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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大常委会大气污染防治应对监督机制(试行)

发布时间:2025-08-11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助力打好蓝天保卫战,特制定本监督机制。

第二条  本监督机制以依法监督、突出重点、信息共享、协同联动、公开透明为原则,市、县、乡三级人大联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工作,特别要针对空气质量发生显著变化时段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防治责任,形成长效机制,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第三条  监督重点内容为:

(一)坚持工业源、移动源、面源“三源并重”治理监督;

(二)聚焦重污染天气应对、三大结构调整、工业污染综合治理、移动源污染防治、秸秆综合利用和有序焚烧管控、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餐饮油烟综合整治、扬尘污染治理“八大重点”监督。

二、事前预警联动机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保持横向沟通会商,确保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第一时间掌握环境空气质量显著变化及其相关信息,适时参与预警预报会商会议,并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据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定期形成大气环境质量日报、月报、季报、年报及专报,在臭氧高发期、农作物收割期、特护期或数据异常时,即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六条  特护期内,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分级标准时,在3小时内向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情况;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需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时,也应同步报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

第七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与各县市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建立纵向沟通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定期向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特别是在臭氧高发期、农作物收割期、特护期等重点时段的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向各县市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促进市县两级人大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工作中上下联动、协同推进。

三、事中动态监督机制

第十条  通过多种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手段监督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

(一)听取报告:按照《常德市人大常委会重污染天气应对监督机制》,视情况听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的专题汇报。

(二)开展视察:落实五级人大代表“三亮、五进、当好五员”活动要求,组织人大代表深入各县市区、工业园区、涉气企业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一线视察了解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执法检查:不定期对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尤其是针对大气污染防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问题开展“回头看”,督促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整改并限期提交整改落实报告。

(四)启动质询:对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询问和质询。

(五)群众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联络站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依托“智慧人大”开展代表“随手拍”,深入群众开展宣传动员,鼓励群众发现和举报问题线索,形成群防群治局面。党政领导代表和企业代表要率先垂范,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根据臭氧高发期、农作物收割期、特护期等不同时期污染的特点开展专项监督。

(一)臭氧高发期:重点监督相关企业落实压氮减排、涉VOCs企业落实错峰生产、“三车”调整作业频次、工地落实“6个100%”,以及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情况。

(二)农作物收割期:重点监督秸秆禁限烧区域调整、秸秆台账记录、秸秆“收储运用”体系建设、“五化”利用、禁限烧执法等情况。

(三)特护期:重点监督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联防联控、应急响应等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移动源污染防治标志性战役等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四、事后评估研判机制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科学构建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包括污染物削减量、达标天数、公众满意度等指标化评估。通过代表走访、专家核查、群众座谈等方式核实治理成效,并形成人大评估报告,必要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为后续监督和政策建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效果评估情况,指导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影响到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防控措施要求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对评估研判影响重污染天气成因的重要问题,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关注并助力解决。

第十五条  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研究建立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事前研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技术体系。重点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评估预警能力建设情况。重点评估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专业人员配备、预测精准度及污染成因分析等情况,形成专项评估报告。

(二)评估典型案例入库情况。系统收集整理臭氧高发期、农作物收割期、重污染天气等典型污染事件的数据、应对措施及经验教训,形成案例库,为防治工作提供参考。

(三)评估舆情舆论应对情况。评估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舆情应对机制、措施及效果,形成报告,提升舆论引导能力。

五、全程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确保大气污染防治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对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瞒报谎报数据的情况,将依法追究问责。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适时公布环境空气质量现状,保障公众知情权,确保信息实时可查。应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报、污染预警和响应等级,预警期间每日至少发布一次信息,重污染时段加密频次,当预警等级提高、降低或解除时要即时更新。

第十八条  当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或臭氧高浓度时,市人民政府应对公众做好健康防护指引,提醒儿童、老年人及呼吸系统疾病患者等敏感人群采取佩戴口罩、减少户外活动等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开设人大监督建议反馈通道,收集群众意见建议,建立问题清单和跟踪整改制度。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形成闭环管理。

六、日常组织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  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市人大常委会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日常工作,加强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县市区人大的沟通,形成全市人大系统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一条  充实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人员力量,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与上级人大常委会及兄弟市州人大常委会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提升监督工作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强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专题学法培训,提高人大监督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宣传监督工作进展和成效,提高公众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引导公众自觉遵守并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共治氛围。

第二十五条  本监督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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