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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议、决定 执行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督办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05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

执行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督办办法

 

2013626日常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6624日常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24627日常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督促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市人大常委会督办的重要日常工作。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督办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承担督办的组织、协调、联系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包括:

(一)市人大常委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明确办理意见的决议、决定;

(二)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含工作评议)提出的审议意见;

(三)市人大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

(四)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和视察中提出的意见;

(五)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中提出的其他意见。

第四条  督办综合运用调查、视察、听取报告、座谈、评议等形式进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市人大代表参加督办。

主任会议可以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进行重点督办。

第五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自收到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后两个月内,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邀请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认真研究执行决议、决定和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方案,并将研究处理方案送至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六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一府一委两院执行决议、决定和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方案后的适当期限内,通过发函、调查、听取汇报等方式,及时了解和掌握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并组织开展跟踪督办。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可以会同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对一府一委两院执行决议、决定和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开展集中督办。主任会议认为确有必要,可以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对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视察。

第七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按照报告期限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内容包括:执行的措施及执行效果,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紧扣审议意见提出的意见逐项回应,对没有解决的问题,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前,一府一委两院对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应提交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一府一委两院口头报告。

第八条  除有特殊时限要求外,一府一委两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期限应当在六个月内,一般不少于四个月。一府一委两院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应当提出延期申请,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延期报告。

决议、决定执行具有连续性的,可以要求一府一委两院定期报告。

第九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对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形成评估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内容包括:总体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落实的清单化具体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一府一委两院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审议,审议意见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整理后提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交一府一委两院及时办理。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组成人员按照满意、不满意一府一委两院执行决议、决定和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事项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测评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

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到人数,满意票超过2/3的为满意;满意票低于2/3的为不满意。获得不满意的,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就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在两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再次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测评。如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经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的相关监督方式。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年十二月份常委会会议上专题听取一府一委两院关于本年度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综合报告。

第十二条  一府一委两院执行决议、决定和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应当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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