效机制。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立案权、侦查权,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不立案、撤案工作情况。对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等形式提出的监督事项,要认真研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审判机关要依法行使审判权,及时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抗诉和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要坚决纠正。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会同人民检察院依法落实并规范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及时为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方便,逐步完善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具体措施。
刑罚执行及其他监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人民检察院的信息交换制度,加强对监管信息的联络与沟通,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工作,进一步规范监管场所管理,严防脱管、漏管及牢头狱霸等现象的发生。
六、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规范执法行为,及时移送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要与人民检察院形成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人民检察院查询未移送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情况或者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对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等方式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政府要加大对检察经费的支持力度,为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
七、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监督和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要通过听取司法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完善监督程序,落实监督责任,提高监督效果。人大常委会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属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权范围的涉法涉诉问题以及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按照《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若干规定》开展司法案件备案中发现的有关案件,向人民检察院转办或交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若干规定》认真办理,按期回复。人民检察院要将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事项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检察机关作出的通知立案决定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抗诉书、检察建议等法律文书以及被监督单位对检察机关书面监督事项的处理情况报送同级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备案。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