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地方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
□ 覃光明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义不容辞地承担起这一历史使命和时代责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一、坚持科学发展,夯实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
发展是和谐社会的根基所在,也是人大机关的职责所在。发展与和谐互为因果,和谐以发展为前提,发展以和谐为目的。当前,我们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存在很多不和谐因素,根本原因是经济不发达、人民不富裕、发展不科学。要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加快发展,而且要科学发展。地方人大要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这一时代主题,将科学发展贯穿于职能工作的全过程,积极主动地融入、呼应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生态建设和人的建设的主战场。一是要围绕科学发展议决大事。坚持把议决大事的重点放在科学发展上,围绕大办工业、农民增收、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社会保障等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搞好审议决策,及时作出符合地区特点、凸现比较优势、体现协调发展的科学决策,促进经济与社会全面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二是要围绕科学发展监督大事。坚持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相结合,紧扣经济结构调整、环境资源保护、新农村建设、社会保障等重大问题,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一些带普遍性、倾向性的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和支持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科学发展的措施和办法,实现经济发展、生态保护、社会进步的良性互动。三是要围绕科学发展参与大事。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搞好决策和监督的同时,还要充分利用职能优势,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引导广大代表围绕科学发展议大事、办实事、创业绩。
二、坚持民主法治,夯实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
和谐社会离不开民主法治。充分发扬民主、实行依法治国、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政治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有效形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一要坚持民主决策。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决策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民情,广泛集中民智,增强决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各项决策既体现党的意图,又变成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二要坚持民主监督。充分尊重和保障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行使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权力,不断扩大和拓展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参与人大监督工作的途径。积极创新人大监督内容、监督过程和监督结果公开的途径和方式,实现阳光监督,增强监督实效。三要坚持民主用人。完善人大选举和任免工作机制,正确处理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选举、任免干部的关系,充分尊重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有效地避免人大选举和任免干部的“失察”现象,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三、坚持维护民利,夯实构建和谐社会的群众基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何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和民意机关,不仅是责无旁贷,而且要发挥作用。一是要时刻关注民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扣人民群众所思、所盼和所求,确定工作取向,开展人大工作。要改进工作作风,经常深入群众,及时掌握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要加强人大信访工作,热情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打造知晓民情民意的平台。二是要依法维护民利。要加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就业难、看病难、上学难等问题,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提出意见建议,督促和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破解这些难题,让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三是要扩大基层民主。民主权利是人民群众的根本权利。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立足实际,不断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要督促“一府两院”公开办事政策、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依法保障和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建立和健全人民群众旁听人大各种会议、人大重大活动征求群众意见等制度,畅通民意诉求和民情反映渠道;要依法督促基层民主建设,完善村民代表会、社区议事会议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充分激发广大群众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坚持公平正义,夯实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基础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一是构筑公平正义载体。地方人大要切实加大监督力度,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审务公开和检务公开,为人民群众参与经济、政治、社会等活动提供公平的机制、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的机会。二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人大要强化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督促和支持政府加快职能转换,完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三是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人大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督促司法机关健全内部执法责任机制,提高司法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坚持公正司法,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公民的权力和社会的公平,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制环境。
五、坚持与时俱进,夯实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基础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尤其要着力提高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一是提高依法监督能力。要敢于监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精神状态到位,监督措施到位。要善于监督,围绕党委工作的重点、政府工作的难点、群众关注的热点选择监督课题。既开展程序性监督,又开展实质性监督;既进行一般性监督,又进行针对性监督;既注重监督事,又注重监督人。要讲求实效,运用法律规定的“刚性”监督手段,督促“一府两院”解决问题,改进工作,达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目的。二是提高民主决策能力。充分行使决定职能,科学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严格规范民主决策的程序,增强决议决定的严谨性、操作性和合法性。建立决议决定督办落实制度,定期组织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视察和检查,以确保人大常委会议决事项落到实处。三是提高组织保障能力。坚持党委意图、人民选择和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严格任命程序,加强任后监督,确保依法任用干部的质量,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四是提高科学运作能力。切实加强思想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提高人大干部素质,激发人大机关活力,提升人大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作者系桃源县人大常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