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规则
(2013年3月18日常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2017年3月13日常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党组在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每半年全面向市委报告一次工作,遇到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汇报。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组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省委、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常委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讨论常委会相关重要工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有关事宜,并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三)研究讨论拟提交主任会议、常委会讨论的重大议题、重大事项;
(四)研究确定常委会(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研究拟向市委提请的常委会机关处级干部任免事项,研究常委会机关处级机构的设置,向市委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五)研究决定常委会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常委会党的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领导常委会机关党组,听取常委会机关党组关于机关建设和管理重点工作、重大事项的情况报告;
(八)听取常委会机关党组关于党的建设、干部任免事项的报告,指导常委会机关党委开展工作;
(九)研究以党组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及其他重要文稿;
(十)其他需要党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
第四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该充分讨论,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如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可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其他党组成员临时处置,事后再向党组会议报告。
第六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党组副书记和党组成员组成,不是党组成员的常委会副主任列席。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公外出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其委托党组副书记或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党组副书记、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经办公室收集后,初步拟定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列席人员,并提请党组书记审定,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其他党组成员审定。
第八条 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党组会议可请与之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 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确定后,由办公室通知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在会议举行时,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条 党组会议须有过半数的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于会前向主持会议的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指定的党组副书记、其他党组成员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一条 凡提交党组研究的事项,分管此项工作的党组成员要会同所联系或分管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事先进行充分酝酿讨论,提出明确一致的意见,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印发与会人员,以便讨论研究。
第十二条 党组会议作出决议、决定时,以应到会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通过决议、决定一般采用口头表决的方式,必要时也可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必须经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得采用口头征求意见或书面圈阅的方式决定。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度。会议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人事任免、奖惩等多个事项的,应当逐一表决。
第十三条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及时通知未到会的组成人员,并由会议指定分管的党组成员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和落实。
如实施中需要对决定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变更,必须经党组会议复议,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记录由常委会办公室政工科负责具体落实,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和会议通过的以党组名义印发的文件一般由党组书记签发,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相关党组成员签发。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党组作出的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第十六条 参加党组会议的人员要注意保守会议秘密,不得泄露会议的讨论情况或尚未形成的或暂不公开的决议。
第十七条 党组会议议题凡涉及党组成员本人或亲属,需要回避的,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自身建设
第十八条 党组要加强党的政治理论学习,集体学习每年不少于4次,视情况可以和机关干部集中学习合并举行。
第十九条 党组应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常委会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常委会党组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