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几点思考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2018年9月,中共湖南省委出台了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在省级层面上对相关事项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部署。近年来,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相对而言还是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深入探讨改进措施,促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尽可能到位,仍是当前人大工作亟需研究的课题。对此,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认真研究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界定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了原则规定。但究竟什么是重大事项?这是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际工作中普遍感到困惑的问题。因此,要真正有效地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就必须对重大事项进行科学界定。中发【2015】18号文件明确指出,“地方人大根据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范围,包括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以及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项目等”。按照这个指导原则,县级人大界定重大事项应当把握四条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县级人大常委会界定重大事项,应按照宪法和法律确立的职责范围加以选择和确定,准确把握,既不能失职,也不能越权。《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五条确定8个方面“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规定。
二是全局性原则。确定重大事项必须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抓住本行政区域内带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影响较大的事项行使职权。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执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等这些关系当前和长远发展的事项,应作为重大事项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三是群众性原则。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都应当确定为重大事项范围,如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医疗、公共事业等方面重大措施出台,应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四是可行性原则。确定重大事项必须从实际出发,结合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对事项的性质、影响范围和重要程度进行科学研判,保证确定的重大事项是广大人民群众所迫切需求的,是经过各方努力能够推进的,而不能是违背广大人民群众愿望的,抑或党委、政府目前无法解决的事项。
二、注重解决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具体问题
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来看,虽然通过不断探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但也不能忽视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过程中的难为、不为、滥为问题,应着力从认识层面、政治层面、操作层面加以解决。
1.解决好认识层面的问题。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这项权力的正确行使,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让党的主张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从而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更顺利、更有效地贯彻实施;也有利于监督制约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确保政府工作不偏离正确方向,保证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行为符合法律规范。人大常委会对于其中的重要意义必须充分认识,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更好地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切实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权力。
2.解决好政治层面的问题。就是要处理好人大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政府行政权的关系。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过程中,自觉贯彻党委的意图,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争取支持与重视;主动将开展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情况以及形成的决议决定草案向党委汇报,做到事前请示、事后汇报,切实理顺党委决策与人大决定的关系。进一步健全地方人大与政府之间沟通与监督制度,保持人大常委会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定期沟通,研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协调有关重大事项的具体安排;在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过程中,应将有关情况向“一府一委两院”通报,及时沟通,形成合力,促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具有针对性。
3.解决好操作层面的问题。人大常委会正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要注重把好总关口。凡按规定应当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应主动将其纳入依法行使职权的范围;对“一府一委两院” 越权作出的决定,也应依法撤销,做到不缺位。要注重慎重行使权力。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是具有法律强制力和社会影响力的,因此作出决定一定要慎重,要留有充足时间进行审议,保证作出的决定科学、合理,不能因某个项目急于申报或实施而“走程序”。要注重集体行使权力。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行使该项权力时,必须按照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
三、切实强化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基础保障
县级人大常委会有效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定权,打牢基础至关重要。
1.坚持党的领导,树立权威意识。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落实宪法原则和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是实现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绝不是向党委要权,与政府争权,更不是包揽行政事务。县级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树立行使决定权的“权威意识”,不断增强行使决定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打消思想上的顾虑和认识上误区,把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落到实处。同时,进一步增强行使决定权的主动性、自觉性和超前性,在党委领导下积极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作用,变被动为主动,化消极为积极,理直气壮地行使决定权,对应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要求政府及时提请审议,做到既不“越权”,也不“失职”,把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落到实处。
2.加强机制建设,提供有效支撑。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的过程,必须要有健全的制度作为支撑。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决定重大事项的相关制度,在确定议案、调研论证、民主审议、表决通过、对外公布等各个环节都要形成严格、规范的操作程序。如在调研论证阶段,对某些重大事项如何邀请专家学者参与讨论;在民主审议阶段,对一些争议较大的重大事项,如何引入辩论机制并进行妥善处理;在表决阶段,如何规范表决形式,以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图等,都应有相应的制度规范,以保证决议、决定的质量,增强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实际效果。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工作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决议、决定执行和办理的效果。因此,人大常委会在注重决定制定的同时,还要通过建立健全检查、反馈、处置等相协调的督促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保障决定出台后的落实。如:建立跟踪监督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决议、决定实施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解决困难。建立落实情况汇报制度,督促“一府两院”按规定的时限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或办理情况。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规定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对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执行不力或拒不执行的,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刚性手段,切实保障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4.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议事水平。正确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也对人大常委会和机关自身建设提出了较高要求。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切实加强学习,了解政治、经济、科技、法律等知识以及与人大行使职权相关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法律素养。要注重优化组成人员知识、能力和年龄结构,改善人大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努力提高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质量。同时,也要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不断完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的制度,进一步畅通信息渠道,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为切实履行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保障。
作者:胡绪林,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