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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表法

发布时间:2010-05-13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权利、义务、工作方式以及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保障和规范人大代表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加强和完善人大制度,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立法宗旨

  制定代表法,目的是保证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1、代表法是代表行使代表职权的法律依据和保障;2、代表法规定了代表职权的范围,行使职权的程序和方式;3、代表法的主要价值取向侧重于保障代表的权力,明确规定了职权性和合法性。

  二、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的人大代表特指依照法律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它包含五个要素:1、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权力机关。2、人大代表依普选原则民主选举产生,其民主程度明显高于其他非权力机关的代表。3、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因为人大代表,是国家主人的代表,所以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民主权利是最高的,法律所提供的履职保障也是特有的。4、人大代表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5、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其任期同本级人大相同。在任期内是常任的,这表明人大代表决不是会议代表。

  人大代表的权利在会议期间主要有10项:即出席会议权、审议权、提出议案权、选举权、询问权、提质询案权、罢免权、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表决权、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在闭会期间有6项:即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受邀列席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权利。

  人大代表的义务有:出席本级人大会议;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和原选举单位或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接受原选举单位或选民的监督等7项。

  关于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1、正确处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关系,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人大代表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一样,所行使的都是公共权力, 与公民的民事权利不同。公民的民事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人大代表的权利是法定的职责,权利的行使同时也是义务的履行,权利主体不能随意放弃自己的权利,放弃就是失职。比如审议不发言,不参与表决等。2、正确处理集体行使权利和发挥代表个人作用的关系。法律规定了无论是代表大会还是人大常委会必须集体行使职权,这既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也是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但是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细胞,只有每一个细胞都充满活力,代表大会才会有生气、有活力。全国290多万各级人大代表是国家和地方建设的中坚力量。每一位代表都以对党和对人民的高度负责精神行使好职权,对加强人大制度的建设,充分发挥人大制度的优越性,对国家的发展和稳定,意义重大。3、依法行使代表职权。一是权限依法。代表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在国家政权机关中,国家权力处于中心地位,行政权、审判和检察权分别由“一府两院”行使,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但权力机关不能代行行政和审判、检察权。二是程序合法。程序是指行使权力的步骤和顺序。法治强调程序公正,没有程序就没有民主。代表在行使提议案、选举、质询、约见等权利时都要按法定的程序进行。三是时间要依法。法律在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利中不少是有时间限制的。代表法第二章规定的是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行使的权利,第三章规定的是在闭会期间行使的权利。四是主体要合法,比如说约见,谁约见、约见谁,都要按规定办。

  三、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有10项:1、出席人大会议。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这既从法律上规定了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权利,也是对代表的一种约束和督促。2、行使审议权,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事项都是该行政区域内的大事,代表参加审议就是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为了保证代表搞好审议,法律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3、行使表决权。所有需要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人大代表都有投票表决的权利。有法律法规案,决定、决议案,人事任免案,以及临时动议的议案等等。表决权是对议案的最终决断权。4、行使选举权。代表行使选举权也是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重要体现,代表应该极其负责的行使好这一权利。5、提出议案。提议案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议案是指必须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建议。人大代表应十分珍惜这个权利。6、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的答复。”人大代表应努力提高建议的质量,办理单位必须依法办好。7、行使询问权。询问是人大代表对列入大会议程的报告和议案进行审议时,对有关问题不清楚,对有关情况不了解,可以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一种工作方式。询问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书面提出,其目的是为了知情知政,搞好审议。被询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人回答询问。8、行使质询权。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等国家机关工作严重不满,或发现这些机关有失职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可以依法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质询是一种重要的监督方式,提质询案一是应在人大会议期间,二是应符合法定的联名人数,三是必须书面提出并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否则,质询案不能成立。质询案提出后,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答复不满意的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的机关再作答复。9、行使罢免权。讲选举法的时候讲到罢免代表的问题,这里讲的是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的对法定范围内的有关人员提出罢免案的权利。罢免权是选举权的延伸,是人大代表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实施监督的一种最严厉的手段。罢免案一旦通过不可逆转,所以要十分慎重。10、行使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法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案。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查清本行政区域内的某个特别重大问题而组成的临时机构。它的任务是就需要查清的问题,查证后提出调查报告,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定。这是一种较严厉的监督手段,是督促解决某些复杂、疑难而且非常重大的问题的重要手段。

  四、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

  由于我国实行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大多数代表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人大会议的时间比较短,人大代表又是常任制,如果不开展好闭会期间的活动,很难担负起法律赋予的职责,不可能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为此,代表法第三章规定了代表在闭会期间有8项活动。这就是:在代表自己参加的生产和社会活动中,宣传人大及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参加视察;听取群众意见,积极协助政府推行工作;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列席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应邀列席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乡级人大代表协助本级政府解决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不难看出,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是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分三个层次,第一是常委会统一安排的,如集中视察、专题调研、列席会议、执法检查、参加培训等;第二是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代表小组根据便于组织开展活动的原则组建;第三是代表个人主动开展的活动,如走访选民,召开小型座谈会,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等。

  为了提高人大会议的质量,不断提高代表的履职水平,发挥好代表的作用,必须十分重视认真开展好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

  五、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代表法从四个方面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作了规定,这就是:司法保障、时间保障、物质保障和组织保障。

  1、言论免责。在人大的各种会议上审议、发言、表决,是代表议政决政的一个最基本手段。设置言论免责,其目的就在于保障代表在会议上排除后顾之忧,畅所欲言,自由表达自己的真实的意见,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

  2、人身特别保护。法律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人大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对乡级人大代表执行逮捕、审判,或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乡级人大。这些规定使人大代表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在我国,这种人身自由的保护不受地域的限制。

  3、时间和物质保障。正因为我国的人大代表实行的是兼职制,所以为了保证代表能顺利的依法行使职权,法律规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开展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所需的各种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财政开支,对无固定收入的代表还要发给补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法律关于这方面规定落实得不是很理想。

  4、组织保障。组织保障就是指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对代表的工作和活动进行合理的安排,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加强同本级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创造、提供必要的条件,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应提供服务。二是规定国家和社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法律对不支持代表执行职务的惩处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二是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罚:即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三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第15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按修改后的刑法第277条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四是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按修改后的刑法第254条追究即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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