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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与其他监督形式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0-05-27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处于什么位置,其效力如何﹖与其他各种监督形式的区别在哪里﹖是每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每个公民必须了解、掌握和弄清楚的问题。

  在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存在各种形式的监督,其中包括党组织的纪检监督,政府的行政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媒体的舆论监督等。但人大监督同这些监督形式在对象、内容、范围、程序等方面是不同的,因而在法律地位和效力上也是有区别的。

  第一,人大监督不同于党组织的纪检监督。党的纪检部门根据党章规定,监督、查处的是违反党纪的党组织或党员,它对党员的最高处分是开除党籍。至于违反政纪、国法的,根据情况分别由行政监察部门、司法部门或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监督。不能用党纪处理代替人大监督。

  第二,人大监督不同于政府的行政监察。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应当说,行政监察和人大监督在某些地方是有交叉的,但是,人大监督同政府监督在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依据、监督处理权限等方面,都是不相同的。例如,在处理权限方面,政府监察机构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可以作山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决议,但涉及人事处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其中属于罢免、撤销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则属于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因此,人大监督同行政监察不是同一层次,不应互相代替。

  第三,人大监督不同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是对法院、公安机关以及监狱、看守所、劳改部门和劳教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只限于违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仅就监督的范围来看,其区别是显著的。

  第四,人大监督不同于政协的民主监督。加强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政协的民主监督,不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没有法律效力,它主要是通过提批评建议的形式发挥监督作用的。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则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对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来说,它是最高层次、最高权威的监督;同样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同地方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监督相比较,也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换句话说,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监督机构,都必须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由于国家权力机关是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使监督权的,所以这种监督具有至上性和不可侵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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