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述职评议工作的思考
吴慧敏
述职评议是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创造的一种新的监督方式,是新形势下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完善对任命干部监督的有效措施。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形式日趋完善,效果逐步显现。但是,述职评议毕竟是一项新的工作,还有不少方面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要深化对述职评议工作的认识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宪法、法律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不断澄清人们对述职评议工作的一些模糊认识,进一步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责任感,提高任命干部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
首先,监督任命干部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这些规定清楚地说明,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及其干部的监督职权,但实施监督的形式,是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和完善的。因此,开展对任命干部的述职评议,正是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探索和创造出来的加强监督的有效形式之一,是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有关原则性规定的结果,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开展述职评议与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是一致的。述职评议是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法律的规定,由人大常委会对其任命的干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一种民主的公开评议。述职评议的根本目的在于增强被任命干部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公仆意识、法制意识,更好地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与党对干部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
二、要按照述职评议工作条例进行操作
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2001年11月通过了《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开展述职评议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因此要严格按照《条例》操作,不能走样。在述职的对象上要分期分批。依照《条例》规定,所有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是述职评议的对象,应当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但具体到某一次不可能全部述职,必须对述职对象作出具体规定,分期分批对其进行评议。
在述职内容上要突出重点。按照《条例》规定,述职报告的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二是贯彻执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以及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办理人民代表大会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三是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四是廉洁自律情况。要特别注意的是,述职报告不能混同于单位的工作汇报,也不能混同于单位的工作部署,要着重汇报自身的情况。达不到这一点,述职就会重点不突出,评议时就可能出现不满意的现象。此外,在述职评议方式、投票测评方式等方面,也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操作。
三、要扎实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
搞好调查研究对提高述职评议质量和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工作时,要深入、广泛开展调研,既要听取述职干部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又要听取其下属干部和群众的意见,还要听取与其工作有关的上级领导、主管部门以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特别要注重倾听人大代表的意见。方法上既可明察,也可暗访,必要时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开展专项视察。通过调研,较为全面、准确地掌握述职人员履职中的功过得失,准确地写出各位述职的评语及有关调研报告,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评议中参考。还要注重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开启向社会征询意见的“窗口”,如采用设立意见箱或网上征询等方式,体现述职评议的民主性、公开性和群众性。
四、要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
跟踪监督述职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切实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改进工作,是确保述职评议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人大常委会要把述职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该在规定时间里解决的问题是否已经解决,应该答复的问题是否已经答复,对一些必须经过一段时间、创造条件解决的问题是否已经放上议事日程等纳入跟踪监督的重要内容,督促其认真整改。对整改有成果的要予以肯定,对整改不力的要提出严肃批评。跟踪监督整改情况不能虎头蛇尾,要扎扎实实,有的可列入跨年度跟踪监督的议题,实施跨年度跟踪督查。通过跟踪监督,促使述职干部及其部门在不断整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工作,以向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交出较为满意的答卷。
(作者单位:常德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联络工作委员会)
《常德人大工作》2003年第1期