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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会议制度 增强审议实效

发布时间:2019-12-13 信息来源:临澧县人大常委会 浏览次数: 【字体:

会议审议是人大常委会履职的主要方式,无论是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最终都要在会议上进行审议。目前县级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制度和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制约了审议效果,应该引起重视,从制度建设上逐步进行完善。

一是完善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人大常委会会议作为法定会议,程序性很强,一切应依法行事。因此,必须制定操作性强的常委会议事规则,在议事规则中对议题的具体确定、会期和审议时间安排、审议发言制度等作出更为明确、可操作性的规范,对材料的报送要求应作出约束性的规定。

二是完善会前调研制度。要始终把深入调研作为审议监督议题的关键环节,要采取听取汇报与实地查看相结合、走访群众与座谈讨论相结合,总结成绩与指出问题相结合的方式,提升议题调研的深度和广度。要充分发挥网络传播速度快、参与范围广和网民畅所欲言的优势,通过网站这个平台,广泛征求广大网民的意见和建议。要坚持每次调查深入23个现场,实地察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了解存在问题和差距,增加对审议议题感性认识;坚持每次议题调研分别在乡镇、部门召开由党政领导、人大代表、中层干部和普通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工作情况的汇报,问计于基层和人民群众,共同“解剖麻雀”,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完善主任会议初审制度。每次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应坚持召开主任会议。会议除程序性工作外,主要听取各调查组调查情况汇报,进行综合归纳,分析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举行常委会做好准备。特别是对于重点议题或有不同意见的议题,要通过主任会议进行认真研究,形成共识。

四是注重抓好会议审议环节。从实践来看,要抓好会议审议,从程序上来讲,一是要保证充足的审议发言时间,二是要建立审议发言考核制度。保证充足的时间,就是要让想发言的人有时间、有机会发言。每次会议虽然都安排有议程,每个议题预计一个大概的时间,以保证每次会议能顺利完成,但这并不能成为控制发言时间的理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是他的法定权利,不能随意限制和剥夺。建立发言考核制度,就是要鼓励发言。发言是权利,不发言也是权利,从法律上讲,不能强制要求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发言。但“不发言”是一种消极的权利,虽然要尊重,但不能提倡,所以要从制度上进行一些约束。建立发言考核制度,并不是对发言的内容进行考核,只是对“是否”发言进行登记,年末汇总,纳入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考核内容,通过公示、评比等手段来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言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五是建立公开制度。公开是法律的要求,要建立具体的公开制度,将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及其他监督工作自觉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及时将监督议题、监督调研方案通过公众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公开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全面吸纳群众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监督活动和审议过程及时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新闻报道,坚持乡镇人大主席和部分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各项监督活动,及时将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情况、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等通过人大网向社会公布,实现议题选择、调研方案、调研活动、审议过程、审议结果公开,真正做到监督工作全程公开透明。

(作者 李华 编辑 朱菲 审核 黄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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