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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2-04-13 信息来源:市人民代表大会 浏览次数: 【字体:

(1997年3月29日常德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会议的准备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后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四)确认新选和补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会议有关报告材料和其它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督促有关机关在会前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稿、全市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草稿以及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草稿发给代表。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款规定。

  第六条  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请假。会议举行前请假的,应当经代表所在选举单位的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转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批准;会议期间请假的,应当经大会秘书长批准;会议期间请假时间不超过一天的,应当经所在代表团团长批准。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

  第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前,代表以区、县(市)为单位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预备会议通过的事项,先由代表团全体会议讨论或在小组会议讨论。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事项的决定草案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议程为:

  (一)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

  (三)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各项议程,采用举手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会议的举行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

  (二)领导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六)通过财政预算审查报告、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处理报告,决定质询案的处理办法,提出罢免案的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第一次主席团会议由大会秘书长召集。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的议程为:

  (一)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二)推选代表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三)决定大会副秘书长;

  (四)决定代表大会会议日程;

  (五)决定议案提出和处理办法;

  (六)通过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提出的注意事项;

  (七)决定表决议案的方式;

  (八)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会议审议的重大问题听取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或者委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必要时,可通知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并将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七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组织大会发言,就有关议案和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并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工作机构。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有关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小组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由大会秘书处整理简报,印发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四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并应在议案中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代表提出的议案,由大会秘书处摘要印发。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依法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列人会议议程。

  (二)不列人大会议程的议案,改作建议、批评、意见处理。

  (三)对代表的建议,也可以由大会秘书处在会议的期间组织现场交办。

  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代表。

  第二十三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可以在代表团小组会议或全体会议上进行,必要时,经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第二十五条  代表团或大会全体会议审议议案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必须到会听取代表的意见,回答代表的询问,并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如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办理。承办机关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五个月将处理情况答复代表,并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再作研究处理,答复代表。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作工作报告,提请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  各代表团应将代表在审议各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进行修理后送交大会秘书处,由大会秘书处汇总向主席团报告。

  各报告机关应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对其报告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情况的专题报告由报告人署名印发会议。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将全市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编制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机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作出汇报。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机构和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作关于全市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告,关于全市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并将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指标草案,一并印发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  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要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计划和财政报告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各项工作报告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算报告后,应作出相应的决议。决议草案,经主席团讨论,由各代表团审议,大会秘书处根据主席团和代表团审议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经主席团通过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六章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由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严格按照该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的选举办法进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应当当场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并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当选人。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当选,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其他各项选举的当选人名单,由主席团发布公告。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大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由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作出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罢免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主席团发布公告。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和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听取意见,并对有关议案或者报告作出补充说明。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四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作出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其他代表团参加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半数以上代表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质询的,有关的代表团应当将答复的情况向主席团提出书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可以将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由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八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或者由各代表团按照大会主席团确定的名额分别在本代表团的代表中提名,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可以设立必要的工作班子。

  第四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责任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提供情况和材料的单位、个人要求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九章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九条  代表根据大会全体会议的程序安排,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提出,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临时要求发言的,须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就同一议题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第五十条主席团成员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五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和其他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第五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议案和其他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五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并在常德电视台、常德人民广播电台和《常德日报》上公布。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解释;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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