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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几点探讨

发布时间:2019-05-14 信息来源:人大常委会 浏览次数: 【字体: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履行的职能可以概括为两项基本职能,即控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前者主要包括侦查、公诉等职能,后者主要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职能。提高刑事诉讼监督的实效,关键是遵循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前不久,我们对本县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深入地调查研究,在加强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面开展了一些有益探讨。

检察机关在改革叠加的大背景下,敢于作为、积极作为、创新作为,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取得了一系列突出成效。主要体现在:

(一)促进办案水平提高,发挥了检察监督提升司法质量“助推器”作用。检察机关通过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对案件的监督审查,指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准确定罪,大大提高了案件侦办效果,有力打击犯罪。作为被监督者的侦查机关和干警,不仅不反感监督,还希望检察多监督,还希望建立经常性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侦查机关办案指导。这些都说明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对于提高公安机关案件办理质量发挥的巨大作用。

(二)促进依法规范执法,发挥了检察监督保障司法公正“守护者”作用。刑事诉讼法律性强,承办单位和司法人员法律授权大,特别需要加强监督。在每一起案件中,落实司法公正理念,做好法律监督工作,需要专业人员和机构作为保障。县检察机关克服案多人少矛盾,正确处理办案与监督的关系,将检察人员履行监督职责业务纳入岗位责任制中,实行绩效考评,与个人评先评优挂钩,提高监督工作地位,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做到程序公正,实体处理合法。

(三)促进部门协同配合,发挥了检察监督维护社会稳定“粘合剂”作用。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工作在刑事诉讼具有“桥梁纽带”作用。在监督中,县检察院加强与侦查、司法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工作合力。针对扫黑除恶等严打整治行动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刑事案件,检察机关积极发挥监督指导职能。在公安侦查初期,参加公安的案件研讨会议,与办案人员共同分析案情,明确涉案人员范围、罪性性质、取证方向及要求,使侦查工作取得的证据扎实,案件定性精准,为顺利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打好基础。在审查起诉、公诉阶段,与法官参加案情分析会,及时沟通统一法律意见,推动案件能快诉快审,发挥严打整治震摄作用,以“铁拳”之势,快、准、稳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衡量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好坏就是看在每件案件中是否都实现了司法公正。从这点来看,尽管我县检察监督工作取得了不小成绩,但与人民群众要求与期盼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个别案件处理上,还没有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案件质量等司法公信力建设工作,还任重而道远。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常态监督工作机制运转不畅。刑事诉讼检察监督与公、检、法日常刑事诉讼业务工作密不可分,融于监督业务工作之中是检察监督最大特点。主办人员既是办案人员,又是监督员,容易将检察监督工作作为“副业”来对待,引发监督意识不强的问题。被动监督多,主动监督的少。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撤案监督,只从受理的提捕案件中发现线索,主动性不强。事后监督多,预防监督少。对于侦查机关侦查违法行为监督,一般均在事后指出,此时,已侵害了公民合权益,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实质损害,检察监督工作没有做到预防在先。程序性问题监督多,实体性问题监督少。调查发现,实体监督办案数量明显低于程序,无论人民群众,还是侦查机关,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恶势力故意伤害、寻畔滋事等不少案件,认为审判量刑畸轻,没有对犯罪分子起到教育惩戒作用,甚至还助长犯罪分子气焰。

(二)司法案件质量问题依然突出。虽然检察监督是以发现问题促进依法办案为目的,但提高案件办理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的主体,还是各办案单位和承办人员的责任。调查发现,在有些案件办理中,政法单位不同程度存在执法、司法质量问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了,但有的问题还反反复复发生。

(三)监督工作短板弱项不容忽视。一是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突出。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员额检察官的配备不能满足办案的需要,检察监督工作也不能面面俱到,难以无缝覆盖,监督不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较真碰硬力度不够。发现问题,发出纠正意见通知书、检察建议书后,跟踪督办措施不得力,整改单位,能改则改,不改的情况,缺乏相关手段。有的补充侦查案件,检察机关给出了需补充的证据材料目录,但侦查员仍没有收集,原样移送审查起诉,也予以受案。三是自身内部监督有待加强。调查中,有人反问谁监督检察机关,从宏观上讲,有纪检监察部门,但具体到每个案件中,这句话讲出了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的必要性。

(四)联系群众不够,检察工作社会认知急需提升。一方面,自身职能宣传欠缺。我们所到的乡镇、街道,无论人大代表,还是基层干部群众,都反映对检察工作不了解,更谈不是对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工作有多少认知,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法律专业性强等客观原因,也有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不够,对自身职能宣传有待加强的原因。每年代表大会上,县人大代表指出了检察机关在工作宣传方面的不足,广泛呼吁检察机关要加大职能宣传力度。另一方面,基层检察室派驻工作欠缺。在乡镇、基层单位设立检察室的工作,覆盖面不大。社区矫正工作明确要求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检察室,至今没有成立。即使向极个别乡镇等单位派驻了检察室,也只有虚名,没有安排工作人员,更没有开展流动现场办公,基层检察工作欠缺,与人民群众保持经常性沟通的桥梁出现“梗阻”,导致检察机关群众意见和建议听的少,检察工作开拓创新的活力不够。

纵观感性的几个方面的问题,个人认为,检察监督工作还需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强:

(一)围绕监督实效,切实加大刑事检察监督工作保障。检察机关要积极向上级汇报,加快引进法律专业技术人员,尽快解决人员不足的问题。针对现有人员状况,将工作力量向侦监、公诉倾斜,克服案多人少的矛盾,按照“1名主办检察官+1名检察助理+1名书记员”模式,调配充实检察官助理力量,加大管理力度,提高非员额制工作人员积极性,将员额检察官从非业务性事务中解放出来,专注于案件办理和法律监督,提高法律监督的质量。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大向基层派驻检察室工作创新力度,采取检务公开等多种形式,建立起与人民群众沟通交流的平台,多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将从案件中查找监督线索为主,向从人民群众中获取监督线索转变,拓宽监督视野,使监督效果更接地气。进一步提高刑事法律监督工作在检察工作的地位,建立经常性工作机制,改变现有监督工作从属于主业的“副业”地位。完善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出庭公诉工作,注重庭前审查,重视无罪辩解,强化当庭讯问、当庭示证、当庭质证,提高指控犯罪水平。进一步规范刑事抗诉工作,保证抗诉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二)围绕司法公正,切实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公安机关要建立科学、完善的业务技能培训体系,加强刑事侦查民警的业务素质,提高整体侦查办案能力。检察机关要针对人民群众对不捕不诉工作的意见,研究解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问题。审判机关要重视犯罪“轻刑化”问题,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及量刑指导意见,依法准确量刑,杜绝畸轻畸重、同罪不同判等有违司法公正的行为。进一步规范罚金等财产刑执行工作,加大执行力度,确保裁判权威与法律公信。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社区矫正人员帮教,不断降低重新犯罪率。

(三)围绕社会稳定,切实完善刑事监督协调配合工作机制。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离不开政法其他部门的配合支持。要以社会大局稳定为目标,严格贯彻落实公、检、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遵循,对检察机关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落实。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要探索建立刑事立案监督信息共享机制,提升检察监督信息化水平,对报案、受案、立案工作信息全要素网上记载、全流程网上运转、全过程网上接受检察监督。公安法制部门、法院审判管理部门、检察案件管理部门等,要切实发挥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典型案件评查评析通报力度,不断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检察机关要正确适用退补程序,对可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解决、没必要退回的案件,及时行使自行侦查权,杜绝利用退补程序“借时间”的做法。公、检、法要加大案件侦查、起诉和审理力度,加强工作衔接,及时履行强制措施法律手续,严格遵守诉讼各阶段的法定期限,确保依法及时结案。要完善涉案财物随案移送工作机制,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移送顺畅、处置及时。

总之,加强刑事诉讼检察监督,要牢牢把握服务人民这一根本宗旨、忠实践行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庄严承诺,要牢牢把握执法公正这一价值取向、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要牢牢把握纪律严明这一重要保证、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过硬检察队伍。(作者:石门县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编辑:高进平 审核:王文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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