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市七届人大三次会议文件(二十一)
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8年12月25日在常德市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余湘文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8年工作回顾
2018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坚强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开放强市、产业立市”战略,顺应人民群众在法治、公平等方面的新期待,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全市检察机关共有42个集体和37名个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其中市检察院、桃源县检察院办理的2起行政检察监督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优秀案件,澧县、石门县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被评为第五届全国一级规范化检察室,市检察院干警钟颖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记一等功。
一、积极服务大局,护航经济社会发展再现新作为
着力服务“三大攻坚战”。积极投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批准逮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20件25人,提起公诉23件67人,如安乡县检察院依法对涉案金额13.6亿元的靳启光等11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提起公诉,该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全力护航精准脱贫攻坚战。依法惩治发生在扶贫领域的犯罪,提起公诉11件16人,帮扶贫困户534户1701人脱贫。积极参与污染防治攻坚战。市检察院出台《加强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的实施意见》,被省检察院全文转发并向全省推介;继续深入推进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督查和法律监督专项行动;汉寿县检察院、桃源县检察院和石门县检察院分别在西洞庭湖、乌云界、壶瓶山三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设立检察联络室;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22件44人,提起公诉61件93人。
着力服务“开放强市、产业立市”战略。市县两级检察院召开服务保障经济发展专题党组会25次,市检察院出台《关于加强涉企案件办理的规定》,为办理涉企案件提供规范指引。组织检察干警441人次深入企业、社区、乡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34场次。开展涉产权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工作专项督查活动。依法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等涉知识产权犯罪,批准逮捕4件5人,提起公诉2件6人。
着力巩固反腐败成果。探索建立职务犯罪案件“捕诉合一”工作机制,明确专门部门办理监察委移送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选派精干力量提前介入引导调查。受理监察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25件29人,提起公诉45件53人(含上年结转案件),不起诉10件13人,法院判决46件50人。如市检察院依法对长沙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张湘涛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湘潭市委原副书记赵文彬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二、依法惩治犯罪,保障社会平安稳定取得新成效
一年来,市县两级检察院共批准或决定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750件2428人,提起公诉3010件4364人,不起诉598件933人,法院判决2595件3403人。
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市县两级检察院成立由检察长担任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市检察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大涉黑涉恶案件公诉工作力度的通知》。举办扫黑除恶专题培训班,重点学习《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司法解释。市检察院检察长、分管院领导14次带队到基层检察院督导扫黑除恶工作。深入综治联点乡镇,向群众宣讲扫黑除恶有关政策,发动群众举报,并对重点人员进行面对面法治教育。市县两级检察院检察长带头办理涉黑涉恶案件14件114人,其中市检察院检察长担任主办检察官,依法对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文烈宏等25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提起公诉,该案现已公开开庭审理。依法批准逮捕涉黑涉恶犯罪案件211件539人,提起公诉75件353人。审查涉黑涉恶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28件,纠正呈报减刑不当案件7件。
依法惩治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批准逮捕57件63人,提起公诉64件79人。依法打击“两抢一盗”、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批准逮捕588件707人,提起公诉777件1054人。坚决打击涉毒、涉赌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批准逮捕470件612人,提起公诉730件1041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提升毒品案件质量专项活动,进一步强化涉毒案件侦诉衔接、审判监督等工作。如市检察院依法对涉案毒品11千克的彭玉珍、杨锯祥等4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案提起公诉,该案现已开庭审理。
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受理群众来信204件次,接待来访群众719件1025人,组织检察长接待日398次。在市委政法委组织的“积案大攻坚”活动中成功化解信访积案6件。办结刑事申诉案件29件,其中经检察机关调解后申诉人自愿撤回申诉案件7件。办结司法救助案件8件,发放救助款27万元。
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继续开展“三联四大”活动,市检察院组织干警走访联点乡镇的12个自然村,全面了解该乡220多名重点人员的情况,并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发放资料1500余册。每月19日组织干警开展众创平安志愿者活动。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6个月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交付执行与社区矫正执行专项检察监督活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向20所中小学校派驻法治副校长,组织“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47场次,受教师生2万余人,发放宣传资料2万余册。
三、维护司法公正,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创造新业绩
强化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市检察院出台《关于检察机关介入刑事案件侦查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重大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公安机关立案68件,同比上升83.78%;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公安机关撤案56件,同比上升33.33%。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追加逮捕189人,同比上升96.88%,对应当移送审查起诉而未移送的,追加起诉166人。监督纠正违法取证、违法适用强制措施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283件次。建立人体损伤鉴定意见移送检察技术部门技术审查制度,发现并纠正存在鉴定不规范问题案件13件。
强化刑事审判监督。纠正超过法定审理期限、超过法定送达期限等刑事审判活动违法43件次,提出抗诉15件,同比上升50%,法院采纳抗诉意见7件9人,同比分别上升40%、12.5%。进一步落实普通刑事案件诉判不一同步审查、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同步审查、抗前请示和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市县两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15次,充分阐述检察机关的观点和理由,强化监督效果。
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审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7446件,同比上升61.27%,发现并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495件,同比上升20.44%。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况278件,同比上升97.16%。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检察建议并被相关单位采纳89件,同比上升43.55%。监督财产刑执行情况,发出并被采纳检察意见321件。市检察院出台《监外执行巡视检察实施办法》,抽查40个乡镇、街道社区矫正部门执法情况,督促基层检察院监督纠正违法情形86件。开展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活动,监督纠正违法情形47件。
四、守护公益民生,推进民行检察工作实现新突破
依法履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责。狠抓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结果监督。受理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139件,同比上升46.3%,办结113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和提请抗诉17件,再审改判7件、和解撤诉1件和调解1件,如市检察院和津市检察院共同办理的津市鑫嘉城铸造有限公司申请监督案,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758.4万元;提出并被采纳再审建议7件;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息诉72件,同比上升16%。强化审判违法情形监督。受理审判活动违法监督案件28件,同比上升210%,办结27件,同比上升200%,提出并被采纳检察建议17件,同比上升325%。开展执行活动监督。受理执行活动监督案件110件,同比上升52.7%,办结105件,同比上升50%,提出检察建议99件,同比上升98%,如市检察院通过办理武陵农商行申请执行监督案,督促法院对已终结执行10多年的案件恢复执行。摸排虚假诉讼案件线索44条,已立案审查29件,提出抗诉和发出再审检察建议6件,向公安部门移送虚假诉讼刑事犯罪线索15件。
依法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鼎城区委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分别出台《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汉寿、桃源、津市、临澧县检察院积极争取人大支持,同级人大常委会出台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为强化公益诉讼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开展农贸市场专项监督活动、中小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护苗行动、“一湖二水”专项监督活动和全市疫苗接种工作调研活动。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488条,立案420件,提出并被行政机关采纳诉前检察建议267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7件,督促国土部门收回欠缴的土地出让金6.38亿元,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份,督促相关行政机关挽回国有财产损失230余万元,督促环保部门回收和清理固体废弃物5500余吨。如市检察院办理的市某局不依法履职案,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向相关违法行为人催缴土地出让金5.4498亿元;武陵区检察院办理的某局不依法履职案,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局追回被骗取的棚改专项资金200余万元。
依法开展督促履职工作。主动从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事项,督促依法履职。立案监督514件,同比上升34.9%,提出检察建议444件,同比上升21.9%,被行政机关采纳316件,同比上升79.5%。如市检察院通过履行监督职责,督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某局制定的存在严重违法情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和处理,最终该文件被撤销。该案是我市首例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得到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
五、夯实基层基础,加强履职素能建设迈上新台阶
狠抓思想政治和执法素能建设。市检察院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出台意识形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常态化学习机制,组织检察干警参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训151期3344人次,参加各类素能培训90期1315人次。举办业务培训班6期407人次,开展听庭评庭活动25次,推行一月一交流制度,举办“一员一品”“一庭一训”“一案一评”三个一的专项活动。开展“挑战自我”警务技能练兵比武活动。实行青年检察官轮流到信访接待室坐班接访制度,提升干警的群众工作能力。
狠抓纪律作风建设。市县两级检察院党组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220份,严格落实“两同时”谈心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修改完善会议考勤、公务接待、财务管理等制度。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等专项治理,对公务接待、办公用房等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巡视市检察院和石门县检察院,以及省审计厅对市检察院开展专项经济责任审计为契机,自查自纠9件职务犯罪案件涉案款物处理不及时问题,依法处置涉案款342万元、涉案物品3件。开展节假日纪律作风检查12次。针对会风会纪、上班考勤等存在的问题,印发纪检监察督查通报5期。
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案件质量管理。开展案件质量巡查、案件质量评查和专项督查,评查各类案件2692件,发现并整改不规范执法问题298个。强化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市检察院通过对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申诉案件立案复查,撤销基层检察院不起诉决定1件,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处原不起诉人有期徒刑一年。
狠抓基层检察院建设。加强联系指导基层检察院建设。市检察院班子成员实行一对一结对联系,为基层检察院排忧解难。加强对基层检察院考核。修改完善基层检察院综合考核办法,优化考核指标,明确奖惩措施,对先进基层检察院予以表彰。重视对排名靠后基层检察院的帮扶指导。出台《指导帮扶综合考核排名靠后基层检察院工作方案》,明确帮扶责任人具体任务,年内被帮扶检察院各项工作取得明显进步。
继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成第二次员额检察官遴选,全市增补员额检察官26人。优化办案组织和办案模式。对办案组织运行效能实施动态管理,搭建办案组织213个,招录聘用制书记员200余名。修改完善考评方式。完善市检察院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员额检察官司法办案工作考评办法,分解考核指标,将工作业绩、效率与等级晋升、评先评优挂钩。落实轻案快办机制。市检察院联合相关单位出台《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衔接工作规程》,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339件374人,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全面推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协调市县司法局指派律师45人次到信访接待室坐班接访。推进智慧检务建设。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以五项全部满意成绩通过司法部年度能力测试,在全国检察机关名列前茅。
六、围绕提升公信,主动接受监督彰显新力度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市县两级检察院主动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27次,市检察院专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民事诉讼活动监督工作。市县两级检察院办结人大代表建议18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司法公正常德行”活动,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坚持“三个考量”和“三个慎重”,打造良好营商法治环境,评查涉及企业利益案件76件,发现权利义务告知不规范等5大项137个问题,及时督促办案部门整改到位。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各类活动100余人次,市检察院邀请4名在常全国人大代表、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走近12309 检察为民新体验”检察开放日活动。制定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方案,由市检察院班子成员和基层检察院检察长联络45名在常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向人大代表寄送各类检察工作资料1500余份。全省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专题学习会在我市召开期间,与会的130余人参观市检察院,对常德检察工作给予高度肯定。
主动接受民主监督。向市政协、市委统战部、工商联、各民主党派负责人通报全市检察工作情况。市检察院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中聘请5名特约检察员,为检察工作发展建言献策。组织人民监督员评议不起诉案件6次,参加检察开放日和听庭评议等活动10余次。加强与律师联系,开展构建良性互动新型诉辩关系工作调研,出台《构建新型诉辩关系的实施意见》。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依法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20057条、终结性法律文书2851份、执法办案信息231条。推行新闻发布、新闻发言人制度,市检察院就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召开新闻发布会。利用微信公众号编发“常德检察”115期,发布动态信息269条。
各位代表,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是党委坚强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表示衷心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全市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司法理念有待进一步转变。重刑事检察轻民事检察、重实体轻程序、重办案轻监督、重打击轻保护的陈旧执法理念仍不同程度的存在;二是检察干警素能有待进一步提升,专家型人才和业务尖子不多;三是基层检察院人才难进、人才难留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特别是近年来检察技术与信息化人员大量流失。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紧盯不放,下大力气予以解决。
2019年工作安排
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开放强市、产业立市”战略,以“创新工作争创全国亮点、业务工作争创全省先进、综合工作争创全市优秀”为目标,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一、牢固树立三大理念
牢固树立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理念。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落实“两个维护”要求,确保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执行党组半年向党委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的规定。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理念。主动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法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到各项检察工作之中。牢固树立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监督理念。认真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部署要求,有序推进“司法公正常德行”活动。坚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常态化,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寄送检察工作资料。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广泛接受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全面落实修改后的两法
有针对性地抓好学习培训。组织全体检察人员原原本本地学习研读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全面领会修改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真正做到融会贯通、熟练运用。在开展全员培训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分类培训,把学习过程变成统一思想认识、更新执法理念、增强能力素质、正确履行职责的过程。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新职能。明确专门部门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14类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依法对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规定。依法建议法院对轻微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
三、切实履行四项职能
依法履行惩治刑事犯罪职能。严厉打击涉暴、涉毒、涉枪等刑事犯罪,加大对网络传销、网络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打击力度。创新履行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检察职能。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以检察联络室为依托,加大对沅水、澧水等流域公益诉讼专项检察监督力度。充分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职能。加强社会调查、帮教管理等工作,最大限度地教育和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积极履行社会综合治理职能。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认真学习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开展“三联四大”活动和平安志愿者活动,努力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四、不断强化七项监督
强化立案监督。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重点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等问题。强化侦查活动监督。加大重大刑事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力度,依法监督纠正非法取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等行为。强化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继续落实普通刑事案件诉判不一同步审查、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等制度,依法监督纠正量刑畸轻畸重、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强化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依法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强化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继续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交付执行与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强化民事检察监督。持续开展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不断加大对民事审判活动及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重点针对虚假诉讼、枉法裁判、消极执行、选择执行等案件开展有效监督。强化行政检察监督。扎实开展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监督。强化控告申诉检察监督。将赔偿监督作为工作的重点,加大审查力度,完善监督方式。
五、突出抓好六项重点工作
着力服务三大攻坚战。从严惩处危害金融安全、妨害精准扶贫、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坚持把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与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相结合;坚持把服务精准脱贫与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相结合;坚持聚焦污染水源、非法采砂采矿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推进司法办案工作。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依法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积极开展检企对话合作,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问题。继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扫黑除恶与打击“保护伞”联动,把深挖彻查“保护伞”作为主攻重点。完善依法提前介入机制,做到既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又主动帮助侦查机关收集、固定、完善证据,确保打击质量和效率相统一。建立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专业化团队,专门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全面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依法办理发生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英烈权益保护领域的案件,实现办案一件、警示一片、教育社会面的效果。依法办理监察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对于需要补充核实的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对移送起诉前已采取留置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拘留。运用提前介入、捕诉合一等机制,确保案件质量。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建立与新型办案模式相适应的办案组织和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员额检察官履职评价机制、员额退出机制。全面推进轻罪案件检察环节依法终结、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等机制改革,进一步整合和优化检察资源配置。
六、持续加强五个建设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继续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学习、大培训,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加强党支部“五化”建设,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盯紧“关键少数”,坚持以越往后越严的态度纠治“四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队伍素能建设。加快构建适应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要求的教育培训方式,积极探索建立“研讨式”培训模式,提升培训效能。加强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围绕检察权运行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健全完善责任清单、检察官惩戒等制度。全面推进案件流程管理和质量评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深入推进院领导联系指导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加大对综合考核排名靠后基层检察院的帮扶指导力度。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我们将在市委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认真执行本次市人大会议的部署,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
有关用语说明
1.职务犯罪案件“捕诉合一”:指由同一办案团队负责同一职务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
2.“三个一”活动:“一员一品”即每位公诉部门员额检察官每年度至少办理一件精品案件;“一庭一训”即每位公诉部门员额检察官每年度至少选取一件案件参加公开庭审活动,并结合庭审进行授课交流;“一案一评”即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每年度至少随机抽取每名员额检察官办理的一件案件由全体员额检察官进行集体评议
3.“三个考量”和“三个慎重”:考量经济发展、考量社会稳定、考量企业经营因素,对涉嫌犯罪的企业负责人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对企业资产特别是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慎重实施扣押冻结、对涉企案件慎重作出处理结论
4.办案组织:为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以检察官为主体成立的办案单元,包括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和专案组三种形式
5.普通刑事案件诉判不一同步审查制度:各基层检察院对具有以下五种情形的诉判不一、影响量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应在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将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一审判决书、对判决审查表及诉判不一案件情况登记表报送至市检察院公诉部门进行审查:(1)起诉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认定的;(2)判决罪名与起诉罪名不一致的;(3)自首、立功等主要法定情节认定不准确的;(4)裁判刑罚与量刑建议差异较大的;(5)其他情形导致诉判不一的案件,有抗诉审查必要的
6.三联四大活动:领导联乡街、骨干联网格、干警联住户,开展大走访、大沟通、大排查、大化解活动
7.羁押必要性审查:指人民检察院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查其是否有被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8.全文数据说明:本报告如没有特别指明,均为全市检察机关数据,统计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
附件2
全市检察机关和个人所获得的市级以上荣誉以及
向全省推介的经验做法
一、集体所获荣誉
序号 | 获奖单位名称 | 荣誉称号 | 授予部门 |
1 | 市检察院 | 办理的市某局不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被评为优秀案件 | 最高检察院 |
2 | 桃源县检察院 | 办理的监督一起怠于向法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案优秀案件 | 最高检察院 |
3 | 市检察院 | 司法鉴定中心以五项全部满意成绩通过司法部年度能力测试 | 司法部 |
4 | 澧县检察院驻县看守所检察室 | 第五届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一级规范化检察室 | 最高检察院 |
5 | 石门县检察院驻县看守所检察室 | 第五届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一级规范化检察室 | 最高检察院 |
6 | 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 | 湖南省文明窗口单位 | 省精神文明建设 指导委员会 |
7 | 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 侦查监督工作考核优秀单位 | 省检察院 |
8 | 市检察院公诉一科、公诉二科 | 公诉工作考核优秀单位 | 省检察院 |
9 | 市检察院未成年刑事检察办公室 | 未检工作考核优秀单位 | 省检察院 |
10 | 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 |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考核优秀单位 | 省检察院 |
11 | 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 |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考核优秀单位 | 省检察院 |
12 | 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 |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考核优秀单位 | 省检察院 |
13 | 市检察院生态环境资源检察科 | 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考核优秀单位 | 省检察院 |
14 | 市检察院办公室 | 办公室工作考核优秀单位 | 省检察院 |
15 | 市检察院干部管理科 | 干部管理工作考核优秀单位 | 省检察院 |
16 | 市检察院检察技术科 | 检察技术工作考核优秀单位 | 省检察院 |
17 | 市检察院行政装备科 | 行政装备工作考核优秀单位 | 省检察院 |
18 | 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 检务公开工作考核优秀单位 | 省检察院 |
19 | 市检察院法警支队 | 司法警察工作考核优秀单位 | 省检察院 |
20 | 桃源县检察院 | 全省检察机关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先进基层检察院 | 省检察院 |
21 | 津市市检察院 | 第三届“全省检察文化建设示范院” | 省检察院 |
22 | 汉寿县检察院 | 全省检察宣传综合工作先进集体 | 省检察院 |
23 | 津市市检察院 | 全省检察机关优秀公诉庭 | 省检察院 |
24 | 澧县检察院 | 公诉部门优秀案件 | 省检察院 |
25 | 白洋堤地区检察院 |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优秀案件 | 省检察院 |
26 | 汉寿县检察院 | 民事行政检察优秀案例 | 省检察院 |
27 | 鼎城区检察院 | 全省检察机关优秀公诉案件 | 省检察院 |
28 | 市检察院 | 全省检察机关优秀公诉文书 | 省检察院 |
29 | 市检察院 | 全省检察机关优秀公诉庭 | 省检察院 |
30 | 市检察院 | 全省检察机关优秀公诉庭 | 省检察院 |
31 | 津市市检察院 | 全省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优秀调研报告文稿 | 省检察院 |
32 | 津市市检察院 | 全省在生态环境资源领域优秀督促履职案件 | 省检察院 |
33 | 桃源县检察院 | 全省生态环境资源领域优秀立案监督案件 | 省检察院 |
34 | 石门县检察院 | 全省生态环境资源领域优秀立案监督案件 | 省检察院 |
35 | 市检察院 | 全省检察机关第二届“湘检杯”羽毛球团体赛优秀组织奖 | 省检察院 |
36 | 市检察院 | 全省检察机关第二届青年论坛优秀组织奖 | 省检察院 |
37 | 津市市检察院 |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健康单位 | 省全民健康生活 方式行动领导小组 |
38 | 白洋堤地区检察院 | 文明标兵单位 | 市精神文明建设 指导委员会 |
39 | 市检察院 | 司法工作常德行先进单位 | 市人大常委会 |
40 | 市检察院 | 办理的赵伟等9人贩卖、制造毒品案被评为十佳案件 | 市委政法委 |
41 | 武陵区检察院 | 办理的某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系列案被评为十佳案件 | 市委政法委 |
42 | 澧县检察院 | 办理的何威诈骗案被评为十佳案件 | 市委政法委 |
二、个人所获得荣誉
序号 | 获奖个人 | 荣誉称号 | 授予部门 |
1 | 市检察院钟颖 | 个人一等功 | 最高检察院 |
2 | 市检察院雷蕾 | 全国检察宣传先进个人 | 最高检察院 |
3 | 武陵区检察院李韬 | 省巾帼建功标兵 | 省妇女联合会 |
4 | 市检察院马富彬 | 全省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标兵 | 省检察院 |
5 | 武陵区检察院黄思敏 | 全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标兵、最佳辩手 | 省检察院 |
6 | 津市市检察院杨胜 | 全省检察机关“十佳热爱读书检察官” | 省检察院 |
7 | 津市市检察院熊玉芳 | 全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能手 | 省检察院 |
8 | 鼎城区检察院尹志 | 全省检察宣传综合工作先进个人 | 省检察院 |
9 | 澧县检察院王嘉 | 三等功 | 省检察院 |
10 | 临澧县检察院冉楠 | 三等功 | 省检察院 |
11 | 武陵区检察院尹新燕、杨敏 | 优秀学员干部 | 省检察院 |
12 | 澧县检察院袁其帅 | 全省检察机关第二届青年论坛暨“青年有活力创意无止境”演说大赛优胜奖 | 省检察院 |
13 | 临澧县检察院吴小龙、杨蓉 | 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 |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 委员会、省红十字会 |
14 | 汉寿县检察院邓雪松 | 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 |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 委员会、省红十字会 |
15 | 市检察院张小宝 | 撰写的论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证明责任问题探讨》获第七届年会二等奖 | 中国法学会 检察学研究会 |
16 | 鼎城区检察院沈绍刚 | 荣获第二届“三峡区域法治论坛”论文一等奖 | |
17 | 市检察院检察长余湘文、 干警张小宝 | 撰写的《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面临的困境及对策》被评为全省检察理论年会优秀论文二等奖 | 省检察院 |
18 | 市检察院蒋天、熊湘涛、 徐文辉 | 撰写的《推行青年公寓建设,打造“聚才留才”工程》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综合调研类优秀文稿 | 省检察院 |
19 | 武陵区检察院邱双英 | 撰写的《垢湖村“洗垢”》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新闻宣传作品类优秀文稿 | 省检察院 |
20 | 武陵区检察院卢彦池、杨维维 | 撰写的《一缕检察蓝,是她半生最明亮的颜色》在全省检察机关“从检三十年 美丽人生路”征文比赛中获二等奖 | 省检察院 |
21 | 澧县检察院黄秋武 | 获全省政法系统第27届书画诗词摄影作品展三等奖 | 省政法系统书画诗词 研究会 |
22 | 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王忠银 | 获全省政法系统第27届书画诗词摄影作品展优秀奖 | 省政法系统书画诗词 研究会 |
23 | 鼎城区检察院严若芳 | 获全省政法系统第27届书画诗词摄影作品展优秀奖 | 省政法系统书画诗词 研究会 |
24 | 鼎城区检察院卞守林 | 获全省政法系统第27届书画诗词摄影作品展优秀奖 | 省政法系统书画诗词 研究会 |
25 | 武陵区检察院谢红、临澧县检察院李纯怡 | 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第二届“湘检杯”羽毛球团体赛优秀运动员 | 省检察院 |
26 | 汉寿县检察院郭淑美 | “荷花品格 梅花精神”——“不忘初心·正家风”家书诵读会优秀奖 | 中共常德市纪律检查 委员会、市监察委 |
27 | 津市市检察院向阳葵家庭 | 首届常德市文明家庭 |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 委员会 |
28 | 白洋堤地区检察院伍薇 | 最美家庭 | 市妇联 |
29 | 澧县检察院廖修文 | 全市“十佳政法干警” | 市委政法委 |
30 | 汉寿县检察院张伟 | “法治随手拍·最美检察风景”手机摄影大赛优秀奖 | 检察日报社 |
31 | 汉寿县检察院邓雪松 | 常德市干部网络教育培训”优秀学员”荣誉称号 | 中共常德市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三、被推介的经验做法
1.市检察院以《强基固本 抓细抓长 努力提升公诉工作质效》为题在全省检察长会议上作经验发言
2.市检察院检察长余湘文撰写的《把握新形势 展现新作为》被《人民检察 湖南版》2018年第1期采用
3.市检察院检察长余湘文、干警张小宝撰写的《推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对策》被《人民检察 湖南版》2018年第4期采用
4.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杨勇、干警朱艳哲撰写的《未成年人检察职能的发展与完善》被《人民检察 湖南版》2018年第3期采用
5.市检察院专职检委阙兴中撰写的《检察技术工作现状及展望》被《人民检察 湖南版》2018年第2期采用
6.市检察院帮扶综合考核排名靠后基层检察院工作、加强青年工作、加强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出台监外执行巡视检察实施办法等经验做法得到省检察院肯定,并向全省推介
7.津市检察院部署专项检察监督守护毛里湖生态环境、探索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安乡县检察院办理吴正戈系列案、与县法院联合开展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汉寿县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护航非公经济健康发展、联合县公安局出台侦查人员列席检察官联席会议,桃源县加强乌云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司法保护,上述做法得到省检察院肯定,并向全省推介
8.白洋堤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冷明辉、干警徐谦撰写的《建立假释罪犯再犯罪心理评估机制》被《人民检察 湖南版》2018年第2期采用
9.汉寿县检察院工会主席华丽、专职检委陈运亚撰写的《未成年人犯罪现状与防范对策》被《人民检察 湖南版》2018年第1期采用
附件3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主要内容
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26条,其中与检察机关密切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保留了检察机关部分侦查权,即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此外,还保留了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
二是完善与监察制度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检察机关审查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三是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明确了缺席审判的适用条件,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适用缺席审判。规定了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包括审查起诉、提起公诉、送达传票、开庭审理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对委托辩护和提供法律援助作出规定,赋予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上诉权,规定重新审理的情形等。
四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加了速裁程序。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原则予以明确。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吸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办法,完善认罪认罚的程序性规定,包括侦查机关告知诉讼权利和法律规定、认罪认罚作为批准逮捕时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和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等。明确值班律师定位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增加了速裁程序并规定了不能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2.修改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主要内容
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共3章28条,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共6章53条,不仅条文数量增加了近一倍,而且所有条文都有修改。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围绕坚持宪法定位,《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是完善了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体制。在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人民检察院设置法定原则、司法公正原则、司法公开原则、司法责任制原则、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原则等基本原则。坚持体现检察一体化原则,明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明确了检察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是完善了人民检察院设置的有关规定。在严格按照宪法确立的人民检察院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增加规定市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立派出人民检察院,取消了县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立派出院的规定等。
四是完善了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设必要的业务机构;检察官员额较少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设必要的检察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五是完善了人民检察院职权的有关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活动的监督权、核准追诉权,以及发布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的权力。
六是完善了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措施和方式。明确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增加规定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增加规定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
七是完善了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按照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完善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运行机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明确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完善了检察委员会的职责、组成、提请程序、议事程序、决定的效力,检察长与检察委员会多数意见不一致的处理等规定。
八是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等人员组成。规定了担任检察官的条件,完善检察院领导人员的任职条件,明确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法官条件的人中产生。规定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明确检察官实行员额制;对检察官的选任和遴选,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作出规定。
九是完善了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人民检察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纪违法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对人民检察院实行培训制度、编制管理、经费保障、信息化建设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