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要全面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的重大事项”。《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2017年,省市区也陆续出台了相关制度,鼎城区根据宪法、法律和中办发〔2017〕10号文件,结合鼎城实际,提出了“关于健全区、乡镇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区、乡镇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办法。
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完全有必要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这是因为:各级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有法律依据,是法定职权。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人大的法定职权。如宪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赋予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等15项职权,地方组织法第八条也明确赋予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大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等15项职权,地方组织法第九条也明确赋予乡,民族乡、镇的人大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等13项职权。可见,各级人大包括乡镇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于法有据的。宪法规定乡镇人大除了担负保证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决议决定在本区域内贯彻执行外,还担负对本区域内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和决定的职责。因此,乡镇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于法有据、于事有效、于民有益,是十分必要的。
乡镇是最基层的政权组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乡镇工作直接面对老百姓,最能掌握群众期盼,体现群众意愿,满足群众需求,乡镇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在人民代表大会上交由人大代表来审议决策,能够直接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精神和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权的治国理念。在以往的乡镇人代会上,都对本乡镇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查和批准,但是对本乡镇的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乡村建设、重要民生工程、重要建设项目等,大部分乡镇没有列入会议议程单独进行审议和表决,而是在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中体现,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定中罗列,缺乏重大事项具体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措施等详实的计划安排。
乡镇人大要行使决定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常规性的决定权。如在人代会上听取和审议人大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工作报告、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等作出的决议;二是对特殊重点事项作出专项决定。如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或上级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重大举措、重大民生项目、人口资源环境等方面的重大举措、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这些重大事项决定权在乡镇一级尤为重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人大代表集体行使职权,作出决定,并贯彻督促落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但是目前乡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不普遍,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在法律层面上对重大事项的界定不够明确,乡镇政府对哪些重大事项必须经过人大决定的没有具体规定,有些就在政府的决定或实施方案中体现了;其次在乡镇重大问题决定上多由党政会议作出,导致乡镇人大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动性不强,积极性不高。再次,行使决定权的程序不够规范。部分乡镇落实每年两次代表大会不到位,忙于中心工作,导致从提出、审议、决定、贯彻等各个环节操作都不太规范,在重大事项决定之前必须经过深入的研究调查,把握党委的意图,反映人民的意愿,保证重大事项决定民主化、科学化。最后,乡镇人大对重大事项决定的作出,不仅要求人大代表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还要有广泛的知识储备,和不断学习新知识的能力,在知识能力素质方面有所欠缺,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决定权的行使。
所以,乡镇人大要全面加强重大事项决定权实施,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提高对乡镇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认识。重大事项决定权在乡镇很少或者没有运用,其制度的优越性未能得到充分体现,致使这一权力被闲置。但未行使职权并不表示没有这一职权,要让乡镇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深入人心,就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宣传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意义和作用,学习这方面做的好的乡镇,相互交流经验。各乡镇人大应该充分认识到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的,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正确处理好党委决策权、人大决定权和监督权、政府行政权三者的关系。
完善乡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制度建设。要制定和完善乡镇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只有理论系统的制度作支撑,乡镇重大事项决定权才能得到实施。从重大事项议题的提出,向党委汇报、草拟,组织人大代表调研到提交人代会通过,都要进一步规范,制定制度流程,增强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有效保障。
加强乡镇人大自身素质,提升人大决定的质量。培养代表善于抓大事、议大事的能力;组织代表学习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知识和与人大行使职权相关的业务知识,努力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保证在决定大事中所思所想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同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坚持联系选民和走访群众,做到知情知政。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切合实际,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也才能真正树立起人大履职的权威。
作者/区人大教科文卫委 莫思慧
编辑/张冰
审核/周跃华
区人大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