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共卫生法治建设的思考
新冠病毒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并多次主持召开会议,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既要立足当前,更要放眼长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针对这次疫情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该坚持的坚持,该完善的完善,该建立的建立,该落实的落实,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要提高突发重大疫情防控能力和水平,必须加强公共卫生法治建设。
一、强化法治意识
公共卫生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手段。公共卫生法治的建立健全是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保障,是提高疫情防控能力的必由之路。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加强公共卫生法治建设,首先要增强公共卫生法治理念,用法治理念思考公共卫生问题,用法治思维解决疫情的防范与控制难题,坚持依法战“疫”,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卫生防疫工作始终,为减少疫情、控制疫情、战胜疫情注入强大的法治正能量。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持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在立法、执行、司法、守法各环节都要增强公共卫生法治理念,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强化法治意识,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做严格执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表率。要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民公共卫生法治观念,夯实依法防疫的社会基础。
二、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
目前,《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构成了我国现行的公共卫生应急法律体系。除这些法律外,现行法规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实施条例》等,还有《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公共卫生法治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但从立法层面看,仍然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
首先,现有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一些关键条款过于原则和抽象,不够详细、严谨,有些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相互不一致的情况。建议对《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认真梳理和研究,对不一致的条款适时做出修改。同时,对于《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应当配套制定行政法规层次的实施细则,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公共健康、检验检疫的理念和要求纳入其中,为加强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源头控制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现有的法律法规较少关注生物安全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因此,要尽快制定出台国家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
三、坚持严格执法,确保法律法规有效施行
严格执法、依法防疫,是公共卫生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加强风险评估,依法审慎决策,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蔓延成灾。
一是要依法做好疫情预防、报告、预警和发布工作。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职责。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有关部门和人员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按照法定的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信息。
二是要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的执法司法力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加强对相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及时处理,定分止争。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组织基层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强化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加强矛盾纠纷化解,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法律援助。
三是要对不依法履职人员严肃问责。没有责任追究,所有的法律法规都将形同虚设。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有关职能部门在疫情防控各环节的具体职责,如果因履职不到位造成了严重后果,必须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这是严格执法的题中应有之义。
四是要在法律框架内严格执法,切实把握好执法尺度。依法防疫,必须防止出现借疫情防控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的行为。防控疫情的一系列措施,是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的授权下进行的,实施起来必须做到主体适格、措施适度。在法律的授权下,各地可以要求公民配合疫情防控,在特定时间和范围内让渡一定的权利。但是,这种让渡是以法律授权为依据的,是有限度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的基本价值,个人的核心权利,包括基本生存权和人格尊严,均应严格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被剥夺和践踏。法治是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的行为底线,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框架,是所有社会成员的福祉所在,任何时候都不应当被搁置、被破坏、被牺牲。县人大常委会要负责监督各级党委和政府是否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处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明确责任分工,抓好任务落实,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只有确保疫情防控工作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才能最大限度地凝聚人心,才能最大程度地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才能最快速度地控制疫情蔓延,并取得最终胜利。
(作者:莫娜;编辑:朱菲;审核:黄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