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的位置: 首页 >县乡人大>临澧>详细内容

临澧县人大:强化代表管理 提升代表素质

发布时间:2019-11-24 信息来源:临澧县人大常委会 浏览次数: 【字体:

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担负着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重任。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依法有效行使职权,是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课题。换届以来,临澧县人大常委会在加强代表管理,提升代表素质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在实践中发现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一、所做的探索

(一)加强学习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县人大常委会以学习培训为抓手,按照届内所有代表轮训1—2遍的目标要求,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通过集中培训、轮训、以会代训等方式,狠抓了各级人大代表的学习培训工作。到目前为止,我县共培训市人大代表69人(次)、县人大代表435人(次)、乡(镇)人大代表1295人(次)。通过狠抓学习培训,我县各级人大代表的政治理论、人大业务以及履职能力都有了较大提升。

(二)开展述职活动,主动接受监督。届初,制定并下发了《临澧县人大代表向选区选民代表述职工作指导意见》,该意见从述职内容、对象确定、述职评议步骤、工作要求等方面对人大代表述职活动予以了规范。为确保活动实效,县人大常委会选择在新安镇先行试点,其他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工委主任)现场观摩,此后全面推开。至2018年底止,全县已有95名县人大代表、237名乡(镇)人大代表进行了口头或书面述职。对于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我们已安排陈凯等10多名市人大代表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职。通过开展述职活动,极大地促进了各级人大代表的履职责任感、紧迫感和接受监督意识。

(三)建立奖惩机制,促进代表履职。一方面,为激励人大代表积极履职,尽力作为,每年均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表彰一批先进县人大代表小组和代表活动积极分子,起到了较好的正面引领作用。另一方面,我们注重加强对代表的履职监督,通过全面了解代表出席人大会议、参加各项活动、走访联系选民等情况,对履职不积极,甚至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代表,及时予以处置。换届以来,我们先后对审议发言不积极、参与活动不经常的代表提醒谈话5人(次);对1名参与打牌赌博的人大代表,允许公安部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对1名严重违纪违规的人大代表,劝其辞去代表职务;对2名放松管理、出现违纪情况的代表由县纪委监委给予了纪律处分;对另外2名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四)规范代表管理,推进履职档案建设。换届以来,我们在全县各级人大代表中大力推行履职档案建设,全县39名市人大代表、208名县人大代表和593名乡(镇)人大代表均建立履职档案,一人一档,每年一填,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人大工委)、县人大联工委各存一份,以留档备查。人大代表履职档案就是每名代表的履职“印痕”,详细记录有其出席人大会审议发言、提交议案建议情况;闭会期间参加小组活动、联系走访选民、开展调研视察情况;为民办实事情况以及受奖罚情况等,履职档案为代表评先推优、连选连任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参考。

二、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欠完善。尽管宪法、选举法和代表法都对代表必须接受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的监督作了原则规定,但明确的监督主体只是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对于具体由谁来负责实施规定得较为模糊,使得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人大工委)很难开展对代表的监督工作。

(二)思想认识有偏差。对于人大代表来说,主要是对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认知有失偏颇,往往过于强调自己享有的权利,而对应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监督的义务有所忽视,难以自觉、主动地接受管理和监督;相对于选民来说,有的选民不知道法律规定有选民监督的条款,还有的选民尽管知道自己有监督代表的权利,但不知道如何监督,再加上监督本身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所以懒得去监督。

(三)监管机制不健全。目前,各地对代表的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在实际工作中主要存在重结果处理轻日常管理的倾向。比如法律规定了“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的条款,但适用这一法律规定的往往是非常严重的履职不当甚至违法行为,如犯罪、被罢免、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大会,以及辞职、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一些特殊情况,但对于一届之内不提或很少提议案建议、不审议发言、不参与活动等履行代表职责消极应付、甚至利用代表职务谋取个人私利等行为,法律却缺乏有效制约措施。再比如法律规定选民可以监督和罢免代表,但并没有明确监督的途径或者方式,更没有设置对人大代表进行履职监督考评的程序,往往由于代表违法犯罪才启动罢免,代表只要不触及法律“红线”造成恶劣影响,一般都能任期届满。

(四)违规处置缺力度。突出体现在对违规代表的处置上,往往出现从轻、从缓或搞变通的问题。如罢免人大代表,因为法律对罢免条件缺乏明确规定,罢免启动程序过严,提出主体要求过高,让各级人大尤其是县乡人大感到组织难度大,一旦遇到符合罢免条件的情形,往往采取“劝辞”的办法进行处理,缺乏震慑力。

三、对策建议

(一)夯实思想基础,引导代表绷紧履职“监督弦”。一要引导代表在政治上保持正确方向。切实加强代表政治素质培养,引导他们自觉增强制度自信,深刻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自觉以实际行动不断践行和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落实。二要引导代表在思想上自觉接受监督。让各级人大代表深刻理解自己权利的来源,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性。三要引导代表在履职上确保依法依规。要引导代表切实在思想上破除“特权”观念,带头守法用法,自觉依法行事,以遵纪守法的良好形象取信于民。

(二)优化服务保障,帮助代表搭好履职“大舞台”。一要构建优质高效履职平台。巩固和深化“代表工作室”建设,加快推进代表履职信息化应用。大力组织开展小组活动、代表议政日、执法检查、专题视察以及“双联”等活动,为代表履职提供广阔的舞台。二要强化代表履职保障措施。加大代表活动经费保障力度,切实保障代表知情知政权,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有效履职。三要重视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着眼提高代表建议办理满意率和解决率,继续优化完善代表建议督办机制,探索重点难点建议办理综合评议考核机制,确保办理实效。

(三)加强日常管理,提醒代表念好履职“紧箍咒”。一要推动代表联系选民“亮身份”。积极探索代表信息公开办法和渠道,间接选举代表的姓名、照片要在所联系乡镇(街道)代表工作室、网站、公开栏等进行公开,直接选举的县乡人大代表在以上信息公开的基础上,还应在所在选区及村居公开其照片、姓名、身份及联系方式或发放代表联系卡等,便于选民与代表联系。二要推进代表履职登记“全纪实”。要规范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建立代表履职纪实台账,全程详实记录代表参加会议、视察、联系选民、接待选民等情况,同时要加大代表履职情况的宣传力度,对代表履职动态在当地媒体进行跟踪报道,让更多选民了解代表及履职情况。三要推广代表述职“全覆盖”。推行口头述职和书面述职相结合的述职做法,力争各级代表每届内都进行一次述职,接受一次评议。

(四)强化法纪约束,确保代表不触履职“红黄线”。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代表约束制度,督促代表积极主动、依法有效履行法定职权,确保在任期内不触及职业道德“黄线”、不跨越有关法律“红线”。首先,要改进和完善加强代表履职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在现有法律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在实施对人大代表监管中的职责权限、操作办法,让地方人大对代表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比如对于人大代表的罢免,应细化有关罢免的条件和范围,让这一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利器发挥应有作用,增强对代表的震慑力。其次,要加大对代表履职考评监督力度。建立实施代表履职考评制度,对大会期间代表出席会议、审议发言、提出议案建议和闭会期间参加代表学习培训、小组活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及支持“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开展述职等情况综合评分,将考评结果作为代表连任和评选优秀代表的重要依据。通过加强对代表履职考评监督,倒逼提醒少数履职意识不强的代表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在述职评议中少吃“黄牌”,不触“黄线”。再次,要适时探索建立代表退出机制。要建立代表评价的奖惩制度和不履职不称职代表的约束机制,加强代表履职登记、考核、评议等日常管理监督结果的实际运用,对履职不作为、不称职、群众不满意或违法乱纪等“问题代表”,坚持从法律规范和法理要求出发,针对不同情形细化明确处理处置的办法和措施,规范相关操作程序,真正让不能履职、不愿履职的人大代表及时退出代表队伍,让对代表的监督从“虚无”走向实际、从法律文本走向具体实践。(作者 林宜成 编辑 朱菲 审核 黄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