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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发布时间:2010-07-1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2010年6月29日常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常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情况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的报告。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特作如下决议:

  一、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要从维护大局稳定、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认真总结执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创新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拍卖、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检察院、法院应当依法处理。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办公秩序,暴力抗拒执行,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暴力抗法事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果断处置,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与协调,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人民法院内部庭室之间树立执行工作“一盘棋”的思想。上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监督裁定、决定或通知,必须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要做到审执兼顾,依法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确保执行工作的落实。要将调解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加强庭前、庭中等各个环节的调解工作,着力在审判环节化解矛盾,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坚决防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权力,非法干扰或妨碍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和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对拒绝、推诿、妨碍、拖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五、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排除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阻力,积极协调处理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切实改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条件。各部门和各单位制定的与法律相悖,有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文件要依法及时予以撤销、修改或废止。要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进一步落实司法救助基金,根据本地实际需要确定合理的救助基金基数。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中级人民法院至少50万元/年、基层人民法院至少30万/年的基数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并逐年增加救助经费。同时,要按照每个新建法庭20万元的标准落实配套资金。

  六、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执行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全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执行队伍。逐步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建立执行裁决、执行实施和执行监督分权制约机制,加强对重点执行环节和执行款物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严明执行纪律,建立和完善执行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执行不公、执法违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违法乱纪行为。

  七、法制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宣传途径和宣传形式,着力宣传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扩大执行工作的社会影响,切实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树立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尊重的理念,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新闻媒体要积极报道执行工作中的典型事迹,加大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暴力抗拒执行、严重妨碍执行等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

  八、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通过适时听取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定期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促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人大代表要模范遵守法律,对群众反映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问题和意见,要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动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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